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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能力鉴定复审,是指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社保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2、因为劳动能力鉴定分为十个伤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级别的不同,享受的工伤保险的各项待遇也有很大的区别。
3、随着时间的推移,工伤患者的伤残情况也有可能发生重大变化。这时候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极为重要,这关系到工伤员工的切身利益。
4、复审鉴定结论没有变化的,鉴定费由提出申请的一方承担、如果复查鉴定结论有变化的,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可以的,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下达之日起,一年以后双方认为病情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复查鉴定,最后以新鉴定的结果为标准支付赔偿金。
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果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如果两项及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在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工伤或职业病后出现合并症,其致残等级的评定以
如受工伤损害的器官原有伤残或疾病史,即:单个或双器官(如双眼、四肢、肾脏)或系统损伤,本次鉴定时应检查本次伤情是否加重原有伤残,如若加重原有伤残,鉴定时按事实的致残结局为依据;若本次伤情轻于原有伤残,鉴定时则按本次伤情致残结局为依据。
对原有伤残的处理适用于初次或再次鉴定,复查鉴定不适用于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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