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于工伤的规定,公司对于工伤的规定有哪些

企业工伤保险制度

企业工伤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一种组成部分,是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劳动者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工伤保险的实施是人类文明和社会发达的标志。2.实行了工伤保险,保障了工伤职工医疗以及基本生活。伤残抚恤和遗属抚恤,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职工和家属的后顾之忧。工伤保险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职工的尊重,有利于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3.建立工伤保险有利于促进安全生产,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工伤保险与生产单位的改善劳动条件.防病防伤.安全教育.医疗康复.社会服务等工作紧密相联,对提高企业和职工的安全生产,防止或减少工伤.职业病,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至关重要。4.工伤保险保障了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妥善处理事故和恢复生产,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安定。

公司对于工伤的规定,公司对于工伤的规定有哪些工伤事故管理规定

一、目的

规范工伤及工伤保险管理,及时、合理地处理工伤事故,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规范工伤事故处理程序,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员工的工伤事故风险。

二、适用对象:

适用于通过岗前培训,在公司工作的所有员工。

三、职责

(一)、总经理负责全面领导公司工伤管理工作。

(二)、公司专职安全员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和实施;主导工伤事故的调查和报告撰写;协作和监督工伤管理工作。

(三)、各部门(车间)领导全面负责本部门(车间)的工伤管理工作。

(四)、各部门领导(车间)应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工伤事故率。

(五)、行政部负责为新入职员工(正式上岗)办理工伤保险,根据各部门(车间)提供的工伤认定相关资料,按规定给予办理报销手续。

(六)、各部门(车间)不得瞒报虚报工伤事故,控制并降低工伤事故率,积极配合公司行政部及领导调查和处理工伤事故。

四、工伤的认定:

工伤认定以国家《工伤保险条例》为准。

(一)、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公司利益、国家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工伤范围:

1、故意犯罪;

2、醉酒或者吸毒;

3、自残或者自杀;

4、公司明令禁止而造成伤亡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工伤事故处理

(一)、员工发生工伤,部门班/组长应保持现场并在30分钟内通知公司安全员、行政部部长及部门领导,由行政部安排车辆将受伤员工送到工伤、医保定点医院治疗(重伤送往“塘下人民医院”或“瑞安市人民行文发文行政部,拟稿行政部审核签发抄送各部门经理车间主任组长,抄报总经理各副总主题工伤事故与安全管理制度医院”,小皮伤如割伤、划伤等破皮轻伤的在车间办公室进行包扎处理,稍重的指定在“罗凤卫生院“就诊,具体由“安全员及行政部部长”根据伤情判定去向医院)。

(二)、公司专职安全员向财务部借出工伤员工医药费,办理入院、出院等手续。

(三)、公司专职安全员在出现工伤当日,做事故伤害调查,了解员工受伤经过,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并对事故责任进行界定,并在2个工作日内填写好《事故调查报告表》交行政部。注意字迹工整、清晰,事故发生经过的叙述要准确、简洁、明晰,备注一栏中要填好3名以上证明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四)、行政部行政助理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三天内为工伤人员办理工伤事故登记手续。(重特大事故必须在12小时完成所有的申报程序)

(五)、行政部行政助理根据上报的《事故调查报告表》填写好《工伤认定申请书》,在员工受伤之日起30天内交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认定(重大事故3天内填写上报)。

(六)、工伤认定及医疗结束后的处理方案,由行政部负责,并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核。

(七)、员工发生工伤后必须到工伤医疗定点机构或公司指定的其它地点进行治疗。如未到定点医疗机构或指定的地点治疗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自行承担。

(八)、员工因工致伤无残的,在“医疗终结”后第一时间将医疗证明材料和费用单据即时上报行政部(以便到财务部报销);致残的在“医疗鉴定”一个月后到行政部询问结果。并配合行政部办理所有工伤结案手续。

(九)工伤认定材料

1、事故人身份证复印件、病历卡或病历卡复印件;

2、医疗发票、用药清单、诊断证明、门诊病历、住院档案、出院证明、CT报告单等一切医院开具的资料。

3、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需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以及其他有效证明;

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伤害的,需提交“出差申批表”或者能证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证明材料及其外出期间工作原因证明材料;因工外出期间,属于由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决书;

5、属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时间表,单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线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个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机动车驾驶证;

6、属于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需提交单位或者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旧伤复发后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

六、停工留薪期:

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也就是工伤医疗期)。

(一)、受伤员工的停工留薪期由各地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当地的停工留薪分类规定与医疗机出具的诊断证明确认。

