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是

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如何认定?

解答: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是对社会公开、公示的,所以,它的重大事项要求董事会通过,也需要股东代表大会通过,还要在相关媒体上及时公告,如果违反公司章程程序性和权利性规定,那么担保就是无效的。但是对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则有较大的区别,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不具有对外公示的效力,也不可能将所有公司业务向社会公示,也没有这样的场所或者媒体以供刊登或者查阅,所以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公司章程对外进行担保,只要加盖公章或者负责人签字真实,都应当认定为有效。反如果章程只把《公司法》中的股东会和董事会的事项照搬进去,此时对外借款和担保的决定权属于谁(股东会还是董事会)?解答:这里要考虑到章程可能会对《公司法》简单援用,没有对公司重大事项作出明确的规定,例如如果对外借款,我们认为这属于公司的重大事项,不仅仅是董事会就能决定,或者执行董事一个人可以决定的,要交由股东会研究通过,这样做才能使公司管理、治理结构更加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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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公司章程不做担保,担保有效吗

公司章程明确规定不能对外担保,但是公司却实际给其他公司或者个人做担保,这种事情在现实当中是比较常见的。

很多人可能以为公司章程规定不能对外做担保,所以一旦公司违背章程为其他企业或者个人做担保,那这些担保就是无效的,公司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因此很多人就想利用这个漏洞,先通过在公司章程当中设立不能对外担保的一个条款,然后再配合其他关联企业去信贷机构借钱,接着双方相互抵赖,结果这个债务不了了之。

但想要打这种算盘是行不通的,因为法律的效力要大于公司章程的效力。一旦发生这种情况之后,具体担保是否有效,要看具体情况。

首先,如果对外担保经过股东大会表决,那就是有效的。

公司章程规定跟一些法律规定有时候会出现冲突。比如公司章程明确规定不能对外担保,但在实际过程当中,有些企业经常会对外做担保,这种情况貌似跟公司的章程相冲突。

一旦公司章程的规定跟法律相关规定冲突的时候,就必须优先遵从法律的规定,因为法律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而公司章程只不过公司股东之间的一致体现而已。

因此如果公司对外担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即便公司章程规定不允许对外担保,但那这个担保仍然是有效的。

根据《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这意味着一旦公司对外担保,经过了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决议之后,就表明这个决定是公司所有股东的一致体现,那么即便公司章程规定不能对外担保,但是经过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对外担保仍然是有效的,这种担保就必须承担责任。

其次,如果公司章程明确规定不能对外担保,而且在担保的过程当中,没有股东大会表决,信贷机构因为审核不严,导致担保可以通过,那合同无效。

前面我们已经提到了,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过股东大会表决才有效力,而且在实际办理信贷业务过程当中,如果担保人为公司,信贷机构一般都会要求担保人提供公司章程。因此正常情况下,信贷机构应该知道章程里面的相关内容规定,包括公司章程里面所规定的不能对外担保这项条款。

如果担保人公司章程里面明确规定不能对外担保,但是债务人仍然要这个公司做担保,那信贷机构一般都会要求担保人提供股东大会决议。

如果某个信贷机构在办理信贷业务的过程当中,在审核担保环节的时候没有认真审核股东大会决议,也就是说债务人所提供的担保人公司章程明确规定不能对外担保,但是这个担保人在没有经过股东大会决议的前提下私自为债务人做担保,这种潜在的风险信贷机构应该意识到。

因此假如有一个公司章程里面明确规定不能对外担保,但是这个公司仍然在没有经过股东大会表决的情况下私自对外担保,那这种担保责任就是无效的,最终公司无需承担担保责任,信贷机构需要承担自己审核不严带来的后果。

子公司为控股股东担保的效力

一、对于是否有效实务中确实存在争议。现实中全资子公司为股东担保的也不少见。

二、相关法律规定:

1.《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担保。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九民会议纪要》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合同效力问题,审判实践中裁判尺度不统一,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有必要予以规范。对此,应当把握以下几点:17.【违反《公司法》第16条构成越权代表】为防止法定代表人随意代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公司法》第16条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进行了限制。根据该条规定,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0条关于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规定,区分订立合同时债权人是否善意分别认定合同效力:债权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无效。

