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监察大队不作为,可以像上一级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应情况。上一级的人社局对下一级的劳动监察大队不作为的情况有权进行监督,并且责令整改。

2.其次,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部门不作为的情形,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提起赔偿,并且通过法院的判决,责令行政部门履行职责。这是要在胜诉的情况下。因此,要提前保留好相关证据。
3.第三,可以向当地的信访部门反映情况。在第一第二中方式,可以采取这种方式。信访单位对权限范围的行政不作为情况有批评处罚的权限。
4..如果是存在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还可以向国wu院的微信客户端小程序,点击“欠薪线索投诉”,提交相关线索资料。讨要农民工工资的途径也包括到法院起诉等等。
劳动局最怕你去哪个部门投诉
劳动纠纷劳动局不管可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直接通过法院判决执行。
1、最简单的方法是电话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他们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资。
2、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3、直接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不收费,不用律师),通过劳动仲裁下达的裁决书,向单位索赔,如果还不赔,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如果劳动仲裁不予受理或者仲裁不公,还可以在15天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直接通过法院判决执行。
5、按上述途径索取I资的同时,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百以下的标准向你加付赔偿金。
6、仲裁或诉讼时的证据问题你不用担心,法律依据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也有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再者说,没签劳动合同,要证明劳动关系,可按照”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劳动监察大队上级是哪个部门【法律分析】
劳动监察大队是隶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事业位,所以它的上一级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如果劳动监察大队不作为,可以向人社局局长投诉,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投诉,还可以向上级人社部门,即人社厅投诉;对于劳动纠纷,劳动监察不是唯一的解决途径,如果劳动监察大队不能解决,可以向劳动争议发生地的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仲裁,劳动者对劳动仲裁裁决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要投诉劳动监察大队应向哪个部门可以向上级主管、上级部门、纪律监察部门投诉。
劳动监察大队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可以向人社局主管劳动监察的领导、人社局法制科、所在地政府法制办、市县长公开电话、上级劳动监察部门、纪律监察部门投诉或者举报,违法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监察大队最怕哪个部门劳动监察大队最怕哪个部门。劳动监察大队是隶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事业单位,属于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辖。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权委托的指导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行政职能和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经办工作。
我国法律规定: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