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概念不同:

反倾销针对的是倾销,倾销是指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出口经营者以低于国内市场正常或平均价格甚至低于成本价格向另一国市场销售其产品的行为。反倾销针对的是来自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某种存在倾销行为产品进行对抗措施;
反补贴针对补贴行为,是针对某种由一成员方境内政府或任一公共机构给予的财政支持的产品;
而保障措施仅针对特定产品,而不针对具体国家、地区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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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适用条件不同:
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条件:以低价倾销,对进口国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适用对象:不公平贸易或不公平竞争具体实施形式:现金保证金、价格承诺、保函、以及最终加征相应的税赋。实施期限:不超过4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至9个月。
反补贴措施实施的条件:因政府补贴而具有价格
竞争优势,对进口国造成了实质性损害。适用对象:不公平贸易或不公平竞争。具体实施形式:现金保证金、价格承诺、保函、以及最终加征相应的税赋。实施期限:不超过4个月(不能延长)。
保障措施实施的条件:进口产品的数量激增而挤占进口国的市场份额,并对进口国造成实质性的危害。适用对象:公平条件下数量猛增。具体实施形式:加征关税、实施配额数量限制或者最终征收关税或实行关税配额。实施期限:临时保障措施不超过200天,一般不超过4年,最长可延至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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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依据的国际规则不同:
反倾销制度:1994GATT第6条WTlO《反倾销协议》;
反补贴制度:1994GATT第6条WTO《补贴和反补贴协议》;
保障措施制度:1994GATT第19条WTO《保障措施协议》;
第四,实施范围不同:
反倾销制度:属于歧视性的,即仅对特定国家的特定产品反倾销;
反补贴制度:发球歧视性的,即仅对特定国家的特定产品实施反补贴;
保障措施制度:属于非歧视性的,应对所有国家出口的同一种产品都实施保障;
第五,发起调查不同:
反倾销制度:必须有国内企业或企业联合体的;
反补贴制度:申请必须有国内企业和企业联合体的;
保障措施制度:申请可以有企事业申请,也可以在没有企业申请时由政府直接进行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保护国内相关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进口产品采用倾销或者补贴的方式,并由此对国内已经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反倾销或者反补贴措施。第二章 倾销与损害第三条 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为倾销。第四条 正常价值,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进口产品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在出口国市场上有可比价格的,以该可比价格为正常价值;
(二)进口产品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在出口国市场上没有可比价格的,以该相同或者类似产品出口到第三国的可比价格或者以该相同或者类似产品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为正常价值。第五条 出口价格,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进口产品有实际支付价款或者应当支付价款的价格的,以该价格为出口价格;
(二)进口产品没有实际支付价款或者应当支付价款的价格,或者其价格不能确定的,以该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人的价格或者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商海关总署后根据合理基础所推定的价格为出口价格。第六条 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差额,为倾销幅度。
对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比较,确定倾销幅度。第七条 损害包括倾销对国内已经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第八条 在确定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应当审查下列事项:
(一)倾销产品的数量,包括倾销产品的总量或者相对于国内相同或者类似产品的增长量及其大量增长的可能性;
(二)倾销产品的价格,包括倾销产品的价格削减或者对国内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价格的影响;
(三)倾销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
(四)倾销产品出口国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和库存。第九条 反倾销调查涉及两个以上国家的进口产品的,可以对有关进口产品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第十条 国内产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相同或者类似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国内相同或者类似产品全部总产量的大部分的生产者;但是,国内生产者与出口经营者或者进口经营者有关联,或者其本身就是倾销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的,可以除外。第三章 反倾销调查第十一条 进口产品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的国内生产者或者有关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第十二条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其所代表的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二)进口产品的名称、种类、在关税税则中的序号以及国内相同或者类似产品的名称和种类;
(三)倾销产品的数量和价格及其对国内产业的影响;
(四)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规定的其他内容。
申请书应当附具必要的证据。第十三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收到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书及所附具的证据进行审查;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第十四条 遇有特殊情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有充分证据认为存在倾销和损害以及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可以自行立案调查。
第十五 条反倾销调查的期限,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至最终裁定公告之日止为12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18个月。
第十六 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应当将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的决定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已知的出口经营者和进口经营者、出口国政府等利害关系方。第十七条 决定立案调查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海关总署对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调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分别作出初步裁定,并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予以公告。
初步裁定倾销和损害成立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进一步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分别作出最终裁定,并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予以公告。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条件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协议》规定,一成员要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遵守三个条件:首先,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第二,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第三,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WTO《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定》以及我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能够使用
反补贴措施的实体性条件有以下几项:
(一)进口产品存在补贴。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
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补贴应当具
备主体、形式和效果三个要件:第一,补贴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第二,政府
提供了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第三,补贴使得行业或者企业
获得了利益。
(二)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补贴的专向性是指政府将补贴只授予其\”\”\”\”管辖
范
围内的企业或产业、或一组企业或产业\”\”\”\”,即有选择、有差别的对某些企业提供
补
贴。专向性是《反补贴协定》的一个重要概念,只有具有专向性的补贴才受WTO《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约束。
(三)受补贴的进口产品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
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根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国
内产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产量占国内同类产
品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但是国内生产者与出口经营者或者进口经营者有关
联的,或者其本身为补贴产品或者同类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的,应当除外。
使用保障措施的条件
保障措施的实施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某项产品进口激增,且进口激增是由于不可预见的情况和成员方履行WTO义务的结果;
(二)进口激增对国内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
(三)进口激增与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进口激增
指产品进口数量急剧增长,包括绝对增长和相对增长。绝对增长指产品实际进口数量增长;相对增长指相对进口方国内生产而言,进口产品所占市场份额上升(实际进口量并不一定发生改变)。
2、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的威胁
所谓“严重损害”指“一国产业状况的重大全面减损”。“严重损害威胁”指明显迫近的严重损害,或者说是危急且显而易见的威胁。
3、因果关系
调查机关必须根据客观证据证明有关产品进口的增加与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未预见的发展
根据GATT第19条,只有发生了(在当初关税减让谈判时)不能合理预见的情况,即“未预见的发展”(unforeseendevelopment),缔约方才能引用保障措施。
5、无歧视
保障措施应针对一正在进口的产品实施,而不考虑其来源,即必须在无歧视(最惠国)待遇的基础上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