18.【善意的认定】前条所称的善意,是指债权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担保合同。《公司法》第16条对关联担保和非关联担保的决议机关作出了区别规定,相应地,在善意的判断标准上也应当有所区别。一种情形是,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关联担保,《公司法》第16条明确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决议,未经股东(大)会决议,构成越权代表。在此情况下,债权人主张担保合同有效,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对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决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即在排除被担保股东表决权的情况下,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签字人员也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支持全资子公司为股东担保效力的案件:柯尼马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

1.一人公司有且只有一个股东,不设股东会,无法形成股东会决议,《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表决权自然无法行使,因此该条款不适用于此案。其余条款也未对一人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作相应规定。“法无禁止即自由”,在公司章程没有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允许一人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

2.在章程没有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允许一人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至于是否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则属于民法中撤销权的范畴,不属于公司法的调整范围。如果股东借公司担保损害资本维持原则,甚至抽逃出资,则可以援引公司法关于股东抽逃出资或者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等法律规定,追究股东的法律责任,但并不能据此否定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的法律效力。

四、支持《公司法》第16条为效力性强制规范而非管理性强制规范的案件:陈小龙、齐长存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五、建议及理由:建议谨慎受理全资子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

1.《九民纪要》中查明因为之前对于《公司法》第十六条的适用较为混乱,所以《九民纪要》进行了规范。规范后,办理的全资子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认定为无效的风险较大。

2.全资子公司为其母公司担保无法形成股东或股东会决议。

3.即便是依据柯尼马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审理法官仍然提及虽然不涉及损害其他股东的权益,但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权益,术语民法中撤销权的范畴。

公司法对外担保有哪些法律的规定?

公司法对外担保有哪些法律的规定?新公司法第十六条关于公司担保则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担保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从主体角度而言,是合乎担保要求的。新公司法允许公司自由提供担保是合理的,但同时设定了一系列的要求,公司对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履行比一般担保更为严格的决议程序。这些限制是否会影响公司对外所签合同的效力?有观点认为,新公司法的这一规定主要是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权利限制。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就对外签订担保合同,属于无权代理,在此情形下,应认定公司对外所签担保合同无效。公司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人提供担保,是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处理的,即允许公司“自由”提供担保。1.章程有规定的情况公司担保可以认为属于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内容,一般而言,公司章程会规定担保计划需要经过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才得以实施。若公司没有经过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就对外签订了担保合同,或者担保的总额超过了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此合同的效力就存在疑问。这种情况下对公司担保进行限制的,从形式上看是公司法关于章程和公司担保的规定,但是从实质上看,是公司的章程对公司对外担保进行了限制。公司是为了实现约定的特定目的(营利)而以法律行为设立的私法上的人的联合体,公司章程是这一联合体中人的意志的体现,是约定而成的,本质上是“意思自治”的反映。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认定担保合同无效,必定影响到主合同的债权人以及债务人的利益,则实质上是将这一“联合体”(公司)中的人的意志强加于主合同的债权人以及债务人,让公司章程制定者之间的约定对第三人(主合同的债权人)产生约束力,而合同产生的债权是相对权,不应该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债权人没有过错,对担保的合理期待是应当受到保护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对外签订的担保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2.章程没有规定的情况如果公司章程没有对公司担保的问题作出必须经过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则应该运用关于代理的规定。如果公司法定代理人没有经过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就代理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可以认定担保合同效力待定:事后经过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可以追认合同为有效;如果事后没能通过决议,则似乎可以简单地认定对外担保合同无效。但是这样理解存在一个问题:同样是没有通过决议,在公司章程有规定的情形下,不经过决议对外担保合同仍然有效,在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可能出现合同无效的情形,二者存在矛盾。因此,在事后公司不追认或否决的情况下简单地认定对外担保合同无效是难以自圆其说的。事实上,在上述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况下,即使事后没有通过决议,也可以参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表见代理来认定代理行为有效,继而肯定担保合同的效力。如果对债权人苛加审查法定代表人担保代理权的义务,不但难以操作,更可能大大增加市场经济活动的交易成本,不利于经济活动的开展,违背了商法鼓励交易、保障交易便捷的原则。综合上面所说的,担保对于以前的公司法来说是坚决不允许的,不过现在修改的新法可以进行对外担保,但是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且还必须要通过全股东们的同意,担保的金额还不能超过规定的范围,这也是为了保障自己的公司不会受到损失。

公司的担保合同对外效力规定有哪些

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

1、公司在对外担保上的规定是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2、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或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但如果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时,则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合规解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能为股东担保吗?