(二)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提报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三)、停工留薪期满须进行伤残鉴定者,不论伤残鉴定结果有无报告,应恢复上岗工作。

七、工伤事故分类:

(一)、轻伤事故: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负伤后休一个工作日以上,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的事故。

(二)、重伤事故: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符合国家《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所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三)、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一人以上、三人(不含)以下的事故。

(四)、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三人(含)以上的事故。

八、员工在停工留薪期内,薪资发放标准为:

当确定为因工负伤后,工伤员工在工伤停工留薪期间,发放工资标准为其发生工伤之前12月的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标准。公司将事故分为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与个人有一定操作失误责任两种情况,根据工伤的严重程度,对员工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一)、事故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或非本人过失所致:

承担相应的抢救费用参照国家工伤规定一次性抚恤补偿标准执行

(二)、事故因本人过失或操作不符合操作规程所致,鉴定为工伤的;

(三)不能鉴定为工伤的,公司不承担医疗费用及工资待遇,购买意外伤害险的公司可以为其代办理赔业务,理疗费及误工费由保险公司理赔

(四)、如因员工本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不服从上级的工作安排等原因而发生工伤事故,并且给公司造成了损失的,公司不承担工伤保险赔付以外的责任,同时根据当事人行为造成的对公司利益的损害程度,公司保留对其进行行政和经济处罚的权利。

(五)、工伤安全事故事后对事故当事人的处理:

1、公司保留追究其过失所致的财产损失的权利;

2、过失所致公司损失超过5千元人民币的员工,公司予以辞退;有董事长/总经理特批的,按董事长批示执行。

3、部门各级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工伤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所属员工凡出现工伤安全事故的,按后“工伤奖惩规定”处理。

(六)、工伤员工复查、换药、出院等情况不单独派车接送,公司可承担其发生的交通费用,凭发票据实报销。行政助理处理工伤事故过程中及其他陪送工伤员工去医院的人员所发生的交通费用,由公司承担,凭发票据实报销。

九、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总经理安全职责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具体要做到: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和上级指示,把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列入企业的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要亲自主持重要的职业安全卫生工作会议,批阅上级有关安全方面的文件,签发有关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重大决定。

2、负责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各部门负责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3、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充实专兼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定期听取安全监察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或审批有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4、组织审定并批准企业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重大的安全技术措施,解决安全措施所需费用。

5、按事故处理“三不放过”原则,组织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6、加强对各项安全活动的领导,决定安全方面的重要奖惩。

(二)、分管副总安全职责生产副总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要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主管业务范围内的生产安全负责,并抓好以下工作:

1、坚持贯彻“五同时”的原则,监督检查分管部门对职业安全卫生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失职和违章行为。

2、组织制订、修订分管部门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3、组织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大检查、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负责审批各级动火。

4、组织分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工作的先进经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5、负责分管部门的安全教育与考核工作。

6、组织分管部门对报上级安全主管部门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7、定期召开分管部门安全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三)、车间主任安全职责车间主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其职责是:

1、保证国家和企业安全生产法令、规定、指示和有关规章制度在本车间、本部门贯彻执行,把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五同时”。

2、组织制订实施车间安全管理规定、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3、组织对新工人(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车间安全教育和班组安全教育;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开展岗位技术练兵;定期组织安全技术考核;组织并参加班组安全活动日活动,及时处理工人提出的意见。

4、每日组织一次全车间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保证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材等处于完好,教育职工加强维护,正确使用。

5、组织各项安全生产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表彰先进班组和个人。

6、对本车间发生的事故及时报告和处理,要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注意保护现场,查清原因,分清责任,采取防范措施对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7、负责组织并落实好动火时的安全措施。

8、建立和健全本车间安全管理网,配备合格的安全技术人员,充分发挥车间和班组安全人员的作用。

9、严格执行上级有关劳动保护用品等发放标准和进入生产岗位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的规定。

(四)、班组长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企业和车间对安全生产的指令和要求,全面负责本班组安全生产。

2、组织职工学习并贯彻执行企业、车间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教育职工遵纪守法,制止违章行为。

3、组织并参加班组安全活动日及其它安全活动,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4、负责对新工人(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岗位(班组级)安全教育。

5、负责班组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组织力量消除,并报告上级。做好详细记录,参加事故调查、分析,落实防范措施。

6、搞好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的检查维护工作,使其经常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督促教育员工合理使用劳保用品、用具,正确使用灭火器材。

