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是司法机关和刑事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它关系到对犯罪的公正、文明惩治和公民合法权益的切实保护。在现代文明的法治国家,刑事诉讼法是非常重要的基本法律部门之一。《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是以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是现代法学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基础性学科,是各类法学专业学生学习的必修课程。本课程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很强的课程,通过学习,要掌握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全面和准确了解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基本内容,初步学会侦查工作、起诉工作、辩护工作和审判工作所需要掌握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为今后从事刑事司法工作奠定基础。

从司考到法考,我经历了什么
从司考到法考,我经历了什么
2018.9.27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的成绩出来了,我过了,总分197分。
先简单的介绍一下个人情况:笔者是一个二本院校毕业的法本考生,从2010年开始参加司法考试,那时我大三,喜欢从图书馆借小说看,没把司考当回事,裸考200多分而败北,2011年大四毕业,忙着找工作,没好好复习司考,再次败北。当年幸运的是找到了工作,在一基层法院当合同制民工。2012年报了个面授班,当时谈恋爱了,没好好学,结果没考过,4000多元学费打了水漂,后来对象也黄了,俗称“赔了夫人又折兵”。2013年,单位的工作越来越忙,又谈了个新对象,结果可想而知,又没过。2014年,和对象研究结婚装修的事,没参加司考。2015年怀孕了,带着两个月的身孕去参加考试,又没过。2016年做完月子开始复习,奈何仅复习了3个月,又一次败北。自2016年12月1日开始自己备考,2017年3月,报了四金的内部班,对自己下了狠手,详情后面再说,最终查了成绩,2017年以一分之差最终依旧没过司考。2018年,司考改革变成了法考。细细想来,前后一共参加了8次考试,我想这其中的辛酸没有几个人感受过吧,所以,我在此总结一下这么多年来的学习经验,希望对大家能有些帮助。
一、时间规划:
1、第一轮:2018年1月到2018年3月,这段时间完成了一遍刑法、一遍民法。其中刑法用的是柏浪涛老师的《刑法攻略》,民法用的是2017孟宪贵民法讲义,书虽然都很厚,但内容总结的很好,适合基础差的考生。由于笔者平时工作很忙,每天仅能保证4个小时左右的复习时间,孩子太小,因此只能在每天白天上班的零碎时间学习,还有下班回家做饭哄宝宝睡觉之后,大概已经晚上9点了才能开始学习,学到12点左右就得睡觉,因为宝宝太小需要照顾,有时候基本上一宿也没睡什么觉,第二天又上班了。因为笔者2017年1月1日开始复习刑法的时候,跟的是四金的刑法带读,觉得很有效果,而且当年报了内部班之后参加2017年的司法考试仅一分只差没过,相信四金的实力,于是2018年3月份再一次报了蒋四金的内部班,就是希望能有计划地系统的复习,同时希望能够有人督促自己。报班之前,自己刑法和民法已经过了一遍,报班之后,有了计划,就开始更努力的复习了。
2018年3月10日,我被分到了银杏班,班班给大家开了班会,讲了一些注意事项,当天开始,我就从四金的刑法总则学起,开始了2018年的法考之旅。
3月10日至3月23日期间,我按照计划完成了四金的刑法讲义(总则和分则),在此期间整理了刑法笔记,真题做了一遍徐光华的刑法真题。
3月24日至4月11日期间,我按照计划完成了完整的一边民法,在此期间整理了民法笔记,真题做了一遍孟宪贵的民法真题。在这段期间,因为今年改革,四金预测要实行机考,于是安排我们尝试着用电脑参加每周一次的机考,4月9日,我第一次尝试用电脑答题,这次是四金组卷的刑法真题,总分138分,我考了111分。这次机考最大的感受就是累眼睛,冷不丁从纸质版考向机考过渡,真的是需要适应一段时间啊。
4月12日到4月17日期间,我按照计划完成了戴鹏老师的民事诉讼法课程,这是四金内部班的独家课程,在此期间,开始用觉晓法考的APP听课和做题,开始由纸质版真题向APP答题靠拢,锻炼机考熟练度。
4月18日到4月28日期间,我按照计划完成了郄鹏恩老师的商法和知识产权课程,这个老师的语速过快,授课风格不是很喜欢,不太适合我,但还是硬着头皮学下来了。同时在4月21日到4月22日期间,我还快速的复习了一遍民法。因此在这周的民法模考中,考了个班级第一,还收获了四金奖励我的奖品:一本书,名为《洞穴奇案》,激励我继续前行啊!
