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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每月25日,工伤伤残津贴发放的时间一般为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出来后的次月开始。具体的时间要根据当地政府的规定,如江苏省规定,因工致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时间次月起开始计发。
1、一、伤残津贴按伤残等级定额增加:一级至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70元、160元、150元、140元、130元、120元。
2、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致残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55元、125元。
3、在此基础上,对伤残津贴和养老金偏低的1-4级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工伤人员给予适当倾斜,即按上述标准增加伤残津贴或按2020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加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每人每月低于2570元的予以补齐。
4、二、生活护理费按护理依赖等级定额增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41元、112元、84元。
5、按上述标准增加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月生活护理费低于2416元、1933元、1450元的,予以补齐。
6、三、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4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30元。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五)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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