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如实回答,可以技巧性地避开对自己的不良信息,但是一定要说实话。

笔录,是法律行业中的专业术语,就是将证人、犯罪嫌疑人、或目击证人的详细身份和话语记录的文字。
根据技术的发展,笔录已不再是单一的记录行为,还需要有“同步录音录像”的同步保障才能够证明笔录的可信性,解决“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不同步技术难题。在我国出现了“笔录五同步综合录制系统”,即笔录打字、录音、录像、时间、现场示证五个过程同步录制在一个界面上。
笔录格式
一、标题。为“询问笔录”。
二、询问简况。按规定栏目,逐项记载询问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的姓名及其工作单位,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如询问时另有在场人,也应作出记载。
三、询问内容。采用问答式,如实记录被询问人所提供的证言。
四、核对笔录记载。询问结束后,记录人应将笔录让被询问人过目或向其宣读,如有出入应允许更正,在确认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写上“以上记录已经我看过(或已向我宣读),没有出入”字样。
五、被询问人、询问人、记录人依次签名。
调查询问笔录应当遵循的十条原则有哪些1、合法。证据必须依法取得,违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执法人员在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行使调查询问职权时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如表明执法人员身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讲被询问人的权利、义务等。
2、全面准确。询问笔录应当记录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采取一问一答式,用“问”、“答”表明,把违法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人员、动机、手段、过程、结果、目的等情况询问清楚,以反映违法行为的全貌。要按照事件发生的前后经过或其内在规律进行询问。所为准确是指用语严谨明确,不得含混不清,尽量少用或不用大概、可能一类闪烁其辞的字句。同时,不要问与案件无关的问题。
3、个别询问。一份笔录只能询问一个人。询问的对象不同,询问的内容应该有所侧重。如果较为复杂的案件,就同一个问题一份询问笔录表述不完,可以分成若干笔录,不要硬将所有内容写在同一份询问笔录上。一个案件如果涉及数个当事人,应当分别进行询问,分别制作笔录。多份笔录之间不能相互矛盾。
4、一事一问。一份询问笔录只能就一个违法行为进行询问。如果一个案件涉及多个价格违法行为,应分别制作询问笔录。
5、略记提问,详记陈述。进行询问,就是记录被询问人的陈述内容。因此,提问易简,陈述应详。只有略记提问,详记陈述,才不致主次颠倒。提问与回答应当相互衔接,避免答非所问。
6、如实记录,正确综合。记录内容要真实具体,尽量如实地记录被询问人陈述的原话,不随意取舍。记录原话并非记录废话,对当事人凌乱的陈述,可准确的综合后记录下来,但要符合被询问人的本意。
7、当场纪录。询问笔录的制作应当在询问过程中进行,不得事后追记和补缺,否则就会影响其原始真实性。应使用钢笔或其他不退色笔书写,避免错别字和删、增、涂改。做到文字清楚、书面整洁。
8、交由被询问人确认。询问笔录的内容是被询问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被询问人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就会在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方面存有异议,留下隐患。因此,交由被询问人确认是调查询问笔录制作的原则之一。询问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应由其签注“本记录我已看过(或已向我宣读过),与我讲的一致”,并逐页签名、盖章。发生删增、涂改的地方,应加指印或盖章。执法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签署的姓名和日期应当在文字记录的后一行,以免造成空白地段,节外生枝。
9、不对事件的合法或违法进行评判。调查询问的目的在于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的真实性客观性,询问笔录只是就事论事,调查事实真相,反映事实过程,通过询问发现线索或者佐证证据。如果在询问中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评判,容易导致被询问人不能自觉配合,使询问陷入僵局,反而达不到预期效果。因此,不要出现“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作出处理。你有什么意见?”、“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乱收费的违法行为”等定性的词语。
10、严禁诱供。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是无效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力求避免提示性或诱导式的笔录。有的执法人员为图省事,把被询问人的意思通过自己的语言整理成文字作为询问内容,然后问被询问人是不是这样,或者是限制做好一份询问笔录直接交由被询问人,这些询问方式很容易构成提示性或诱导式询问的嫌疑,是经不起质证的。
警察做笔录是一个问一个答吗?对于警察做笔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有明确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八条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律规定,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第一次讯问,应当问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别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日、户籍所在地、现住地、籍贯、出生地、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等情况。
第一百九十九条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在讯问笔录上注明犯罪嫌疑人的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业。
讯问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
第二百条侦查人员应当将问话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者辩解如实地记录清楚。制作讯问笔录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材料。
第二百零一条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或者向他宣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补充或者更正,并捺指印。笔录经犯罪嫌疑人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其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捺指印,并在末页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讯问笔录上所列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齐全。侦查人员、翻译人员应当在讯问笔录上签名。
第二百零二条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犯罪嫌疑人应当在亲笔供词上逐页签名、捺指印。侦查人员收到后,应当在首页右上方写明“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并签名。
