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关于扶贫项目资金管理责任书范文怎么写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村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1、(2012年2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2月2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第一条为加强铁路护路联防工作,维护铁路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3、第二条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地方)和铁路部门,应当遵照本办法的规定,对铁道线路、车站等进行护路联防承包,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畅通。
4、第三条铁路护路联防承包,实行铁路车站和货场以铁路部门为主,地方为辅;铁路线以地方为主,铁路部门为辅的原则,坚持专门护路队伍与群众联防、地方与铁路部门联防相结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5、第四条铁路护路联防承包工作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铁路护路联防领导小组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铁路护路联防承包的工作机构。铁路护路联防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办理日常事务工作。
6、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人武、铁路等部门各负其责,协同做好铁路护路联防工作。
7、第五条县以上铁路护路联防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8、(一)研究制定铁路护路联防承包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9、(二)指导、协调铁路护路联防承包工作,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0、(三)开展调查研究,传递工作信息,交流推广先进经验;
11、(四)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对铁路护路联防承包工作进行考核、总结;
12、(五)组织开展维护铁路治安、爱路护路等宣传教育活动。
13、第六条铁路护路联防实行有偿承包责任制。
14、地方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按铁道线路分片划段,由市、州人民政府(以下称地方承包方)承包铁路线和隧道、桥梁及铁路设备、设施的巡查和守护。
15、贵阳铁路公安部门(以下称铁路承包方)承包铁路车站和货场的治安联防,维护正常的治安秩序。
16、第七条省铁路护路联防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签订全省铁路护路联防承包责任书。地方承包方和铁路承包方应当分别与省铁路护路联防领导小组签订承包责任书。
17、承包责任书每满2年签订一次。确需延长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18、第八条地方承包方和铁路承包方应当按照承包责任书的规定,组建护路联防组织,配足护路人员。
19、护路人员应当从政治表现好,熟悉了解治安法律法规,工作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的18岁至45岁公民或者退伍转业军人中选聘,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20、第九条地方承包方组建的护路联防组织及人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21、(一)制止破坏铁路设备、设施和哄抢、盗窃运输物资的行为;
22、(二)制止拦截、击打列车的行为;
23、(三)维护铁路路基完整,参加铁路防洪抢险;
24、(四)发生意外事件和险情应当及时报告,并尽可能排除;
25、(五)开展爱路护路宣传教育活动。
26、第十条铁路承包方组建的护路联防组织及人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27、(一)负责铁路车站和货场的治安联防,在指定区域巡逻执勤;
28、(二)制止违反铁路车、站、场治安管理的行为;
29、(三)制止围车叫卖或者强迫旅客购买物品的行为;
30、(四)制止在车站抛扔杂物及其它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31、(五)开展爱路护路宣传教育活动。
32、第十一条护路人员执勤时,应当佩戴全省统一制作的执勤标志,着装整齐,文明执勤,礼貌上岗,遵纪守法,接受群众监督。
33、第十二条铁路沿线乡、镇,应当把铁路护路联防作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在村(居)民和中小学生中开展爱路护路宣传教育活动,组织村(居)民维护铁路安全。
34、第十三条铁路护路联防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护路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上岗执勤、交接班等制度,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对护路人员进行思想教育,开展业务知识、军事技能培训,使护路联防逐步规范化。
35、第十四条铁路护路联防经费,由省铁路护路联防领导小组委托相关铁路局从铁路货物运输费用(粮食、盐、军用、支农、救灾物资除外)中收取,收费办法由省铁路护路联防领导小组办公室拟订,报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审核,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36、第十五条铁路护路联防经费,由省铁路护路联防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并按承包责任书的规定,足额划拨给承包方,由承包方包干使用。
37、第十六条铁路护路联防经费,主要用于护路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劳保用品和铁路护路联防工作。经费使用情况,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
38、第十七条省铁路护路联防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为护路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和社会保险。在执勤中致伤、致残和死亡的,依法给予赔付。
39、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省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40、(一)在铁路护路联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41、(二)同破坏铁路设备、设施,哄抢、盗窃铁路运输物资的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42、(三)防止铁路事故发生、排除铁路障碍物成绩突出的;
43、(四)在铁路防洪抢险中成绩突出的;
44、(五)拣拾或者追缴被盗的铁路运输物资,送交铁路部门的。
45、第十九条护路人员弄虚作假、擅离职守、内外勾结、监守自盗,造成铁路设备、设施、物资丢失、被盗或者损坏,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罚、处分,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6、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3月27日省人民政府发布、1994年7月27日省人民政府修订的《贵州省铁路护路联防承包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促进我处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国家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处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除维持行政事业单位日常运转经费外,政府明确了具体项目、指定了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中央、省财政专项拨款(含有偿)和市、县(区)、乡(镇)财政安排的项目资金。
3、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有专项资金收支活动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上级安排的专项资金按上级专项资金相关规定执行。
4、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一公开、公正、科学、高效;二集中使用,突出重点,择优安排;三专户专账,专款专用;四依法行政,规范管理;五跟踪问效,责任追究。
5、第二章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下达
