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2019(城市饲养家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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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2019(城市饲养家禽管理办法)

一、广东禁止吃蛇肉吗

广东并没有禁止吃蛇肉。蛇肉是广东等地的一种传统美食,具有丰富的营养和独特的口感。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由于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捕杀、贩卖、食用野生动物是违法的,因此我们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要食用野生蛇类。同时,在食用蛇肉时也需要注意卫生和安全问题。

二、广东省农村自建房管理条例

1、广东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

2、第一条为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切实防止村镇建房乱占滥用耕地,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3、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省农村村庄和公社圩镇。

4、第三条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土地分别归公社、大队、生产队集体所有。社员对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饲料地和承包地,只有按规定用途的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得在自留地、自留山、饲料地和承包地上建房、葬坟、开矿和毁田打坯、烧砖等。

5、严禁买卖、出租和违法转让建房用地。

6、第四条社员建房和社队企业建设用地,要办理申请上报审批手续。非本队社员、部队、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同社队联营的企业)建设用地,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规定办理。

7、第五条各级村镇建设管理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村镇建设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对本实施办法的贯彻执行和检查督促。

8、第六条村镇建房必须统一规划和有步骤地进行。要利用农业区域和土地利用规划的成果,在确定的村镇用地范围内,按因地制宜,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注意安全,合乎卫生,绿化环境的要求,合理安排社员的宅基地、公共建筑、生产建设、公用设施、场院、道路、绿化等用地。

9、第七条村镇建房规划应根据一九八二年一月国家建委、国家农委印发的《村镇规划原则》和省人民政府发的《广东省农村(村庄)居民点规划要点》的要求,结合当地地形特征、经济条件、民族风俗等制订。规划可先粗后细,逐步完善。

10、村庄规划由生产大队制订,报公社管理委员会(政社分设后由乡人民政府负责,下同)批准。圩镇规划由公社管理委员会制订,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的规划,如需变更,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11、位于城市规划范围内的村镇,应根据城市统一规划的要求,制订村镇具体规划。

12、第八条村庄和墟镇的居民住宅,机关、团体和工厂、学校等企事业单位用房,应多采用楼房建筑,节约用地。

13、社员建房应尽量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边闲散地以及山坡荒地。在原有宅基地不足时,才给予新的宅基地。出卖、出租房屋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社员迁居并拆除房屋后腾出的宅基地,由生产队或大队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14、第九条我省村庄和墟镇居民建房用地限额:

15、平原地区的社员每户建房用地控制在一百平方米以内,人多地少地区、城市郊区的社员每户建房用地控制在八十平方米以内;

16、山区的社员每户建房用地控制在二百平方米以内,丘陵地区的社员每户建房用地控制在一百五十平方米以内;

17、村、镇非农业人口每户建房用地控制在八十平方米以内。

18、各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总人口、土地总面积、人均占有耕地、民族风俗、计划生育等情况,本着从严控制用地原则,在上述限额内,规定具体的用地标准,报地区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备案。

19、第十条村镇内宅基地、公共建筑、公用设施、道路、绿化等各项用地面积的比例,由各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需要作出规定。

20、第十一条农村社队企业和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凡新办企业,应充分利用旧厂房、仓库、公有房屋。确需占用土地的,应首先利用荒地、劣地或山坡地,尽量不占用或少占用耕地,不占良田。

21、占地较多的社队企业,水泥厂一般应控制在每吨生产能力用地零点六至一平方米。年产一千万块的砖厂,一般用地不超过四十市亩,规模较小的砖厂按此规定类推。公社农具厂,一般用地不超过五市亩。大队农具厂,一般用地不超过三市亩。

22、第十二条农村社员、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职工和退伍军人,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建房需要宅基地的,应向所在生产队申请,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生产大队审核同意,报公社管理员委会批准;确需占用耕地、园地建房的,由公社管理员委会报县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23、第十三条建房用地经批准后,由批准机关发给宅基地使用证明书,所需的申请表格、证明书式样,以及由于买卖房屋而转移宅基地使用权需要办理的申请、审查、批准等手续,由各县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工作由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办理。