五一期间,和家人出去旅游,放松了一下。
5月2日开始,复习了民法专题和一些重点部分。从5月5日到5月11日期间,我学习了李佳老师的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课程,在5月12日这天复习了一下民诉,所以这周13日民诉模考考的还不错。
5月14日到5月15日期间,我复习了民法部分重点,做了班班给布置的商知判断填空题。
5月16日到5月26日期间,我学习了左宁老师的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课程并作了相应的刑事诉讼法真题,在此期间,我还同时复习了商法和民法的一些重点部分。5月27日做完了民法判断题。
5月28日到6月5日期间,我学习了马峰老师的理论法相关课程及相应真题。
法考,需要背诵记忆的知识点很多,于是我从6月4日开始了早读计划,早读的第一学科就是民事诉讼法,先是把讲义读一遍,读出声,每天读几章节的内容,这个学科完事之后就开始下一个学科,每个学科大概也就是3-5天左右的计划,早读能起到巩固知识点的作用,加深记忆。
2、第二轮:在6月份之前对大部分学科进行了第一轮的复习。接下来从6月9日开始,我开启了第二轮学习,6月9日到6月12日期间,我学习了杨洋的民事诉讼法,这个老师的审监五表总结的很好,方便记忆。在复习民事诉讼法的同时,早读计划依然坚持。期间穿插着做学习的相应科目的对应真题。6月12日到6月15日期间,我学习了鄢梦萱老师的商法,感觉这位老师的授课满满的都是干货,很受用。6月16日进行了每周一次的模考,这次是刑事诉讼法,考得还行。赶上了父亲节和端午节在一起,于是给自己放了个小假,带着孩子去旅游了。6月20日我成功报名了法考,在这天同时开始进行了第二轮民法的复习,这回用的是2018孟宪贵老师的民法强化讲义听课配合着做真题,在此期间我进行理论法的早读和理论法真题的练习,这次的民法复习时间很长,因为我毕竟是在职,只有下班之后才有大部分的时间去听课学习,所以这次的民法课程,我在6月30日才结束。终于到了7月份,节奏开始变得紧张起来,每天加大学习的任务量,早睡早起,每天早上五点钟就起床,养成了生物钟,晚起来一会就会有深深的负罪感。7月份的这段期间,我每天都复习四金总结的推背图,这种知识点框架图对复习各科非常有帮助。每天坚持着早读计划,各科背诵,穿插着各科的真题,参加每周都有的内部班模拟考试,做判断题,并且有意识的对自己经常做错的题目进行总结,避免遗忘知识点。
3、第三轮:进入8月份之后,除了回顾几大主要学科的内容外,每天早起一小时对诉讼法的相关内容进行背诵,加强记忆,这种背诵一直持续到考试之前,受益匪浅,因为真的是学习内容太多,不背诵就容易遗忘啊。这期间主要学科的第三轮复习材料用的是:刑法(徐光华老师强化讲义),民法(孟宪贵老师强化讲义),刑诉(左宁老师强化讲义),民诉(戴鹏老师强化讲义),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李佳老师强化讲义)。听课件和背诵还有推背图和做真题相辅相成,无缝衔接。尤其要说的就是内部班给安排了突破课,针对薄弱学科进行了重点复习,在此期间我还做了不少填空题,对于查缺补漏很有帮助,四金老师总结的三大诉讼法对比简直是绝了,后期有点小混淆的时候,简直就是救命稻草啊。这期间我只要有时间就刷错题。8月底,徐光华老师的刑法143模拟题和向高甲刑诉100模拟题出来了,我都完整的做了一遍,四金的速记本小程序也出来了,在后期单位加班特别忙的时候,我一直靠这个在不停的回顾知识点,四金的押题课浓缩了各科重点,后期一直在不停地读背。
4、冲刺阶段:从9月份就开始,就进入了法考的冲刺阶段,除了坚持晨起背诵外,针对每科重要知识点轮番反复进行复习。这段期间背诵了四金老师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押题讲义以及法理学和立法法、宪法学,劳动法、环保法,经济法,三国法,法律职业道德等科目的押题讲义。期间稍带学习了白斌老师的小绿皮和鄢梦萱老师的知产BOSS课程并且做了她的金题,感觉好多内容啊,尤其是公司法做题老错,所以在商法这部分下了不少功夫,背诵和做题看书结合,虽然在后来考试中感觉还是有点懵。还有向高甲老师的考前刑诉佛脚,对于突击特别有帮助,主要是有助于背诵记忆,因为口诀比较多。