余一中诉《新闻出版报》社侵害名誉权纠纷案(余一中诉《新闻出版报》社侵害名誉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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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一中诉《新闻出版报》社侵害名誉权纠纷案(余一中诉《新闻出版报》社侵害名誉权纠纷案)

本文目录一览:

1、 余一中诉《新闻出版报》社侵害名誉权纠纷案

2、 余一中诉《新闻出版报》社侵害名誉权纠纷案

3、 余一中诉《X出版报》社侵害名誉权纠纷案

4、 余甲的亲属能否要求从其他受益人处获得补偿

一、余一中诉《新闻出版报》社侵害名誉权纠纷案

原告:余一中,男,57岁,南京大学教授,住江苏省南京市龙江小区。被告:《新闻出版报》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张*之,该报社总编辑。原告余一中因与被告《新闻出版报》社发生侵害名誉权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我以学者的良心和应有的严谨态度发表文章,对电视连续剧《钢铁是怎样炼成的》文学剧本中出现的编校错误提出批评后,被告发表署名文章,说我是“项庄舞剑”、“借题发挥”,“批评的用心值得怀疑……”等等,并在编者按中,还把我对剧本编校方面提出的批评,说成是“大是大非的问题”。我的文章批评公开发行的文学剧本的编校质量,不仅是行使学术批评的正当权利,也是行使读者...

二、余一中诉《新闻出版报》社侵害名誉权纠纷案

原告:余一中,男,57岁,南京大学教授,住江苏省南京市龙江小区。被告:《新闻出版报》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张芬之,该报社总编辑。原告余一中因与被告《新闻出版报》社发生侵害名誉权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我以学者的良心和应有的严谨态度发表文章,对电视连续剧《钢铁是怎样炼成的》文学剧本中出现的编校错误提出批评后,被告发表署名文章,说我是“项庄舞剑”、“借题发挥”,“批评的用心值得怀疑……”等等,并在编者按中,还把我对剧本编校方面提出的批评,说成是“大是大非的问题”。我的文章批评公开发行的文学剧本的编校质量,不仅是行使学术批评的正当权利,也是行使读者...

三、余一中诉《X出版报》社侵害名誉权纠纷案

原告:余一中,男,57岁,南京大学教授,住江苏省南京市龙江小区。

被告:《新闻出版报》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之,该报社总编辑。

原告余一中因与被告《新闻出版报》社发生侵害名誉权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我以学者的良心和应有的严谨态度发表文章,对电视连续剧《钢铁是怎样炼成的》文学剧本中出现的编校错误提出批评后,被告发表署名文章,说我是“项庄舞剑”、“借题发挥”,“批评的用心值得怀疑……”等等,并在编者按中,还把我对剧本编校方面提出的批评,说成是“大是大非的问题”。我的文章批评公开发行的文学剧...

四、余甲的亲属能否要求从其他受益人处获得补偿

[案情简介]2001年11月26日余甲驾驶自家三轮车为其本家兄弟余乙帮忙送货到山东,下午5时许与河北省闫某驾驶的师某大货车相撞,造成余甲当场死亡、余乙及其妻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后闫某逃逸下落不明。该事故经交警队认定闫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应赔偿损失100000余元。但因肇事车主师某经济条件有限,在交警队主持下仅由师某一次性赔偿余甲亲属、余乙及其妻各项损失41000元。余甲生前尚有一子一女正在读书,妻子没有职业,父母均已年逾60.所赔数额远不足以弥补其损失,家庭生活困难,在此情况下,余甲亲属王某等人将余乙及其妻告上法庭,要求二人补偿其损失10000元。[案件审判]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肇事方闫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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