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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女职工保护办法》规定,哺乳期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女职工,单位应当给予经济补偿。具体标准如下:
1.哺乳期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女职工,单位应当一次性给予其工资的3倍的经济补偿。
2.上述补偿金最高不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
3.计算工资的标准为该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的月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津贴等。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规定仅适用于哺乳期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女职工,如果职工在哺乳期前或哺乳期后被辞退,则不适用上述规定。同时,单位如未经得女职工同意擅自解除劳动合同,不但应该给予经济补偿,还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1、哺乳期被辞退属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补偿未签订劳动合同时候的2倍工资款,同时,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
2、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2倍。另外属于事实劳动关系期间,如果有相关证据(如工作牌、工作证、工资卡、工作服、押金条等)证明事实劳动关系;
3、单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产假期间工资标准按基本工资算。可以到当地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向单位要求双倍工资,同时要求补缴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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