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职务套改方案范本,法官职务套改方案范本下载

深圳市法官如何套改

关于法官如何套改,首先让我们来理解《实施检察官职务序列政策解答》第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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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条原文是:套改后的检察官、法官级别如何确定?(请注意这里是指套改后检察官、法官的政治级别如何确定?)

答:法官、检察官职务确定后,原级别在新的法官、检察官等级对应级别范围内的,级别保持不变;原级别低于新的法官、检察官等级对应最低级别的,套改到该等级对应的最低级别。比如说,套改前政治级别是正科级,且是一级检察官,原级别在新的法官、检察官对应级别范围内的,级别保持不变,即仍是正科级。原级别低于新的法官、检察官等级对应最低级别的,套改到该等级对应的最低级别。级别是指政治级别,原来是副科或正科,已经任命了四级高级检察官,按照新的套改方案,四高对应的是副处,你的级别低于新的等级对应最低级别,因此,四级高级检察官就应当套改到副处级,享受副处级待遇。

因此,如何理解第8条的问答,这是关键。我觉得,这是多年来高检院为检察干警办的一件大实事,为基层干警解决政治级别问题提供政策依据。

关于实施地方人民法院法官职务套改工作中的问题

在法官等级套改过程中,发现起决定性作用的仍然是法官的行政职级,这与国家提倡的法官去行政化的意见不符。例如:我院一名科员级审判委员会委员,依据审判委员会委员这一法律职务可评定为一级法官至三级法官,而依据科员级只能评定为四级、五级法官。再如我院一名从事审判工作30年的科员级审判员依照套改办法只能评定为四级法官,而一名刚刚步入审判队伍的科员级助理审判员依照套改办法也能评定为四级法官。根据对审判事业的贡献来讲,他们肯定是不同的,但是法官等级却相同,这就会打消一些老法官工作的积极性,依照行政职级来套改法官等级显然是不公平的。

建议:能否考虑将法官的任职时间和年度考核情况一并纳入到套改办法中。

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法官检察官工资实行全国统一。会议强调,开展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和工资制度改革试点,是促进法官、检察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重要举措。要突出法官、检察官职业特点,对法官、检察官队伍给予特殊政策,建立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单独职务序列。

同时,要注重向基层倾斜,重点加强市(地)级以下法院、检察院。要实行全国统一的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在统一制度的前提下,体现职业特点,建立与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设置办法相衔接、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工资制度。要建立与工作职责、实绩和贡献紧密联系的工资分配机制,健全完善约束机制,鼓励办好案、多办案。要加大对一线办案人员的工资政策倾斜力度,鼓励优秀人员向一线办案岗位流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二条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院长、副庭长和审判员。

第三条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法官应当公正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一切个人和组织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法官职务套改工作有关问题答复口径

中组部、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实施中组发〔⒛⒒〕18、1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

2015年2月4日印发

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实施中组发〔2011〕18、1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1、问:《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裣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以下统称《暂行规定》)分别规定的“适用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要求的人员”“适用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规定要求的人员”具体包括哪些人员?

答:按照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裣察权的检察人员。人民法院具体包括下列人员:(1)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2)内设及派出的审判业务机构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具体包括下列人员:(l)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2)内设及派出的检察业务机构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根据上述意见,提出具体适用范围的建议,商省级党委组织部确定。

2、问:已被任命为法官、检察官的人员,目前在内设的综合管理机构任职,如何进行管理?

答:本答复意见印发前,已被任命为法官、检察官的人员,目前在内设的负责政工党务、行政事务、后勤管理等综合管理机构中任职,按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管理,参照《暂i行规定》进行套改,保留法官、检察官资格.本答复意见印发后,在内设综合管理机构工作的不再任命法官、检察官职务。因工作需要,原在审判、检察业务机构工作的法官、检察官交流到综合管理机构的,按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管理,保留法官、检察官资格。

3、问:如何将现任法官、检察官职务套入新的职务序列?

答:《暂行规定》实施后,法官、检察官按下列对应关系,根据现任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务层次确定新的等级:省部级副职:二级大法官,二级大检察官;厅局级正职:一级高级法官,一级高级检察官;厅局级副职:二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检察官;县处级正职:三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检察官;县处级副职:四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检察官;乡科级正职:一级法官,一级检察官;乡科级副职:二级、三级法官,二级、三级检察官;科员:四级、五级法官,四级、五级检察官.

4、问:乡科级副职、科员分别对应不同的法官、检察官等级,在套改时如何确定?