感觉挺好的。同时完成了民法孟宪贵老师的突破押题,李佳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押题,众合考前预测卷一28题和卷二的28题,另外三国法做了李曰龙老师的模拟题,之前没听说过这个老师,听他的课之后发现三国法貌似很好学。这段期间跟着四金的带着背诵的音频辅助背诵学习,感觉很有效果,节省了很多时间,提高了效率。无论上下班,只要是有时间,就听四金的带背课。基本上这段期间一直在背诵记忆关键词和重要考点。我想说从9月份开始,基本上除了背诵,就是做题,内部班的模拟考试一次比一次难,但是我相信自己,考完之后,我就把自己的错题总结出来,反复记忆相关的知识点。后来发现居然也有很厚的一大摞,主要是感受一下机考的身临其境。后期就是在背诵,就这样持续到考前。
5、9月22日考试了,上午卷一考完有点懵,下午坚持考完卷二,感觉眼睛特别干涩,考试期间喝了红牛,中午午睡了一会,一天的状态还是很不错的。
二、老师推荐:
每个老师授课风格不一样,各有千秋,要选择适合自己的老师。如下推荐,仅供参考:
刑法:柏浪涛,徐光华
柏浪涛老师的《刑法攻略》写的通俗易懂,适合基础差的同学入门。
徐光华老师以前我也没听说过,后来听了这个毛毛老师的讲课,觉得很用心,而且徐光华老师会把有些理论分析得很透彻,包括他编写的真题,能把司法部的答案解析的很明白,让你真的弄懂这道题为啥选这个选项,总之感觉不错。
民法:孟宪贵
孟宪贵老师讲课有时爱带着大家背诵,总结的表格让人看起来一目了然,授课的风格很是霸气,人送外号“萌主”我挺喜欢他的讲义,知识点总结得很到位,感觉特别适合应试,是个不错的老师。
3、刑诉:左宁,向高甲
左宁老师将刑诉化繁为简,有时会把某个法条出台的背后原理给大家说出来,会让你感觉:啊,原来这样啊!有时挺幽默的,嗓音像播音员一样,监察法是今年新增,他总结的非常好,对后期复习监察法很有帮助,人送外号“左掌门”。
向高甲老师我是在复习的后期才发现的好老师,他的刑诉考前佛脚特别适合背诵,因为口诀很多,便于记忆。刑诉是个有很多背诵内容的学科,向高甲老师化繁为简,考前用喜马拉雅听他的刑诉佛脚课,感觉帮助很大,是个授课风格幽默的好老师。
4、民诉:杨洋、戴鹏
杨洋老师以前没听说过,跟过他的课后发现这老师总结的很多知识点都是常考点,审监五表总结的言简意赅,通俗易懂,真心感觉不错。
戴鹏老师这几年很火,他把知识点化繁为简,讲义非常薄,但几乎涵盖了所有知识点,尤其是三撤和再审的内容,讲得特别易于消化吸收,人送外号“戴老板”,和李佳老师等都属于技术流。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徐金桂、李佳
徐金桂老师的课我一直很喜欢,他的口头禅:“我是长得很丑的徐帅啊”、“陷阱无处不在,细节决定成败”,他的精粹便于记忆,几乎全是图表。
李佳老师属于技术流老师,告诉你一些答题的小窍门,适合应试,有时候感觉这个老师萌萌哒,挺有意思,总喜欢拿郄鹏恩老师,戴鹏老师还有左宁老师开玩笑,我很喜欢他有点贱萌的表情,一看就想笑。
商经法:鄢梦萱
这个老师声音甜美,言简意赅,不讲废话,就是知识点,书总结的挺好,题会从哪个角度考都告诉你,是个不错的老师。
理论法:白斌、马峰
白斌老师的小绿皮写的不错,有时编写的口诀也很好,外号“竹西君”。
马峰老师的课程,刚开始有些枯燥,但是听进去之后,
觉得他讲的真的很好,关于复习时的小建议以及醍醐灌顶的经验讲授,很是激励人啊,他总结的口诀易于记忆,方便背诵,例如:“宪民基专不得变,变通批准六十天,减税批准省政府,边贸口岸国务院,公安批准国务院,自治县不交流”到现在还记得特别顺溜。
三国法:李曰龙、李毅
李曰龙老师三国法讲得不错,去年押中了考点,人长得还帅,他的模拟题我都做了。
李毅老师沉稳内敛,是个大叔,不讲废话,知识点总结
的挺好。
大BOSS是四金老师,带读课的模式很好,能让大家快
速入门。后期总结的押题讲义都是满满的干货,创新的推背图是神助攻,使我在短期能够多复习好几遍各科内容,最喜欢研发的速记本功能了,利用这个我可以利用所有能利用的碎片时间去复习相关的知识点,这个功能真的太好了。另外我最喜欢四金老师的心灵鸡汤,临近考试前对大家的鼓励使我如同打了鸡血一样,奋力拼搏啊,今年客观题考过除了天道酬勤,也必须感谢四金的帮助,给四金一个大大的赞!
