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仙剑公司的P2专利是无效的,这是因为P2只是在P1的基础上稍作修改不符合专利法对实用新型所要求的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第二、金剑公司可以现有技术进行抗辩针对P2专利进行抗辩,这是因为在P2专利申请日前,其技术特征因为P1专利申请的原因已经被公知。
第三、根据上述分析,P2的技术特征属于现有技术并且专利已经被宣告无效,则不侵犯仙剑公司P2专利权。
第四、金剑公司侵犯仙剑公司P1的专利权,这是因为P2专利保护范围基本与P1相同,而金剑公司所生产的产品所使用的技术与P2基本相同,也就是落入了P1专利的保护范围。
关于专利权的案例分析
(1)不需要。专利权具有地域性,专利许可使用费是由主权国家专利法规定和保护的,该项日本专利没有在中国申请并获得批准,因此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如在中国销售,不受中国法律保护。
(2)需要。因为这件专利已在日本获得批准,受日本专利法的保护,中国企业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返销日本,则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日本专利的许可使用费。
(3)不需要。该项日本专利未在日本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申请并获得批准,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如在这些国家和地区销售,将得不到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保护,因此中国企业不需要向该日本公司支付这件专利的许可使用费。
(4)该项技术仍然可能具有使用价值。专利有效期满,意味着专利权失效,权利人的权利失去法律保护和该项技术进入公有领域,但并不意味着该技术本身失效。依据该项专利技术生产的产品只要市场需要,该项技术仍然具有使用价值,只是无需再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
专利法案例首先,明确专利法中规定的“职务发明”的定义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根据该定义,您可以自行判断您所研发的技术是否是职务发明。判断方法可以为:1、您所研制的新产品是否是为了执行本单位任务而研发的。2、您的新产品的开发是否利用了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满足任意一个,您的新品就属于职务发明。
李某,说的部分正确。专利采用“先申请制”,即:统一技术方案,谁先申请、专利归谁。但:如果在专利申请之后,如果有人或者单位能够有证据证明你没有申请权,则您的申请权有可能会被剥夺。
王律师的看法正确。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属于该公约的缔约国的国家的公民在本国首次申请专利的,可以在自申请日起12个月之内在其他国家就相同技术方案提出专利申请,并享有本国申请的优先权。
但,采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途径申请专利有一个缺点,就是在向其他国家提出专利申请时,需要提供该国官方语言的所有专利申请文件才行。
向多个国家申请专利,还可以采用PCT的国际申请途径,该途径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相比较的优点有:在本国专利的申请日起12个月之内,通过PCT途径提出“国际申请”,此时的专利申请文件可以采用受理局制定的官方语言,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PCT受理处就是一个受理局,因此,中国人可以采用中文提交国际申请的专利申请文件,并且,还可以请求作国际新颖性检索报告和国际初步审查报告,这两个报告可以提供一些供申请人修改申请文件的参考文件和参考意见。然后,在本国专利的申请日起30个月之内,可以选定要进入的国家进行专利申请。
我认为,上述两种向外国申请专利的途径各有优点:
通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向国外申请专利,费用低、速度快,比较适合产品比较成熟、有前期市场考察基础,并且要申请专利的国家比较确定、并且数量不多的情况。
通过PCT向国外申请专利,费用高、思考时间长,适合比较新的产品,并且没有相关市场调查,不确定应该进入哪些国家的情况。
知识产权法专利权案例分析题汗,这个问题,题干是否有错误的地方。
1、专利法: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从以上第六条可以看出,很明确,申请权不会是“丙教授,丁某,还有一位老师共同所有。”
问题就在于是属于乙大学,还是甲公司。
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条【技术成果的归属】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根据以上问题,很明确了,专利申请权是归乙大学所有
2、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有上述法规可看出,丙教授和丁某是发明人毋庸置疑,问题在于另外一位教授,另一位教授提出的是改进意见(前面的评审和验收无视),个人认为所谓的改进意见可以理解为提出了一个研究方向,但是没有做出实质的研究,因此,这另外的一名教授不属于发明人。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请知道这方面知识的人给以解答,回答的好的话,加分!√1、根据专利法第11条的规定,专利权具有“排他性”,即:获得专利权的技术方案,不允许他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销售……,进而达到专利权人就该技术方案垄断市场、提高市场竞争力的目的。
√2、根据专利法第9条的规定,我国的专利法采用“先申请原则”,即:两个以上的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X3、根据专利法第2条关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的定义可以获知: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产品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新的适于实用的技术方案,而本案例中的发明创造是“一项提高地板加工质量和效率的新工艺”,明显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所以不能够申报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因此本案例中的发明创造属于一种新的加工工艺,即:一种新方法,因此符合发明专利的定义,可以申请发明专利。
根据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的审查制度可知,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审批周期比发明的短,可以尽快拿到专利权。
√4、本案例中的李工是电子工程师,他“工作之余,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条件研制了一项提高地板加工质量和效率的新工艺”,即:他不是完成本单位的任务而完成的上述发明创造。根据专利法第6条3款的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因此李工和单位协商,有可能获得专利的申请权。
专利法案例分析1,甲研究所。因为李明是发明人,该发明是为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属于单位即甲研究所。
2,没有。因李明在调离原单位1年以内做出与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属于原单位即甲研究所。
3,可以的。
4,可以的。
5,2026年2月10日。
6,专利权转让无效。转让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