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源地保护的重要性,水源地保护的重要性和意义

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及保护要求

以取水点来划分。

水源地保护的重要性,水源地保护的重要性和意义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

一级保护区:以取水点起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从一级保护区上界起止溯2500米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准保护区:从二级保护区上界起止溯50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若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为单一功能的饮用水功能区,将饮用水功能区全部水域划为水源保护区;

若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是以饮用为主导功能的多功能型水功能区,将取水口上游2~3km至下游100m的河道水域划为水源保护区,但不超过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的上边界;

河网地区和感潮河段的水源地,其下游保护区范围可根据水流状况适当扩大;

有堤防河道保护区宽度为河道堤防之间的区域;

无堤防河道保护区宽度为河道设防洪水位所能淹没的陆域,未定设防洪水位的河道可按河流5年或10年一遇洪水位划定;

如水功能区未划及对岸,则保护区水域宽度以水功能区在河流中的边界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海洋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体的使用功能以及有关地区的经济、技术条件,确定该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十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如何保护水源?

(1)建立水源保护制度,设哨岗查看,以防止人为破坏。

(2)清除周围50米以内的厕所、粪坑、垃圾以及人畜尸体等污染物。

(3)水井要建井台,挖排水沟,由当地居民选出专人进行管理周围清洁卫生,取水要用公共水桶。

(4)禁止在井旁洗脏物和喂饮牲畜,并有专人负责定时消毒。

宿州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确定、保护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是指提供居民生活及公共服务用水,且供水人口在一千人以上的取水工程的水源地域,包括饮用水地表水源地和饮用水地下水源地。

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利用地表水,严格保护地下水,逐年提高饮用水水源中地表水的比例;因地制宜发展集中式供水,减少分散式供水;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加强对中水的利用。第四条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综合治理、确保安全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责任主体。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水资源综合规划,保障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所需资金,按照财政收入增幅逐年增加资金投入。

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园区、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和饮用水水源地确定的具体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的具体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农业(畜牧)、林业、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有关工作。第七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保护纳入本市各级河长(湖长)管理职责。各级河长(湖长)应当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流、湖库等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的保护工作。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在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情况。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宣传活动。

本市报纸、广播、电视及新兴媒体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宣传,发布一定比例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公益广告。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地址,及时受理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的情况应当向举报的单位和个人通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义务,有权对污染、损害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举报;对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和监察委员会进行举报。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地的确定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数量、质量、生态环境、地下水富水地段、允许开采量等情况进行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加强对南水北调、淮水北调等外调水资源和新汴河、朱仙庄-芦岭塌陷区等河流、湖库的地表水资源的调查评价。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状况,遵循优先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的原则,在水资源综合规划中对饮用水水源地及相关工程建设等进行统筹规划。

符合条件的河流、湖库优先作为饮用水水源地进行规划和保护。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新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制定新汴河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实施水源涵养、湿地建设、流域污染源治理等项目,逐步建设新汴河地表水源地。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支河地下水源地和朱仙庄-芦岭塌陷区等水源地的勘查与建设。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型以上河流和湖库的综合治理,为新的水源地建设提供保障。第十四条 饮用水水源地应当充分考虑水资源调查评价结果、环境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确定。

水源地保护范围多少米

一、以江、河为水源的饮用水水源的水域保护区,分为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

1、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内的水域为一级保护区。

2、取水点至上游1000米、至沿岸、到中泓线的水域内且在一级保护区外的水域为二级保护区。

3、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5000米的水域为准保护区。

二、以湖泊、水库为源的饮用水水源的水域保护区分为一级和二级。

1、取水点半径300米内的水域为一级保护区。

2、取水点周围半径500米内且在一级保护区外的水域为二级保护区。

三、以江、河为水源的饮用水水源的陆域保护区分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

1、取水点上、下游100米,宽度为沿岸至江堤范围的陆域为一级保护区。

2、取水点上游100米至1000米,宽度为沿岸至江堤范围的陆域为二级保护区。

3、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5000米,宽度为沿岸至江堤范围的陆域为准保护区。

四、以湖泊、水库为水源的饮用水水源的陆域保护区分一级、二级。

1、取水设施沿岸周围半径300米内的陆域为一级保护区。

2、在一级保护区外半径延伸至500米处的陆域为二级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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