7、搞好班组安全生产竞赛,表彰先进,总结经验。

8、抓好班组建设,提高班组管理水平。保持生产作业现场整洁、清洁,实现文明生产,并做好班组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设备技术人员安全职责

1、负责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各项技术工作的安全可靠性。

2、负责编制本专业的安全技术规程及管理制度。在编制开、停工或设备检修、技术改造方案时,要有可靠的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并检查执行情况。

3、在本专业范围内对员工进行安全操作技术与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组织技术练兵活动,定期考核。

4、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提出措施予以消除。制止违章作业,在紧急情况下对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立即请求领导处理。

5、参加车间新建、扩建工程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参加设备改造、工艺条件变动方案的审查,使之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6、参加有关事故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预防措施,并及时向领导或主管部门报告。

7、制订装置检修、停工、开工方案,做好开工前的交底工作。

(六)、员工的安全生产职责

1、遵守劳动纪律,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听从指挥,同一切违章作业的现象作斗争。

2、保证本岗位工作地点设备、工具的安全、整洁,不随便拆除安全防护装置,不使用自已不该使用的机械和设备,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3、学习安全知识,提高操作技术水平,积极开展技术革新,提出合理化建议,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

4、及时反映、处理不安全问题,积极参加事故抢救工作。

5、有权拒绝接受违章指挥,并对上级单位和负责人忽视工人安全、健康的错误决定和行为提出批评或控告。

(七)、公司专职安全员安全职责

1、公司安全督导员在生产副总领导下,负责生产车间的安全技术工作,贯彻上级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并检查督促执行。在业务上接受上级安全监察部门的指导,有权直接向上级安全技术监察部门汇报工作,并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

2、负责或参与制订、修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

3、负责编制公司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整改方案,及时上报公司和检查落实。

4、协助车间领导做好职工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教育与考核工作,负责新入厂人员的一级安全教育,督促检查车间、班组(岗位)的二、三级安全教育。

5、负责安排并检查班组安全活动,经常组织反事故演习。

6、参加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作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设备改造、工艺条件变动方案的审查,使之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技术要求,落实装置检修停工、开工的安全措施。

7、负责公司安全设备、灭火器材、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的管理;掌握车间工作环境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8、每天要深入现场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制止违章作业。在紧急情况下对不听劝阻者,可停止其工作,并立即报请领导处理。检查落实动火安全措施,确保动火安全。

9、参加公司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做好统计分析,按时上报。

10、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基础资料,做到齐全、实用、规格化。

十、工伤奖惩办法:

1、现场管理人员督导不力而导致事故将根据员工受伤不同程度对管理人员进行记警告、小过、大过、降职等处理。

2、对未经任何上级指令私自操作机械设备或进行其它作业导致工伤的,公司将如实向社保部门填报受伤经过及原因,由社保部门对整个事件进行处理,公司将不作任何补偿。

3、对因违章操作造成工伤的员工扣罚当月奖金(计件人员奖金数额另定)。

4、安全奖(当月责任单位/区域无安全事故发生可享有)每月由安全员根据当月工伤报告进行奖惩,并做成报表交总经理审批后,交财务部算入责任人当月工资中。

5、发生工伤事故,人员工伤治疗金额在200元以内由公司承担全部费用,不予处罚;治疗金额超过200元的,相应管理人员将尊照上表对应处罚。

6、巡查员由生产副总、安全员及以上级别人员担任,进行日常不定期巡查,如发现违章现象,开具处罚单。则部门部长及其以下各管理人员均按章扣除相应奖金;如部门部长发现违章现象,开出处罚单,其以下人员均按章扣奖金,以此类推。

本方案未尽事项,另行规定或参见其他规定的相应条款,解释权在行政部,由总经理批准通过后颁布执行,修改时亦同。

请问工伤管理制度应该如何制定,我们属于制造单位管理规定。

1、公司自定的流程必须符合国家的《工伤管理条例》的规定,工伤赔偿咨询。不符合的行为是违法行为。2、公司自定的流程在符合国家《工伤管理条例》的前提下,可做具体程序细化的处理。主要是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的职责,做到时限清楚,责任到人。3、公司内部的工伤管理工作制度的制定,必须按照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人员设置去构造。外人无法代替。譬如单位安全生产发生事故,造成人员受伤后进入工伤管理工作流程:A、负责抢救伤员的单位或者责任人;B、出具工伤事故报告的单位和责任人,以及时限要求;C、事故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D、公司负责工伤管理的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出具工伤认定申报的报告书,及其时限要求,对比一下2011年工伤保险待遇。批准权限要求等;E、工伤认定的跟踪,联系工伤认定调查及组织工伤认定会议的部门和责任人;。。。。。。自己动脑吧,别人无法帮你细化的。

那还不好办啊!首先你先成立一个EHS安全部门、小组的负责人分配经理主管员工和生产部沟通,如有员工因公受伤由其生产主管写好申请、事情的经过、当事人、证人、证词、直接上报你部、邮件或者电话通知,叫其保留看病所有相关证件。具体何为工伤这就是你们自己公司去制定了!属于国家规定的当然是不可避免的啦!

