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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没有权让欠款人成为失信人。欠款人欠银行的很,不履行还款义务,时间较长,数额较大,银行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机构上报欠款的基本情况,从而影响你的征信。失信人的认定应该是人民法院院。如果你长时间不还银行的债务,又与银行达不成还款协议,银行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后还是不履行判决,银行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还是拒不还款,法院就可以将债务人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
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3〕17号)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可以向执行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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