我国《公司法》第16条规定了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合法性。对此类担保作出了程序上的限制性规定,以立法的形式结束了, 公司法理论界与实务界关于公司能否为自已股东提供担保的争论。

Article16th oftheCompanyLaw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 stipulatesthelegalityoftheguaranteeprovidedbythecompanyforshareholders.Itmakesproceduralrestrictionsonthiskindofguarantee,andendsthedisputebetweenthetheoreticalandpracticalcirclesofcompanylawaboutwhetherthecompanycanprovideguaranteeforitsownshareholdersintheformoflegislation.

而作为对公司类型的重大发展,《公司法》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使一人公司在我国得到了法律的认可。但《公司法》未明确规定一人公司能否为其股东提供担保,司法裁判中,各地法院对此也呈现出同案不同判的情形。

 Asasignificantdevelopmentofthecompanytype,theCompanyLaw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stipulatesthe systemofonepersonlimitedliabilitycompany,whichmakesonepersoncompanyrecognizedbylawinChina.However,thelawdoesnotspecifywhetheraone-mancompanycanprovideguaranteeforitsshareholders.Inthejudicialjudgment,thecourtsindifferentregionshavedifferentjudgmentsinthesamecase.

根据我们在处理类似案件中的经验总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自己股东担保是有效的。

Accordingtoourexperienceinhandlingsimilarcases,itiseffectiveforonepersonlimitedliabilitycompanytoguaranteeforitsshareholders.

首先,从《公司法》第16条的适用范围看,其根据担保受益人将公司担保分为一般担保和特殊担保。所谓一般担保,即公司为无投资关系和无实际控制关系的其他法人、经济组织和个人提供的担保。所谓特殊担保,即公司为有投资关系的股东或者有实际控制力的其他主体提供的担保,担保受益人与公司存在利益关系甚至对公司有控制力。

Firstofall,fromthescopeofapplicationofArticle16th oftheCompanyLaw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thecompanyguaranteeisdividedintogeneralguaranteeandspecialguaranteeaccordingtotheguaranteebeneficiary.Theso-calledgeneralguaranteereferstotheguaranteeprovidedbythecompanyforotherlegalpersons,economicorganizationsandindividualswithoutinvestmentrelationshiporactualcontrolrelationship.Theso-calledspecialguaranteereferstotheguaranteeprovidedbythecompanyfortheshareholderswithinvestmentrelationshiporothersubjectswithactualcontrolpower.Thebeneficiaryoftheguaranteehasaninterestrelationshipwiththecompanyandevenhascontrolpoweroverthecompany.

前者依据章程的授权由公司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或者公司所有者决策机构股东会行使,后者的决策权只能由公司所有者决策机构股东会行使。对于不设事会或者股东会的一人公司而言,《公司法》第16条关于担保能力的规定无适用的必要,因为不设董事会或者股东会的一人公司在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上未分离,均由公司所有者即唯一的股东行使,而公司为他人保的决策权属于公司所有者的权利。因此,该规定仅主要适用于一般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对上市公司适用的意义更大。  

Theformerisauthorizedbythearticlesofassociationtobeexercisedbytheboardofdirectorsofthecompany\’sdecision-makingbodyortheshareholders\’meetingofthecompany\’sowner\’sdecision-makingbody,whilethelattercanonlybeexercisedbytheshareholders\’meetingofthecompany\’sowner\’sdecision-makingbody.Foraone-mancompanywithoutaboardofdirectorsoraboardofshareholders,Article16ofthelawontheguaranteeabilityisnotnecessary,becausetheone-mancompanywithoutaboardofdirectorsoraboardofshareholdersdoesnotseparatetheownershipandmanagementrightsofthecompany,whichareexercisedbytheownerofthecompany,thatis,theonlyshareholder,andthedecision-makingpowerofthecompanyforothersbelongstotheownerofthecompany.Therefore,theregulationisonlyapplicabletogenerallimitedcompany,anditismoresignificantforlistedcompanies.

