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无罪推定原则,如何理解无罪推定原则的诉讼意义

刑事诉讼法的原则中的无罪推定是什么意思

无罪推定(presumptionofinnocence),又可称为无罪类推(与有罪类推相对应),简单地说是指任何人在未经依法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除以上内容外,无罪推定还包括:被告人不负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被告人提供证明有利于自己的证据的行为是行使辩护权的行为,不能因为被告人没有或不能证明自己无罪而认定被告人有罪。

如何理解无罪推定原则,如何理解无罪推定原则的诉讼意义

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国际公约确认和保护的基本人权,也是联合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制定和推行的最低限度标准之一。

新刑事诉讼法无罪推定原则的特点有哪些?

新刑事诉讼法无罪推定原则的特点有哪些?与国外通行的无罪推定相比较,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全盘照搬,而是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结合我国刑事诉讼的实践经验和需要,对其进行合理的取舍,因而具有以下特点:1、我国的无罪推定原则更侧重于实质,而不仅仅是称谓问题。在立法上没有使用“假定其无罪”和“不能被称为罪犯”等表述,而是使用“不得确定有罪”的表述。2、在证明责任的问题上,不仅强调了国家机关在形式上的责任,而且更加强调其实质上的证明责任。在国家机关履行职责时,不是强调被告人的消极对抗,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均不享有沉默权,而是强调控辩双方的积极配合,当然,并没有要求被告人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3、作为一项法律原则,明确规定了侦查、起诉和审判机关的行为标准,要求既注重结果又要注重过程。对无罪推定原则的正确理解刑诉法第12条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规定为刑事诉讼制度的一条基本原则,有人据此认为我国新刑诉法采用了外国法通行的无罪推定原则,这种认识并不确切。首先,应该明确,外国法中的无罪推定原则包括被告人对被控罪行有权保持沉默,被告人在刑事诉讼各阶段均享有充分的辩护权,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举证责任,案件事实认定遵循“疑罪从无,疑罚从轻”原则等诸多内容,我国新刑诉法对此并没有全盘照搬,而是进行合理的取舍,确立了自己的特色。例如,根据新刑诉法第93条,第139条和第155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被告人必须回答公诉人及审判人员的讯问,因而均不享有沉默权。新刑诉法确立的无罪推定原则的主要含义有两条:第一,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人民法院依法独立享有对被告人的最终定罪权,具体体现在新刑诉法第12条的规定和取消了人民检察院的免予起诉决定权。值得的注意的是,这里强调的是“最终定罪权”,无罪确定权仍由公安、检察及法律规定的其它特定机关通过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等手段不同程度地依法行使。其中,对于相对不起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在“不起诉决定书”中仍应确定“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因其符合新刑诉法第142条之规定,决定不予起诉。因此,检察机关对部分案件不起诉决定权仍属广义的定罪权。第二,在人民法院依法确定被告人有罪之前,任何人不得将其作为有罪的人对待。此条为无罪推定原则的关键性内容。受刑事追究的人,即使其犯罪事实已相当清楚,证据已足够充分,即使其民愤极大,即使高层已有“明确”指示,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从法律上仍不能确定其有罪,因而不能将其作为有罪的人对待。这是树立法律权威性的必然要求。任何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主观臆断和感情用事都是极其危险的。综合上面所说的,诉讼法的无罪推定的原则的推出显得我国的法律更加的人情化,使办案起来更加的灵活性,也可以鼓励犯罪人员重拾信心,重新做人,所以,作为我们公民也一定要遵纪守法,虽然说法律是有宽容的一面,但是当你做错了事,犯了法,法律照样也会有严格的一面。

简述无罪推定和有罪推定。

无罪推定,简单地说是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无罪推定所强调的是对

被告人

所指控的

罪行

,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

证据

,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其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

1997年

10月1日

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意味着,在

法院

依法判决之前,任何人都不处于有罪

公民

的地位。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被

追诉

者在被起诉前处于

犯罪嫌疑人

的地位,被起诉后则处于被告人的地位,从而避免将其视为“有罪者”、“人犯”或“罪犯”。

2、在

法庭

审判过程中,

公诉人

负有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

责任

,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

义务

3、

疑罪从无

,即公诉人不能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的罪行,法庭经过庭审和补充性调查也不能查明被告人有罪的

事实

,那么就只能判定被告人无罪.

就当代有罪推定而言,主要是指未经

司法机关

依法判决有罪,对

刑事诉讼

过程中的被追诉人,推定其为

实际

犯罪人

。它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

一是未经司法机关依法判决有罪,一般民众对被追诉人有罪判断严重外化且侵害被追诉人的

名誉权

隐私权

等基本权利或者对被追诉人的定罪量刑形成消极的舆论引导;

二是在司法机关依法判决确定有罪与否以前(具体是指在缺乏证实

犯罪事实

犯罪情节

的情况下),公权力机关侵害被追诉人

人身权利

诉讼权利

或者对被追诉人形成有罪预断乃至作出有罪处理。值得注意的是,作为一种

社会现象

,除了刑讯逼供这样“看得见的形式”外,有罪推定往往隐藏在一些

观念与制度

的背后,并表现为一系列潜在的不易被察觉的

规则

或形式。

无罪推定原则的性质特点

与国外通行的无罪推定相比较,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全盘照搬,而是根据中国的实际国情,结合中国刑事诉讼的实践经验和需要,对其进行合理的取舍,因而具有以下特点:

1、中国的无罪推定原则更侧重于实质,而不仅仅是称谓问题。在立法上没有使用“假定其无罪”和“不能被称为罪犯”等表述,而是使用“不得确定有罪”的表述。

2、在证明责任的问题上,不仅强调了国家机关在形式上的责任,而且更加强调其实质上的证明责任。在国家机关履行职责时,不是强调被告人的消极对抗,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均不享有沉默权,而是强调控辩双方的积极配合,当然,并没有要求被告人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3、作为一项法律原则,明确规定了侦查、起诉和审判机关的行为标准,要求既注重结果又要注重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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