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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采矿罪主要有以下四种方式:
2、无证采矿的行为,即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的。根据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不论是国营矿山企业,还是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都必须经审查批准和颁发采矿许可证
3、(二)擅自进入国家规划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他人矿区采矿的行为。
4、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对国有规划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实行有计划开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他人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矿区内采矿。
5、(三)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的行为。
6、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未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
7、所谓“越界采矿”,是指虽持有采矿许可证,但违反采矿许可证上所规定的采矿地点、范围和其他要求,擅自进入他人矿区,进行非法采矿的行为。
8、实践中认定非法采矿罪的构成要件是很重要的,否则的话容易与破坏性采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相混淆,认定的时候要注意区分。
新刑法对非法采矿罪处罚标准的规定是:犯非法采矿罪的,应该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处罚;如果有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情况,则会判处三到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无证采矿的行为,即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的。根据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不论是国营矿山企业,还是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都必须经审查批准和颁发采矿许可证。凡未经合法程序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均视为无证采矿行为。
2、擅自在未批准矿区采矿的行为。
擅自进入国家规划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他人矿区采矿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对国有规划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实行有计划开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他人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矿区内采矿。
3、擅自开采保护矿种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的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未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
所谓“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是指对国民经济建设、高科技发展具有特殊重要价值,资源严重稀缺,矿产品贵重或者在国际市场上占有明显优势等,在一定时期内由国家依法定程序确定的矿种,如1988年《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中指出,国务院决定将黄金矿产列为实施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未经国家黄金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除黄金之外,我国还将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等等矿种列为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所谓“越界采矿”,是指虽持有采矿许可证,但违反采矿许可证上所规定的采矿地点、范围和其他要求,擅自进入他人矿区,进行非法采矿的行为。
5、非法采矿构成犯罪的,除实施了上述非法采矿的行为外,还需具备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
所谓“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是指经有关矿产管理部门三令五申或作出行政处罚后,仍然开采的。
1.主体要件:越界采矿的主体为采矿企业。
2.主观要件:越界采矿行为人必须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
3.客体要件:越界采矿行为侵犯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破坏了矿产资源的正常开采秩序。
4.客观要件:越界采矿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规,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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