公安机关制作的询问笔录能否作为民事证据使用询问笔录可能比较完整的展示案件过程,但是笔者认为单纯依靠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即便该笔录从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合法,也不能作为民事诉讼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文仅从民事证据的真实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等方面对公安机关询问笔录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一、询问笔录的概念询问笔录,又称“询问证人笔录”,是司法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就询问证人、被害人的过程及内容所作的文字记录。询问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根据《刑事诉讼法》、《高检规则》等规定,询问笔录要如实地、完整地记载证人、被害人的陈述。询问笔录的处理办法同讯问被告人笔录的处理办法一样。要交给证人、被害人核对,并允许其改正其中的错误。证人、被害人要求自己亲笔书写证词的,要允许书写,必要时,也可以让证人、被害人亲笔书写证词。询问笔录的顺序应该符合实际的询问顺序。证人或被害人以及询问人员都应该在询问笔录上签名。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证人,应当由检察人员进行。询问的时候,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这些规定对询问笔录的形成从形式上到实质上都进行了严格的限定。一旦缺乏上诉某一项内容,该询问笔录就可能面临证据合法性的质问。调查询问笔录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取证主体的法定性。(2)制作过程的客观性。(3)制作内容的主观性。(4)制作要求的规范性。二、对询问笔录属于何种类型的证据的不同观点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属于何种类型的证据,该询问笔录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据使用,形成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具有很强的证明力,它不仅可能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使用,而且在没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该询问笔录的情况下,该笔录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二种观点认为: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属于书证类型,它是公安机关在处理报案或报警后就有关事件向有关当事人或证人进行调查询问所形成的笔录。它与通常意义的公文书证具有明显的不同,主要表现在:其一,询问笔录是特定的公务人员以公共机关的名义对有关当事人或证人进行询问所形成的记录;其二,询问笔录通常采用一问一答的询问方式,而并非像一般公文书证那样由公共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对有关事实情节和特定事件作出职务上的认定和法律上的评价;其三,询问笔录无须加盖公共机关的印章或由公共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署,而是要载明在履行职务行为中具体参加调查人员的姓名,并由接受调查的当事人或证人签字或捺加手印予以确认;其四,询问笔录制作的目的主要是用于公安机关内部履行公务上的需要以及作为档案资料加以保存,而并非像一般公文书证那样在社会上的一定范围内具有适用上的或者利用上的普遍性效力。三、笔者观点询问笔录并不能排除因主、客观原因导致接受调查的当事人或证人的陈述不能如实反映事实真相,甚至与事实真相完全相悖离。由于取证时所选的角度的不同,被询问人可能会从有利于自己的关系人的角度出发,有所取舍,甚至与案件事实不符,其证明力与其他中立的国家机关所取的笔录相比较,要弱得多。因此如果这种询问笔录向法院提交,并用于证明诉讼中的案件事实,则难以作为直接证据使用,只有在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情形下,才能够有助于确认该种证据是否具有安全性与可靠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从该条可以看出,我国对于民事证据用列举的方式进行了规定,只包括七中形式,凡是不符合这其中形式的材料均不能作为民事证据使用。而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询问只适用于在刑事案件中询问证人、被害人,因此询问笔录在证据形式上接近证人证言。
询问笔录怎么问
询问笔录要如实地、完整地记载证人、被害人的陈述。询问笔录的处理办法同讯问被告人笔录的处理办法一样。要交给证人、被害人核对,并允许其改正其中的错误。证人、被害人要求自己亲笔书写证词的,要允许书写,必要时,也可以让证人、被害人亲笔书写证词。询问笔录的顺序应该符合实际的询问顺序。证人或被害人以及询问人员都应该在询问笔录上签名。询问笔录作为记载证人所提供的证言,具有法律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条侦查人员应当将问话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者辩解如实地记录清楚。制作讯问笔录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材料。第二百零一条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或者向他宣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补充或者更正,并捺指印。笔录经犯罪嫌疑人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其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捺指印,并在末页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讯问笔录上所列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齐全。侦查人员、翻译人员应当在讯问笔录上签名。
《询问笔录》包括哪些内容?时间、地点、当事人、内容、签名、日期。
笔录经犯罪嫌疑人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其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捺指印,并在末页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讯问笔录上所列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齐全。侦查人员、翻译人员应当在讯问笔录上签名。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笔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条侦查人员应当将问话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者辩解如实地记录清楚。制作讯问笔录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材料。
第二百零一条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或者向他宣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补充或者更正,并捺指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