答:要根据本人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所任职务、级别资历、任职年限等确定,具体条件如下;(l)担任审判委员会委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或者内设及派出机构领导职务两年以上的副科级法官、检察官,以及级别达到二十三级的副科级法官、检察官,可确定为二级法官、检察官;其他副科级法官、检察官以及担任审判委员会委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或者内设及派出机构领导职务的科员级法官检察官确定为三级法官、检察官;具备拟任副科级法官、检察官所需任职年限条件的科员级审判员、检察员,其中担任主审法官、主任检察官的,确定为三级法官、检察官;其他科员级审判员、检察员,根据本人德才表现、业务能力和法官、检察官职数等情况,可确定为三级法官、检察官。(2)大学本科毕业的科员级助理审判员、助理检察员,以及担任助理审判员、助理检察员两年以上的,可确定为四级法官、检察官;其他助理审判员、助理检察员确定为五级法官、检察官。

5、问:直辖市所属县、副省级城市所属区人民法院法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职务设置规格和职数比例如何确定?

答:根据其实际机构规格,由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参照《暂行规定》提出具体意见,报省级党委组织部审定后实施。

6、问:在核定法官、检察官职数时,如何确定计算基数和职数?

答:按本答复意见第1条确定的适用范围来计算。担任审判委员会委员、检察委员会委员的纪检组长、政冶部主任,不计入法官、检察官职数及其计算基数。

7、问:《暂行规定》实施后,法官、检察官的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在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前,法官、检察官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暂维持套改前执行的标准不作调整。国家明确具体办法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问:套改后法官、检察官等级低于原评定等级人员,如何确定职务?

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设置3-5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原评定的法官、检察官等级可暂予以保留,但应注明职务层次加以区别,并按照职务层次进行管理。

9、问:套改工作的管理权限和程序是什么?

答:套改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采取组织套改的方式,由党委组织部会同法院、检察院按以下程序进行:(1)各级法院、检察院干部部门填写《法官职务套改登记表》《检察官职务套改登记表》(附件1),并进行审核。(2)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3)高级人民法院《法官职务套改登记表》、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职务套改登记表》,报省级党委组织部备案。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法官职务套改登记表》、地市级以下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职务套改登记表》,由地市级党委组织部汇总并分别经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核后,形成《法官职务套改名册》《检察官职务套改名册》(附件2)报省级党委组织部备案。(4)办理任职手续并将《职务套改登记表》存入本人挡案。套改工作完成后,法官/检察官职务与级别的确定/晋升或降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批准或决定。

10、问:经中央批准的司法体官职务如何套改和晋升?

答:原则上按照《暂行规定》执行,中央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本答复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法官职务序列套定

法官职务序列套定指的是实行法官等级与行政职级脱钩,建立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法官单独序列管理及工资制度。

一、列入法官职务序列的人员:

1、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

2、内设及派出的审判业务机构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二、法官职务序列等级:

1、省部级副职:二级大法官,二级大检察官;

2、厅局级正职:一级高级法官,一级高级检察官;

3、厅局级副职:二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检察官;

4、县处级正职:三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检察官;

5、县处级副职:四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检察官;

6、乡科级正职:一级法官,一级检察官;

7、乡科级副职:二级、三级法官,二级、三级检察官;

8、科员:四级、五级法官,四级、五级检察官。

三、套改工作的管理权限和程序:

1、各级法院、检察院干部部门填写《法官职务套改登记表》《检察官职务套改登记表》,并进行审核。

2、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3、高级人民法院《法官职务套改登记表》,报省级党委组织部备案。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法官职务套改登记表》,由地市级党委组织部汇总并分别经高级人民法院、形成《法官职务套改名册》报省级党委组织部备案。

4、办理任职手续并将《职务套改登记表》存入本人挡案。套改工作完成后,法官职务与级别的确定、晋升或降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批准或决定。

扩展资料:

法官职务序列套定条件:

1、担任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或者内设及派出机构领导职务两年以上的副科级法官,以及级别达到二十三级的副科级法官,可确定为二级法官;其他副科级法官、检察官以及担任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或者内设及派出机构领导职务的科员级法官确定为三级法官。

具备拟任副科级法官所需任职年限条件的科员级审判员,其中担任主审法官,为三级法官;其他科员级审判员,根据本人德才表现、业务能力和法官、检察官职数等情况,可确定为三级法官。

2、大学本科毕业的科员级助理审判员,以及担任助理审判员两年以上的,可确定为四级法官;其他助理审判员确定为五级法官。

参考资料来源: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我国法官等级将与行政职级脱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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