其次,从《公司法》第16条的立法本意和立法目的看,第16条规定的特殊担保下股东回避表决旨在防止大股东(利害关系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保护公司和小股东(无利害关系股东)免遭公司担保的风险,确保公司更加客观公正地决定是否为其股东进行担保,而并非禁止或限该类特殊担保。

Secondly,fromtheperspectiveofthelegislativepurposeofArticle16th ofthelaw,thepurposeofshareholders\’avoidanceofvotingunderthespecialguaranteestipulatedinArticle16th istopreventmajorshareholders(interestedshareholders)fromabusingtheirrights,protectthecompanyandsmallshareholders(noninterestedshareholders)fromtheriskofthecompany\’sguarantee,andensurethatthecompanycanmakeamoreobjectiveandfairdecisiononwhethertoguaranteeforitsshareholdersratherthanforbiditorlimitedtosuchspecialguarantee.

实践中,一人公司不存在大股东与小股东之别,也不在利害关系股东与无利害关系股东之别,唯一的股东同意提供担保的不仅体现了股东意志,也体现了公司意志,在没有其他利害关系股东存在的情形下,也就谈不上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Inpractice,thereisnodifferencebetweenlargeshareholdersandsmallshareholders,norbetweeninterestedshareholdersandnoninterestedshareholders inonepersonlimitedliabilitycompany.Theonlyshareholderwhoagreestoprovideguaranteenotonlyreflectsthewillofshareholders,butalsoreflectsthewillofthecompany.Inthecaseofnootherinterestedshareholders,itcannotdamagetheinterestsofothers.

因此,一人公司的股东可以自行作出由一人公司为自己债务提供担保的决定。至于是否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则属于民法中撤销权的范畴,不属于公司法的调整范围。如果股东公司担保损害资本维持原则,甚至抽逃出资,则可以援引公司法关于股东抽逃出资或者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等法律规定,追究股东的法律责任。

Therefore,theshareholdersofonepersonlimitedliabilitycompanycanmaketheirowndecisiontoguaranteetheirdebts.Asforwhethertodamagetheinterestsofthecreditorsofthecompany,itbelongstothescopeofrevocationrightinthecivillaw,anddoesnotbelongtotheadjustmentscopeofthecompanylaw.Iftheshareholder\’scompanyguaranteedamagestheprincipleofmaintainingcapital,orevenwithdrawscapitalcontribution,thelegalprovisionsofthecompanylawonShareholder\’swithdrawalofcapitalcontributionorshareholder\’sabuseofcorporatestatuscanbeinvokedtoinvestigatethelegalliabilityofshareholders.

再次,从审查债权人的注意义务看,一般担保的债权人有义务向公索取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决策机构关于同意担保的决议。特殊担保的债权人有义务向公司索取公司股东会关于同意担保的决议。

Thirdly,fromtheperspectiveofexaminingthedutyofcareofthecreditors,thegeneralsecuredcreditorshavetheobligationtoaskthecompanyfortheresolutionoftheguaranteedecision-makingbodyonagreeingtotheguaranteestipulatedinthearticlesofassociation.Thecreditorofspecialguaranteehastheobligationtoaskfortheresolutionoftheshareholders\’meetingofthecompanyonagreeingtoguarantee.

否则,一旦公司越权提供担保,债权人因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而存在过失,即无法得《合同法》第49条规定的表见代理制度的保护,担保合同归于无效。Otherwise,oncethecompanyprovidestheguaranteebeyonditsauthority,thecreditorwillbenegligentbecausehefailstofulfillthenecessarydutyofcare,thatis,hewillnotbeprotectedbytheapparentagencysystemstipulatedinArticle49th oftheContractLaw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andtheguaranteecontractwillbeinvalid.

