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有哪些行政处罚法列举规定了六类行政处罚,并规定了其他行政处罚种类的规定办法。这六类处罚不是按照单一标准划分的,也没有穷尽性质。这种规定的主要根据,是它们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影响程度,对行政管理秩序的保护作用,便于划分不同国家机关对各种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这六类行政处罚分别是:1、警告。它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做的正式否定评价。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2、罚款。它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4、责令停产停业。它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它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6、行政拘留。它是治安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短期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制裁方法。二、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第二十二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第二十五条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十六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二十八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处罚是对违法人员的一种惩戒,虽然该违法的人尚还不构成犯罪,但他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只有对其进行惩戒在能更好的维护社会的稳定,才能让人们生活在一个有序的社会,才能建设更加美好和谐的社会环境。
行政执法机关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能否作出行政处罚?如果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必须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在司法机关对该违法犯罪行为未作出最后处理之前,行政机关如在向公安机关移送之前未作出有关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政处罚,则不再针对同一违法行为作出该类行政处罚,否则构成程序违法。\\x0d\\x0a\\x0d\\x0a《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己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根据上述规定,对同一违法犯罪行为,原则上只能给予一次刑事法律上的人身罚或财产罚,即使行政机关已经作出人身罚或者财产罚的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也必须进行折抵。\\x0d\\x0a正因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二款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如果违法行为己构成犯罪,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行政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必须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x0d\\x0a这些规定说明以下两点:其一,在实体上,有关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刑事处罚优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处罚必须和刑事处罚进行折抵;其二,在程序上,有关人身权和财产权处罚的刑事程序优于行政程序。\\x0d\\x0a如果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必须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在司法机关对该违法犯罪行为未作出最后处理之前,行政机关如在向公安机关移送之前未作出有关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政处罚,则不再针对同一违法行为作出该类行政处罚,否则构成程序违法。
行政处罚可以折抵刑罚的情形有什么
多数行政违法行为在处罚问题上不存在刑期的折抵问题。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折抵刑罚的问题是需要在特定条件下才会发生的,这一特定条件是:第一,这一行政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和刑事法律规范,根据这两个法律规范的规定都要给予处罚;第二,行政机关不认为这一行为触犯了刑律而认为只触犯了行政法律规范,因而对这一违法行为依照行政法律规范给予行政处罚,而后又发现该行为触犯了刑律,司法机关需要给予刑事处罚;第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作出了行政拘留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且这一处罚决定已经开始执行。只有以上几种情况同时具备,行政处罚与刑罚折抵的情况才会发生。《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怎么解释行政处罚法中的\”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通俗的来说,就是多次故意的违反多个违法行为,并触犯相同处罚的行为。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如何确认违法行为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请示》的明确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连续状态,是指当事人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行政违法行为,并触犯同一个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
原文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规定: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扩展资料:
连续犯和继续犯:
所谓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连续犯的构成特征:
(1)连续犯必须基于连续意图支配下的数个同一犯罪故意,这是构成连续犯的主观要件。
(2)连续犯必须实施数个足以单独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这是连续犯成立的客观要件之一。也就是说,行为人实施的数个危害行为必须能够构成数个相对独立的犯罪,这是成立连续犯的前提条件。
(3)连续犯所构成的数个犯罪之间必须具有连续性。这是成立连续犯的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相互统一而形成的综合性构成标准。
(4)连续犯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这是连续犯的法律特征。
所谓的继续犯(也称持续犯),是指犯罪既遂以后,犯罪行为与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继续或持续之中的情况。
最典型的就是非法拘禁罪。此外,常见的继续犯还有:持有型犯罪,如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持有假币罪,窝赃罪,窝藏毒品毒赃罪等;重婚罪等。
状态犯,所谓状态犯指发生侵害一定法益的事实同时,犯罪行为虽然结束,但在其后侵害法益的状态可能依然存在。当这种存续的侵害法益的状态还受构成要的评价时,不另成立他罪。从概念上看盗窃罪就是状态犯。
行为人犯盗窃罪窃取财物后,对所窃物品的占有意味着被害人的财产权利遭受侵害的不法状态存在。这种不法状态虽然存在,但盗窃的犯罪行为却已经结束了。
状态犯与继续犯区别的关键在于,继续犯是犯罪行为与行为所造成的状态同时处于持续之中,而状态犯则是犯罪行为实施完毕之后,其所造成的状态仍处于继续之中。
参考资料来源: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连续犯、继续犯和状态犯的区别
行政处罚可以折抵刑罚的情形有哪些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如何理解行政处罚可以折抵刑罚的情形?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委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罚金”。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刑罚执行问题作出的。但由于这一刑罚执行问题涉及到了与行政处罚的关系,因此行政处罚法对此作出了专门规定。应当说多数行政违法行为在处罚问题上不存在刑期的折抵问题。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折抵刑罚的问题是需要在一定的特定条件下才会发生的,这一特定条件是:首先,这一行政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和刑事法律规范,根据这两个法律规范的规定都要给以处罚;第二,行政机关不认为这一行为触犯了刑法而认为只触犯了行政法律规范,因而对违法行为依照行政法律规范给以了行政处罚,而后又发现该行为触犯了刑法,司法机关需要给以刑事处罚;第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作出了行政拘留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且这一处罚决定已经开始执行。只有以上的几种情况同时具备,行政处罚与刑罚折抵的情况才会发生。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在一定情况下可以折抵刑罚,是从保护当事人的角度出发作出的规定,同时也是为了解决行政处罚和刑罚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实践中,由于实施行政处罚和刑罚的主体不同,因而在对一个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认定问题上,可能会有差异。例如:一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先发现,并认为该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司法机关了解到了有关情况,认为这一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要对违法者施以刑罚,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就可能同时受到了两个处罚。实践中,存在对违法行为先于刑事处罚而进行了行政处罚的情况较多,从保护当事人的角度出发,行政处罚法对这种处罚的执行作出了规定,即如果行政机关对一违法行为先于司法机关作出了行政拘留或者罚款处罚,司法机关在这之后又必须对同一行为处以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的,应当依法相折抵。即行政拘留可以折抵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罚款可以折抵罚金。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指出,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根据这一规定,行政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认真对违法行为进行分析,力求准确判断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对于确须给以刑事处罚的,应及早移送司法机关,以尽量避免这种先适用行政处罚后又必须适用刑罚的情况发生。相信大家对这一法律条款已经充分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