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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包括以下三方面:
1.公平公正原则: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法律目的,无论有无成文的法律规定,行政机关运用权力时必须符合法律目的;
2.
考虑相关因素原则: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动机正当要求行政机关不能以执行法律的名义,将自己的偏见、歧视、恶意等强加于公民和社会组织;
3.
比例原则: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如果在具体处理案件时,重者轻处,轻者重处,显然违反常规和处罚要求,不符合行政合理性的要求。
合理行政原则主要有哪些内容?
合理行政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符合立法的目的与宗旨。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要依照法律制定的目的来理解法律的内容,而不能拘泥于具体的法律条文。
二是合理的目的。即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在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的动机,在客观上必须符合正当的目的,而不应当受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三是平衡性。即行政主体在选择做出某种行政行为时,应该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前提下,注意权利与义务、个人所受损害与社会所获利益、个人利益与国家集体利益之间的平衡。
四是合理性。即行政主体做出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客观规律,合乎人事情理,不能不顾客观条件而做出一定的行为。比如必须考虑到时间、地点、特殊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解决,不能要求行政相对人承担其无法履行或违背情理的义务。
行政合理性原则内容有哪些?行政合理性原则内容有: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与行政合法性原则相并列的一项基本原则,而且又是对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补充。
它要求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同时要合理。违反合法性原则将导致行政违法,违反合理性原则便将导致行政不当。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根据实际行政活动的需要,基于自由裁量权而产生和存在的。
行政合理性原则主要含义:
行政合理性原则指的是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行为,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也就是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要做到合情、合理、恰当和适度。因为要求法律对所有的行政行为都予以具体的详细的规定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这样,行政机关就被赋予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其视具体情况做出相应的行为。但仅以行政合法性原则限制自由裁量权是不够的,必须以行政合理性原则限制。一般认为,行政合理性要求: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目的;行政行为必须有合理的动机;行政行为应考虑相关的因素,而不考虑无关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