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200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予以驳回。
所谓新的证据,应当理解为在原审中没有提出的证据。包括三种情况:(1)当事人在原审程序中没有发现该证据,因而不可能提出证据;(2)当事人知道存在该证据,但因无法收集而没有提出,或当事人虽然向人民法院提出证据线索,但法院没有收集该证据或没有收集到该证据;(3)当事人持有该证据,但因各种原因而没有提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八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第一百七十九条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
第一百八十条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民事诉讼法179条的问题
没什么实质的区别,实际上可以再审的条件就包括了十五项即:(十四)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十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之所以这样行文,是因为:第十四是兜底条款。而第十五有一个不同的地方是,一般申请再审的期间是法院文书生效后2年内,超过了则不能申请再审。如果是第十五条情况的,在2年后发现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再审。此外,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也属于这种情形。第十三条与第十五条是仅有的两个申请再审时间的例外。
民诉法179条规定?民事诉讼法179条
《民事诉讼法》179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人民法院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予以驳回。
六、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一、哪些人可以申请再审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再审申请,申请再审人应是原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以及原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继受人。
二、申请再审应向哪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1、对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
2、对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民事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应向二审人民法院提出。
三、对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有无次数限制
1、申请再审人就同一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请再审一次;
2、对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理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民事案件,申请再审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对经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民事案件,申请再审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对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民事案件,申请再审人仍不服提出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对民事案件提出再审请求有什么限制
申请再审人对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是针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错误而提出的,故民事案件申请再审人提出再审请求不得超出原审诉讼请求。
申请再审人在民事再审案件审理过程中不得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原审已反诉的除外)。
五、民事案件申请再审立案与再审立案是否相同
申请再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对符合申请再审条件的民事案件进行申请再审立案。申请再审立案的民事案件只有经复查后,申请再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再审条件之一的,案件才能进入再审程序,予以再审立案。
六、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限应在裁判生效之日起二年内提出,超过期限期限的,丧失申请再审权。
七、申请再审应由案件当事人或与原判决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提起。
八、根据法律规定,下列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1、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2、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
3、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但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
4、经终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请再审或申诉案件,一般不予受理。但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提出新的理由,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除外。
5、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案件,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仍不服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
九、对依法不予受理的再审申请案件,当事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提出申诉。
对虽然法律规定不予受理再审申请的案件,当事人认为有错误的,人民法院通过审查当事人申诉,发现已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的,可以依院长监督程序启动再审。
十、已经再审过的案件能否申请再审或申诉?
已经再审过的案件并非都不能申请再审、申诉。
1、因当事人申请再审或申诉引起的再审,同一案件同一法院只能再审一次。
2、但以本院院长监督程序引起再审,还可以再审一次。
3、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只能再审一次。上级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再次进行再审的,应当依法提审。
4、上级人民法院因下级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而指令再审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5、上述所称的再审次数,不包括法院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用通知书驳回的情形。
十一、申请再审或申诉应当向哪级法院提出?
1、根据最高法院\”逐级申诉\”的原则,申请再审或申诉一般应向终审人民法院审查提出。
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复查处理的申请再审或申诉,上级法院一般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对经终审人民法院复查处理后仍坚持申请再审或申诉的,上级法院应当受理。
2、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可以直接立案复查,经复查认为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可以裁定再审。
十二、申请再审或申诉时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1、提交再审申请书或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再审或申诉的事实与理由;注明联系地址及电话,并提供与案件当事人数量相同的申诉状及证据副本。
2、提交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3、提交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全部证据,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证据线索和申请书。
4、申请再审或申诉材料不全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应告知当事人应补充的材料。
十三、申请再审或申诉是否可以委托代理?可否申请法律援助?
民事案件申请再审,行政案件、刑事案件申诉均可以委托代理,具体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委托代理人的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可向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人员可为再审申请人、申诉人减免费提供委托代理服务。
十四、申请再审或申诉,经审查符合什么条件才能立案再审?
2、对终审民事裁判、调解的再审申请,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A、有再审申请人以前不知道或举证不能的证据,可能推翻原裁判的;
B、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证明力的;
C、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D、就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生效法律文书,再审申请人对后一生效法律文书提出再审申请的;
E、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
F、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G、调解协议明显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反法律或者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
H、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
I、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
十五、再审申请或申诉的审查是否有期限的限制?
我国法律对进入再审的案件审限规定是:如原审是一审案,再审中按六个月审限;如原审是二审案件,再审中按三个月审限。对再审申请、申诉的审查,目前法律没有规定期限。本院要求申诉案件一般应在二个月内审结。
十六、申请再审或申诉时可否申请暂缓执行?
根据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人可以申请暂缓执行并应当提供相应担保。复查过程中发现生效法律文书可能有错误,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暂缓执行。
十七、申请再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是否停止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再审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不停止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请问高手们:民诉法179条:是什么意思?详情付后特别程序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审理特殊类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有以下几种: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这类案件与其他民事案件相比有自己的特殊性,如案件因没有争辩的双方而没有原告和被告之分;又如,案件虽然与民事权益有关,但是,判决是以认定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为主要内容等。民事诉讼法将这类案件纳入民事诉讼中,目的是针对这些特殊的案件,找到特殊的处理方法,便于问题的解决。民事诉讼法虽然将这些案件纳入民事诉讼程序中,但这类案件毕竟与普通的民事案件不同,不宜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每一个案件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都经过一审、二审程序,因此,民事诉讼法对此类案件规定了特别程序。
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具体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第一百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
修改前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什么是《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项规定的\”新的证据你好,中国快律为您解答。《民事诉讼法》中所谓的“新证据”是指:其一,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其二,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