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正确、有效和快速地处理大面积停电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大面积停电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1)本预案适用于国家应对和处理因电力生产重特大事故、电力设施大范围破坏、严重自然灾害、电力供应持续危机等引起的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构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威胁的大面积停电事件。
(2)本预案用于规范在电网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下,各相关地区、各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社会救援、事故抢险与处置、电力供应恢复等工作。
(3)本预案中大面积停电是指:电力生产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或发生重特大事故,引起连锁反应,造成区域电网、省电网或重要中心城市电网减供负荷而引起的大面积停电事件。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规范电力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控制、减轻和消除电力安全事故损害,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电力安全事故,是指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包括热电厂发生的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事故)。第三条 根据电力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的程度,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本条例附表列示。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部分项目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由独立的或者通过单一输电线路与外省连接的省级电网供电的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以及由单一输电线路或者单一变电站供电的其他设区的市、县级市,其电网减供负荷或者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第四条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组织或者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协调、参与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第五条 电力企业、电力用户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电力安全管理规定,落实事故预防措施,防止和避免事故发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的规定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并加强安全使用管理。第六条 事故发生后,电力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告事故情况,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减轻事故损害。电力企业应当尽快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和电力(热力)正常供应。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应急处置和依法调查处理。第二章 事故报告第八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发电厂、变电站运行值班人员、电力调度机构值班人员或者本企业现场负责人报告。有关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上一级电力调度机构和本企业负责人报告。本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设在当地的派出机构(以下称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热电厂事故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还应当向供热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涉及水电厂(站)大坝安全的,还应当同时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
电力企业及其有关人员不得迟报、漏报或者瞒报、谎报事故情况。第九条 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向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报告;事故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应当同时通报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第十条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区域)以及事故发生单位;
(二)已知的电力设备、设施损坏情况,停运的发电(供热)机组数量、电网减供负荷或者发电厂减少出力的数值、停电(停热)范围;
(三)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电网运行方式、发电机组运行状况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工作日志、工作票、操作票等相关材料,及时保存故障录波图、电力调度数据、发电机组运行数据和输变电设备运行数据等相关资料,并在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将相关材料、资料移交事故调查组。
因抢救人员或者采取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等紧急措施,需要改变事故现场、移动电力设备的,应当作出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妥善保存重要痕迹、物证,并作出书面记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相关证据。
结合工作实际,谈谈你应怎样更好地学习贯彻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一是充分认识《条例》对电力生产安全管理、事故等级划分、事故报告、应急处置、事故调查、法律责任追究等方面的重大意义,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坚定不移地坚持“安全第一”方针,夯实安全基础,防范安全生产法律风险。
二是制定学习宣贯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熟悉掌握《条例》核心精神和主要内容,研究制定相应工作措施。组织召开安委会或领导班子会议,组织学习《条例》,研究部署贯彻落实工作,保证《条例》精神传达到每一位员工。
三是抓紧制定落实《条例》的责任分工方案并抓好组织实施。认真组织对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进行自查整改,在《条例》实施前,从安全管理、技术保障、设备治理、应急救援、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等方面,完成相关规章制度、措施、预案的修订工作,消除与《条例》的不一致处。
四是把贯彻落实《条例》精神与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重点做好冬季防雪防冻工作,充分发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地位和基础作用,确保各项工作目标全面实现。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意义及施行条列(对电力企业)的影响电监会:学习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2011-08-1520:13:00来源:电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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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8月10日,国家电监会办公厅印发关于学习贯彻执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的通知,要求电监会各派出机构、各电力企业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深入学习广泛宣传《条例》,严格贯彻执行《条例》有关规定。
8月10日,国家电监会办公厅印发关于学习贯彻执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的通知,要求电监会各派出机构、各电力企业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深入学习广泛宣传《条例》,严格贯彻执行《条例》有关规定。
通知指出,《条例》是我国专门规范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的行政法规,它的公布实施为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落实电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持续保持电力安全生产良好局面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条例》的公布实施对于减轻电力安全事故损失和尽快恢复电力正常供应,对于规范电力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落实安全责任追究,对于防范和减少电力安全事故,具有重要和深远的意义。
通知要求各单位高度重视《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计划,深入宣传动员,将《条例》作为“六五”普法的重要内容,在电力行业形成学 习和普及《条例》的高潮。要通过深入的学习和广泛的宣传、培训,使电力行业相关从业人员全面掌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切实增强电力监管人员的执法能力,提高电力企业从业人员的遵章守法意识,营造电力安全生产良好的法制环境。
通知就严格贯彻执行《条例》有关规定作出部署:抓紧制定和修订有关规章。电监会将制定和修订《条例》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电监会各派出机构和电力企业要结合本辖区本企业实际,提出意见和建议。电力企业要依据《条例》和配套规章、文件,制定和修订本企业与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相关的规定、规程和标准。
强化电力安全事故报告工作。各单位要按照《条例》的要求和电监会有关规定,
认真做好电力安全事故报告工作,及时报告事故信息、畅通报告渠道、规范事故报告内容,对未构成《条例》规定事故的其他电力安全生产事件,要按照电监会有关规定的时限要求,及时报送事件信息。
落实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要求。各单位要依照《条例》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落实各项应急处置措施。电力监管机构要加强与地方人民政府的协调沟通,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编制完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重要城市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要协同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对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的监督管理,督促重要电力用户合理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并加强安全管理。电力企业要不断健全完善本企业应急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机制。发生影响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电力安全事故时,各级电力调度机构要充分发挥指挥中心作用,按照《条例》赋予的权限,控制事故范围,尽快恢复电网正常运行。
规范电力安全事故调查。电力安全事故调查工作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分级负责的要求,坚持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电力监管机构作为电力安全事故调查工作的执法主体,要严格执行《条例》规定的事故调查程序,规范事故调查组的组成、事故调查的时限、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和事故责任追究等。各电力企业要配合电力监管机构做好事故调查工作,对于受电力监管机构委托开展的事故调查工作,同样按照《条例》相关规定的程序执行,保证事故调查工作的严肃性。
来源:电监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