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海难救助特别补偿包括哪些内容这个问题,海难救助优先权的顺序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石油地震勘探作业(以下简称地震作业)车辆沿测线通过农田,对粮食作物和其他经济作物造成损害的,作物受害量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前3年上报国家产量的年平均数、实际损害面积和实际损害程度计算;作物补偿价格按国家规定的价格和当地市场价格的加权平均值计算,其加权平均值参照定购合同等因素,由双方协商确定。作业车辆损害农田面积以实际碾压宽度和长度计算。
2、地震作业车辆沿测线通过造成的农田地面设施损害,根据实际损害程度,由双方协商,给予适当补偿。
3、地震作业对封冻期的青苗损害的补偿标准,按作业车辆实际碾压损害程度确定,一般不超过对该地非封冻期作物损害补偿标准的30%,但个别地方青苗碾压严重的,经当事人双方认定,可酌情提高补偿标准。封冻期的具体期限由当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4、地震作业对无封冻期的已耕待种地造成损害的,应按照作业车辆实际碾压面积,参照当地劳务费用和机耕费用的标准补偿复耕费。
5、地震作业对牧区人工种植的草场造成损害的,应按照草场实际损害面积和亩产量,及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牧草收购价格,予以补偿。对已承包给个人或集体的天然草场造成损害的,应根据该天然草场的实际产草情况和损害程度,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补偿办法。补偿费的标准,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6、地震作业对竹木造成损害的,应对实际损害株数逐株计算,进行补偿。竹木补偿标准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被损竹木归原竹木所有者。
7、地震作业后的炮眼,应当由地震作业队负责回填。地震作业队不回填的,应按照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炮眼回填劳务费。
8、地震作业队井中放炮,对其地震作业地震波(以下简称地震波)造成损害的补偿范围规定如下:
9、(一)对土坯结构和砖、土坯混合结构的房屋、窑洞、厂房、正常生产的砖窑,炸药量在1-3公斤,地震波损害的补偿范围为距炮点半径40米以内;炸药量在4-6公斤,地震波损害的补偿范围为距炮点半径50米以内;炸药量在7-10公斤,地震波损害的补偿范围为距炮点半径70米以内;炸药量在11-15公斤,地震波损害的补偿范围为距炮点半径80米以内。
10、(二)对混凝土结构的厂房建筑、机井、一般桥梁和水闸的地震波损害的补偿范围,比照本条(一)项规定的范围缩小1/4。
11、第十六条在地震波损害的补偿范围内的地面设施,根据地震作业放炮后新造成的损害的程度,参考原造价和使用年限计算补偿费用,予以补偿。
12、第十七条对地震波损害补偿范围内的机井的损害补偿,由当事人双方共同核实损害程度,并参照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机井档案资料、造价、使用年限,计算补偿费用予以补偿。
13、第十八条在海滩和浅海区进行地震作业的,应当采用非炸药震源;在陆地进行地震作业,应当尽量避开鱼塘或养殖场。必须在鱼塘或养殖场内及其附近地区进行地震作业的,炮眼井底至鱼塘或养殖场水底的深度不得小于5米,炸药量不得大于10公斤。因地震作业对鱼类和其它水产类造成损害的,应当根据实际损害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国务院石油工业主管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1、救助款项,指的是被救助人基于救助人进行的救助作业而向救助人支付的任何救助报酬、酬金或补偿,其主要在海难救助中较为常见
2、救助款项是海难救助法中的一个新概念,随着特别补偿概念的产生而同时产生。换言之,在特别补偿概念出现之前,只有救助报酬的概念,并没有救助款项一说。在《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和我国《海商法》中,救助款项实际上包括了救助报酬和特别补偿这两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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