工伤保险制度怎么制定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一、事故的分类

1、人身伤亡事故。凡属本公司职工(包括计划内的临时工),在生产区域所发生的和生产有关的伤亡事故。

2、火灾事故。由于火灾造成的人身伤亡或一定的物质财产损失的事故。

3、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引起的爆炸,造成人身伤亡或一定的物质财产损失的事故。

4、设备事故。由于某种原因引起的机械设备、工艺设备、动力设备、贵重仪器仪表和工具的非正常损坏(包括设备管线发生故障)。

5、停产事故。由于停水、停电、停汽、冻结和误操作造成装置被迫停车而形成的停产事故。

6、跑损事故。由于某种事故原因造成产品半成品、原料、燃料、水、汽和油等的跑损。

7、交通事故。凡是厂内的车辆交通肇事所造成的一定的车辆损坏、物质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包括非职工的乘客民工、行人等)事故。

8、质量事故。由于混、串成品或其它事故原因引起的质量事故(另由专门部门管理上报)。

9、其它事故。

二、事故的性质

为了便于事故管理,按事故性质划分为报部、一般、轻微、恶性未遂事故四种。

1、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都称之为上报事故:

1.1死亡一人或重伤一人。

1.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包括1000元,以下同);

1.3装置因事故造成停产,打循环,延期开工,使该装置日处理量减少20%以上者(生产装置处理量损失由调度室提出);

1.4大面积停电,包括两套装置,两个变电所全停的电气事故。

上报事故包括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条件按国家规定。

2、凡合乎下列条件之一者,均为一般事故:

2.1轻伤一名,休假治疗八小时以上;

2.2造成直接损失100元至1000元者(包括1000元在内)。

2.3装置因事故造成停产,打循环、延期开工,致使该装置日处理最降低20%以下,5%以上者;

2.4除急性中毒造成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外,一般急性中毒均按轻伤处理;

3、凡未达到上述1、2条中任何一项者,均属于轻微事故。

4、重大恶性未遂事故。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性质恶劣(如设备超负荷、大走刀量切削降低设备使用寿命,起吊浇铸包高空掉落,高压气瓶高处跌落尚未引起爆炸,检修中误送电侥幸未造成触电伤亡等)或生产操作严重不正常给设备带来重大隐患,或严重影响了设备使用寿命。

三、事故的管理

1、事故的分管

1.1人身伤亡、爆炸,由安技科负责管理;

1.2机械动力设备事故(包括停水、停电、停产造成的停产事故),压力容器和锅炉方面的爆炸事故,由设备动力科负责管理;

1.3跑损、冻凝或和生产操作、工艺技术等原因造成的停产事故由生产科和技术科负责管理;

1.4发生产品质量事故由质管科负责管理;

1.5交通事故和厂区生活区的一切火灾事故均由保卫科负责管理。

2、事故调查及处理

发生上报事故时,主管厂长立即组织安技、技术、劳资、保卫、生产、工会等部门,组成调查组迅速进行调查,必要时请劳动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参加调查,查清事故经过,确定事故原因,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3、事故统计的上报

各类事故按严重程度分为三级管理,上报事故统一由上级主管部门掌握管理,统称上报事故(写有专题书面报告)。一般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由厂负责管理。轻微事故由车间自行掌握处理。

3.1当发生上报事故时,事故单位除立即采取措施外,并通知安技科和有关部门以及厂领导,及时抢救和调查在抢救中要保护好现场。主管安全的付厂长将事故及原因在24小时内上报主管部门,事后要由事故主管部门认真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由安全技术科于事故发生后半月内报主管部门。

3.2当发生一般事故时,事故单位除立即采取措施之外,必须马上通知安技科,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切实做到“三不放过”。并要求在事故发生五天内填写好事故报告送安技科。