6、第五条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条件包括:一符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符合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重点和范围;二有明确的专项资金项目目标、预期效益、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科学论证和项目可行性研究;三补助性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应有明确的资金用途,并有相关规定的实施依据。
7、第六条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拨付。申请专项资金的重点项目应实行评审制度,并按下列程序进行:一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按各项专项资金相关规定组织对需要安排的项目专项资金进行评审;二根据评审结论,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专项资金,各项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拨付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
8、第七条专项资金安排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专项资金应尽可能全部细化到具体项目,实行项目管理;主管部门应细化而未细化到具体项目的,财政不安排专项资金;业务主管部门借专项资金项目安排的名义而实为弥补单位业务经费不足的,财政部门不予安排;二对于当年能够完成的项目,原则上应一次足额安排专项资金,不留缺口;对于实施期限较长的单个项目,按规定的实施期限分年度安排专项资金。
9、第八条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经批准后,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批准。预算执行中,如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和经决算认定项目资金结余的,原则上由财政部门统一收回。
10、第三章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
11、第九条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经批准后,财政部门部门应及时分配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资金拨付程序、年度项目计划和项目进度拨付。
12、第十条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对专项资金用款计划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应按用款时间要求拨付专项资金。不符合规定的,应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由用款单位按要求重新编制用款计划。
13、第十一条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确定后,严禁随意调整预算,改变支出用途。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专项资金使用用途、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的,业务主管部门必须提出变更申请,并附变更政策依据和说明,按规定程序报批。
14、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不得用于专项资金规定使用范围以外的开支。
15、第十三条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封闭运行。专项资金按规定实行报账制的,报账资金不能突破年度预算。
16、第十四条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费用应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没有规定提取管理费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提取。
17、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在完成项目竣工验收的基础上,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18、第十六条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对绩效评价不达标、资金损失浪费严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项目,取消项目实施部门下一年度同类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资格。
19、第十七条专项资金跟踪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20、一专项资金是否制定管理办法,对项目申报条件、资金分配原则等是否明确;二是实行项目管理的专项资金在立项时是否按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项目论证,是否存在以虚假项目套取专项资金行为;三村庄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四专项资金管理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纪违规问题,有无滞留、缓拨资金以及因管理不善造成资金损失、浪费;五会计核算有无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问题,财务内控制度是否完善,管理责任是否落实;六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21、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应指导和督促项目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财政监督检查职责,将财政监督工作贯穿到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分析全过程,实行项目跟踪问效机制,建立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制度,对专项资金安全性、合规性和绩效情况跟踪问效,使监督检查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
22、第十九条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应重点检查,督促建设单位加强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定,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效益。
23、第二十条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及时总结经验,建档、建册,进一步提高专项资金的管理水平。
24、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责任追究机制。项目单位作为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项目单位主要领导对项目管理负主要责任,并应签订责任书,具体明确责任。
25、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暂缓拨款;情节严重的,扣回专项资金,通报批评,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项目单位及业务主管部门虚报项目、虚报投资总额,套取专项资金的;或者虚假配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或者擅自变更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二导致专项资金使用不当或重大损失的其他行为
水利发展资金鼓励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民办公助等方式,加大对农户、村组集体、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项目的支持力度;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开展项目建设,创新项目投资运营机制。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于2011年11月7日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以财农〔2011〕412号印发。该《办法》分总则、资金预算与分配、资金使用与拨付、资金管理与监督、附则5章31条,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2000年5月30日印发的《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农字〔2000〕18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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