三、真题及模拟题
今年法考改革,客观题机考题目出的范围广,不常考的法制史都考了很多,题目出的非常灵活。说实话,我感觉真题的重要性大不如前了,但是真题不做肯定不行,我觉得每个人基本需要购买一套分类真题和一套分年真题。分类真题适合学习一部分知识点,做一部分的模式,让你快速消化吸收所学知识点。常错点单独罗列出来,多看多记。分年真题适合9月份以后模拟实战使用,感受考场答卷的感觉。真题至少需要做3遍以上,我感觉自己至少做了5遍以上的真题,还有有帮助的。近年来,感觉模拟题也得适当做一些,要不然仅做真题真的不足以应对考试。
另外机考也是必须多练习的,但是真心累眼睛,感觉视
力都下降了,但是多练习,适应这种节奏,考试时不慌,就会游刃有余。
四、报不报班
这个真的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啊。我认为要是个人自制力不够,报班真的能很系统的学习,但是它有时的授课节奏可能会不适合你。不报班自学也可以,但应该建立自己的计划,规划好自己的时间。如果是学生,复习时间比较充裕,不报班也罢。对于身为在职一族,而且还是宝妈的我来说时间紧任务重,多少时间都不够用,真是应了鲁迅说的那句话:“时间就像海绵里的水一样,只要你愿意挤,总还是有的。”我在备考期间,早起背诵,上厕所也背诵,开车时听带背的音频,午休时背诵,因为在职,所以只要有时间就用来看书学习了。晚上哄完宝宝睡觉后,我接着复习。周末不外出,在自家阳台上闭关学习。今年我觉得报了个网络班还是挺适合自己的,至少能按照自己的节奏学习相关内容,和大家也能交流学习心得和分享学习资料等。所以到底报不报班需要大家根据自己的个人情况慎重地进行选择。
五、应试心态
考试终究是一场考试,有时想想,毕竟只是生活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生活中有很多美好的事,所以过与不过,希望大家调整心态,过了固然好,能开启人生新的征途,不过也罢,再战,抑或选择更适合自己的方向前进。
六、最后的话
写下这篇经验贴,我想说的是,天道酬勤,大家永远不要抱怨自己的时间不够用,我是在职宝妈,工作和家庭都要兼顾,很感谢家人对我的大力支持。备考法考真的是体力活和脑力活的双重结合,需要有强大的意志和信念去支撑自己追寻自己的梦想。我总结了一下:备战法考客观题时长为905小时,总做题量为5897道。客观题顺利通过,我要开始全力备考主观题考试了,力图法考元年,能够一次性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为自己和家人创造一个更美好的未来!
附图见下方:
刑诉是什么?刑事诉讼法是什么?怎么学?刑诉就是涉及犯罪的诉讼,刑事诉讼法是一部刑事诉讼的法律。这部法律是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而制定的法律。
对刑诉的学习与刑事诉讼法的学习和学习其他法律一样,没有什么特别的东西。
2022年刑事诉讼法解释(修正草案)内容是什么?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手段与犯罪工具多样化,对其的分辨与打击也越来越难。针对这种情况,刑事诉讼法也与时俱进,做了一些修订。那么刑事诉讼法解释(修正草案)内容是什么?接下来是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刑事诉讼法的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2018年刑事诉讼法解释(修正草案)内容是什么: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二、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三、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辩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五、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六、将第七十三条改为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七、将第七十九条改为第八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情况,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对于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八、将第一百零六条改为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修改为:“(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机关对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九、将第一百一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十、将第一百四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十一、将第一百六十条改为第一百六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十三、将第一百六十九条改为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十四、将第一百七十条改为第一百七十三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情形。“人民检察院依照前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犯罪嫌疑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三)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十六、将第一百七十二条改为第一百七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可以在起诉书中就主刑、附加刑、刑罚执行方式等提出量刑建议。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应当在起诉书中写明,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十七、第二编第三章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八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根据前款规定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十八、将第一百七十八条改为第一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十九、将第一百八十五条改为第一百九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六)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在审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二十一、第三编第二章增加一节,作为第四节:“第四节速裁程序“第二百二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第二百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有异议的;“(四)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五)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第二百二十四条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规定的送达期限的限制,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第二百二十五条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情形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的规定重新审理。”二十二、将第二百五十条改为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二十三、将第二百六十条改为第二百七十一条,修改为:“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二十四、第五编增加一章,作为第三章:“第三章缺席审判程序“第二百九十一条对于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监察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前款案件,由犯罪地或者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第二百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有关国际条约中规定的司法协助方式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传票和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被告人收到传票和起诉书副本后未按要求归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并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处理。“第二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第二百九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不服判决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辩护人经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可以提出上诉。“第二百九十五条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罪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归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交付执行刑罚前,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罪犯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依照生效判决、裁定对罪犯的财产进行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第二百九十六条由于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原因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或者同意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第二百九十七条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依法作出判决。“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通过上面的介绍,大家是否对刑事诉讼法解释(修正草案)内容是什么有所了解了呢?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刑事案件的审判与申诉更加有利,同时对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的活动有所帮助,也对徘徊在违法犯罪边缘的行为起到了约束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