3.3当发生轻微事故时,发生事故的当班班长应报告车间领导处理。

3.4各分管部门(各车间或科室)应将各类事故于每月27日前汇总报安技科。由安技科汇总于月底前向上级报告。

3.5各部门事故调查、分析、登记、统计、报告和处理等,必须严肃认真,如有隐瞒不报或有意延期报告等,除责成补报外,对责任者应分别不同情况,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

4、事故的损失计算

4.1人身伤亡事故以负伤率表示,不计金额。死亡按年统计,重伤以月统计。

4.2事故的直接损失系指造成的设备、器材、建筑物、原材料、成品、半成品以及跑损的其它各类物品的损失,均折价计算(成品按出厂价格,半成品按半成品价格,器材、设备按新旧程度和实际使用价值计算)。设备、器材、建筑物等,虽有部分损坏,但经修复仍可使用的,按其修理费(包括材料、人工、配件等)计算。

4.3事故的间接损失(包括减产、停产损失和设备、车辆停运)均折合金额计算。

注:灭火消耗的消防器材的价值,另列单项计算。

四、事故的原因分析

由于生产管理不善,而导致事故的原因很多,往往一件事故涉及很多原因,但为了便于分析、统计、每一事故要尽力找出一个主要原因,现将事故的主要原因分列如下,供各车间上报时或安技科向上报时参考。

1、人身伤亡事故的原因:

1.1事故类别及其直接原因(物质原因)

1.1.1物体打击:指落物、锤击、砸伤、崩块(不包括因爆炸而引起的物体打击)。

1.1.2车辆伤害:指挤、压、撞等。

1.1.3机械工具伤害:指绞、辗、碰割、戳等。

1.1.4起重伤害:指起重设备在操作过程中所引起的伤害。

1.1.5触电:包括雷击、电击。

1.1.6淹溺。

1.1.7灼、烫伤。

1.1.8火灾:指着火和救火过程中所引起的伤害。

1.1.9刺割;指机械工具伤害以外的刺割,例如钉子扎脚、尖物刺割等。

1.1.10扭伤:指扭腰、扭臂、扭脚等。

1.1.11高空坠落:指从三公尺以上的高空作业坠落和从平地坠入坑池、沟内。

1.1.12倒塌:指建筑物、框架、堆集物倒塌。

1.1.13瓦斯爆炸:指丙烷车、库爆炸、粉尘爆炸、如煤尘铝粉等。

1.1.14中毒和窒息:指油气、沥青、氮气、一氧化碳和各种化学气体等。

1.1.15锅炉、压力容器爆炸,包括各种气瓶爆炸。

1.1.16其它伤害:指上述原因以外的,如跌伤、冻伤等。

1.2间接原因:(组织技术原因)

1.2.1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少或有缺陷。

1.2.2设备、工具附件有缺陷。

1.2.3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有缺陷。

1.2.4光线不足或工作地点通道条件不良。

1.2.5没有安全操作制度或不健全。

1.2.6劳动组织不合理。

1.2.7对现场缺乏检查或指导有错误。

1.2.8设计有缺陷。

1.2.9不懂操作技术知识。

1.2.10违反操作规程或违反劳动纪律。

1.2.11除上述以外的其它原因。

2、设备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1直接原因

2.1.1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

2.1.2缺乏维护或维护不周。

2.1.3缺少检修或检修不良。

2.1.4设备本身故障或材质不良。

2.1.5设计错误。

2.1.6安装不合理或安装错误。

2.1.7其它原因

2.2间接原因

2.2.1规章制度不健全或没有制度。

2.2.2劳动组织不合理。

2.2.3缺乏安全教育。

2.2.4验收不彻底。

2.2.5其它。

3、火灾、爆炸事故的原因:

3.1使用明火:如焊割、烘烤、加温、照明、取暖等。

3.2设备、工具缺陷:如漏油、漏气、摩擦、撞击产生火花,缺乏安全装置等。

3.3电气装置有缺陷:电器设备、线路产生火花、雷击、静电放电等。

3.4设备发生故障:如缺水、停汽、停电、腐蚀、结焦等。

3.5物质自燃:如油抹布自燃等。

3.6易燃物接触火源或灼、热物体。

3.7物质的化学作用。

3.8其它。

五、附则

1、其他厂矿职工(包括代培实习人员)参加本厂工作发生工伤事故;由本厂负责调查、登记:统计、报告和处理,并通知原单位。

2、对于各类事故责任的处理:重大事故的责任者处分、由厂级(公司)决定,一般事故处理由主管业务科室,会同安技科决定,其限期一般要在一个月内结案,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3、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按本细则处理:

3.1在生产中为了防止事故或发生其它意外,而采取主动停车,或紧急放空措施者。

3.2人力所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水灾、风灾等)以及外来因素(厂外电源停电等)所造成的生产上的损失。

3.3由工会、武装部等单位有组织的开展各种文体活动,练兵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事故,由工会、武装部等部门组织处理。

3.4产品质量事故由质管科负责分析,统计上报。

3.5医疗事故、食堂集体食物中毒,由行政科负责分析,统计上报。

3.6交通事故,厂内由运输科负责分析,统计上报;厂外由保卫科负责分析处理。

3.7不是在生产、工作中发生的伤害事故,如家里煤气中毒,食物中毒,下河洗澡淹溺、驾驶交通工具发生的交通事故,在家中触电、或偷割电线触者均由个人负责。

3.8在生产岗位上因打架头斗欧、闹玩等生产、工作无关而发生的一切伤害,其后果由个人负责。

3.9本细则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附件:

重伤事故划分标准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按重伤事故处理:

1、经医生诊断成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手术才能挽救的。

3、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虽非要害部位,但灶伤、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

4、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及严重脑震荡等。

5、眼部受伤严重,有失明可能者。

6、手部伤害:

6.1大拇指轧断一节的。

6.2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只各轧断一节的。

6.3局部肌腱受伤严重的,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屈等而造成的残废可能的。

7、脚部伤害:

7.1脚趾砸断三只以上的。

7.2局部肌腱受伤严重;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等残废可能的。

8、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9、凡不在述范围以内的伤害,经医生诊断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确定,并报市劳动局备案。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一、目的

1、规范工伤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2、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

3、吸取教训,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事故重复发生。

二、责任

1、安全部门部负责执行本制度;

2、各部门负责履行本制度。

三、适用范围:适用范围:适用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工伤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四、法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375号令);《生产法规依据: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

五、工伤事故范围

(一)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即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即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六、工伤事故分类

1、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含一个工作日),但够不上重伤者。

2、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但无死亡的事故。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失能伤害。

3、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员工1~2人的事故。(包括伴有重伤、轻伤)

4、重大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七、事故的报告

1、事故现场(包括轻伤事故)有关人员必须立即向所在班组或车间负责人告,班组或车间负责人必须立即向安全科或企业负责人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企业负责人报告。

2、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重伤事故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镇安监站报告;死亡事故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镇安监站和区安监局报告。

3、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区安监部局报告。镇安监站事故报告电话:××××××××区安监局事故报告电话:;受伤人员急救拨打“120”

八、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全称、性质等)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具体方位)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原因、类别)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死伤人数、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籍贯、伤害程度);

5、已经采取的措施;(应急救护情况)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九、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理

1、事故发生后要立即救护受害者,只要有一线生机,就要尽快救护到就近医院。

2、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故扩大,防止二次伤害。应立即停产,撤离所有与事故无关人员。

3、保护好事故现场,设立警戒线,禁止人员出入。有关物体痕迹不得破坏,清理现场必须经事故调查组或区安监局同意方可进行。

4、有关人员听候调查。①现场目击者;②班组、车间负责人;③安全干部;④企业主要领导等。

十、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

(一)调查处理职责分工

1、轻伤事故由安全科要立即组织人事、技术、车间、班组负责人及工会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归档。

2、重伤事故由企业安全科、人事科配合镇安监站参加事故调查组进行查处、结案、归档。

3、死亡事故由企业负责人、安全科配合镇安监站、区安监局参加事故调查组进行查处、结案、归档。

(二)发生工伤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是: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所属部门要配合调查组做好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明确事故责任人,对责任人的处理要严肃认真,根据造成的工伤事故责任的大小和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必要的行政处分,对于不服管理、违反安全规章制度、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经制止而不听所造成的重大伤亡事故,后果严重并构成犯罪的责任者,交由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人员要从重处理:

1、对发生工伤事故隐瞒不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

2、在事故调查过程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或嫁祸于人的;

3、工伤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重大伤亡的;

4、工伤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防范措施,致同类事故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5、滥用职权、擅自处理和坦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五)工伤事故的善后的经济补偿处理,由安全科负责联系陪同进行工伤鉴定后,会同镇当地镇劳动管部门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报区劳动仲裁部门处理。

(六)安全科要建立工伤事故管理档案,其内容应包括事故现场记录、照片、鉴定材料、事故教育,改进措施及伤亡事故有关的资料。

以上资料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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