实践中,一人公司因仅有一个股东,自然无法成立股东会并形成股东会议,况且股东会设立与否也仅是形式上的差别,法律之所以赋予股东会职权是因为股东会由股东组成,而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一人公司虽不设股东会,但股东本身仍是出资人,自然有权行使公司法所赋予股东会的所有职权,包括对外担保的决策权。

Inpractice,aone-mancompanyhasonlyoneshareholder,soitisimpossibletosetupashareholders\’meetingandformashareholders\’meeting.Moreover,whetherashareholders\’meetingissetupornotisonlyaformaldifference.Thereasonwhythelawendowstheshareholders\’meetingwithauthorityisthattheshareholders\’meetingiscomposedoftheinvestorsofthecompany.Althoughaone-mancompanydoesnotsetupashareholders\’meeting,theshareholdersthemselvesarestilltheinvestorsandnaturallyhavetherighttorunthecompany, includingthedecision-makingpowerofexternalguarantee.

因此,只要公司章程不禁止,股东个人同意后公司对外担保的能力就具备了,只不过股东行使职权作出担保的决定时,法律上倡导的是采取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备置于公司,这样是为了更全面更完整地记载一人公司的运营状况。

Thus,aslongasthearticlesofassociationdonotprohibitthecompany toguarantee,itwillhavetheabilitytoprovideexternalguaranteewiththeconsentoftheshareholders.However,whentheshareholdersexercisetheirpowerstomakethedecisionofguarantee,itisadvocatedinlawthatthewrittenformshouldbeadoptedandsignedbytheshareholders,soastorecordtheoperationstatusofone-mancompanymorecomprehensivelyandcompletely.

但实践中一人公司操作并不如此规范和明确,股东个人同意的意思表示往往是在担保合同中加以体现,也就是说,担保合同上加盖了公司的公章就意味着股东做出了同意担保的意思表示,更何况是特殊担保即为该股东的债务进行担保。

Butinpractice,theoperationofone-mancompanyisnotsostandardizedandclear,andtheexpressionofshareholders\’personalconsentisoftenreflectedintheguaranteecontract,thatistosay,ifthecompany\’sofficialsealisstampedontheguaranteecontract,itmeansthattheshareholdershavemadetheexpressionofconsenttoguarantee,nottomentionthespecialguarantee,thatis,toguaranteethedebtoftheshareholder.

作为债权人而言,对于一人公司担保能力的审查义务是非常宽松的,只要审查一人公司的章程中有无对外担保的特殊规定,如果没有,那么担保合同中有一人公司盖章即可“高枕无忧”。

Asacreditor,theobligationtoreviewtheguaranteeabilityofone-mancompanyisveryloose.Aslongastherearespecialprovisionsonexternalguaranteeinthearticlesofassociationofone-mancompany,ifnot,theone-mancompany’s sealintheguaranteecontractmakesthemeasy.  

因此,在公司章程没有对公司担保的问题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基于债权人没有过错,对担保的合理期待是应当受到保护的。

Therefore,inthecasethatthearticlesofassociationdoesnotprovidefortheissueofcorporateguarantee,thereasonableexpectationofguaranteeshouldbeprotectedbecausethecreditorshavenofault.

最后,法无禁止即自由。既然《公司法》第16条作为一般规范而言对一人公司无适用的必要,而且《公司法》分则的特殊规范中亦未对一人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作相应规定。

Finally,thelawisfreewithoutprohibition.SinceArticle16thoftheCompanyLaw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isnotnecessarytoapplytoone-mancompanyasageneralnorm,andthereisnocorrespondingprovisionforone-mancompanytoprovideguaranteeforitsshareholdersinthespecialnormsofthelaw.

根据私法中“法无禁止即自由”的理念,以及从适应市场商主体的融资需求,尊重交易效率和减少交易成本出在章程没有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允许一人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

Accordingtotheconceptof\”freedomwithoutprohibitionoflaw\”inprivatelaw,andinordertoadapttothefinancingneedsofmarketplayers,respecttransactionefficiencyandreducetransactioncostsIntheabsenceofprohibitiveprovisions,onepersoncompanyshouldbeallowedtoprovideguaranteeforitsshareholders.

作者:徐宝同Author:XuBaotong

日照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ArbitratorofRIZHAOArbitration

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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