24、第十四条凡社员个人建房按规定标准并履行批准手续占用土地者,其占用部分土地的公余粮任务,由建房者负责缴纳。

25、第十五条农村社队企业、事业单位申请建设用地,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26、占用耕地、园地不满二亩,林地、草地等非耕地不满五亩,荒山、荒地不满十亩的,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占用耕地、园地不满五亩,林地、草地等非耕地不满十亩,荒山、荒地不满二十亩的,由县人民政府报地区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批准。

27、占用耕地、园地五亩以上,林地、草地等非耕地十亩以上,荒山、荒地二十亩以上,由地区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28、第十六条社队企业、事业单位申请建设用地,要报送由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文件、图纸、土地补偿协议书。对有污染的建设项目,还须报送污染治理方案。

29、第十七条墟镇内非农业户建房需要用地的,建房者本人应提出申请,由镇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与有关生产队协商,参照第十二条的决定办理。

30、第十八条农村专业户、重点户和墟镇非农业个体经营户的生产和商业性房屋建设,一般不另专划土地使用。

31、对确有专长、善于经营的农村专业户、重点户,确需占用少量土地建畜禽舍的,按既有利于生产又节约用地的原则,在当地社队的统一规划下,尽量利用村边闲散地、山坡地或村镇的旧宅基地,给予有偿使用;其地点和数量,由本人向生产大队提出申请,经公社管理委员会审核,县村镇建设管理部门批准。补偿办法由专业户、重点户和所在生产队、大队议定。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如确需占用土地,墟镇非农业个体经营户的商业性房屋建设,均参照此办法办理。

32、第十九条对模范执行和维护本实施办法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村镇建设管理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

33、第二十条对建设新村和改造旧村腾出用于农业生产的耕地,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规定,从有收入的那一年起,免征农业税三至七年。

34、第二十一条对擅自占用集体土地建房或进行其他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责成其在限期内将土地退回集体,并按土质好坏处以每平方米十至十五元的罚款。所占用的土地原由集体缴纳农业税和购粮任务的,在未退回土地前,概由占地的单位或个人负担缴纳,并负责赔偿占用期间五至十倍的生产损失。对擅自占用集体土地建房的社队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情节严重者,还应给予行政处分。

35、第二十二条无论私人建房或单位建设用地超出规定标准或批准后半年内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包括批多用少)的,应限期将土地退回生产队使用。

36、第二十三条在本实施办法公布前新建房屋超过用地标准规定的,建房者应退出超出标准部分的土地,不能退出者,除缴纳农业税和购粮任务外,并负责赔偿三至七倍的生产损失。

37、第二十四条对出卖或出租建房用地的,除限期将土地退回集体外,应没收卖地和租地的全部所得款项,并按土质好坏处以每平方米十五至二十元的罚款。对出卖或出租建房用地的社队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应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者,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8、第二十五条社队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审批建房用地的工作中,无理刁难、打击报复、越权批准、营私舞弊、贪污受贿,情节严重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者,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9、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的罚款,应上缴地方财政,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安排用于公社、大队生产建设和村镇规划建设,不得挪作它用。

40、第二十七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细则,并报地区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备案。

41、第二十八条本实施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广东省学校饭堂管理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防止学校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障学生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和《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包括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以及社会力量办学的各类全日制学校。

第三条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学校食堂和分餐场所的卫生要求

第四条学校食堂必须远离污染源,距离暴露垃圾堆(场)、坑式厕所、粪池25米以上,环境整洁。

第五条食堂的面积必须与就餐人数、加工和供应品种及数量相适应。进餐人数100人以下者,厨房总面积(不包括用餐场所)应不少于30㎡;100人以上者,每增加1人,厨房面积相应增加0.2——0.5㎡。

第六条食堂必须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仓库、原料处理场所(粗加工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配餐销售间、餐具洗消间及更衣室等。自制冷荤凉菜、糕点的食堂,必须设置单独的熟食间和点心间。

第七条食堂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各加工操作场所应按原料、半成品、成品加工的先后次序安排,既相对独立,又相互连接。待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生食品与熟食品应分别存放,以防止交叉污染。

第八条厨房地面应以耐磨防滑、不渗水、易清洗材料铺设,并有一定坡度。墙壁应采用浅色、无毒、不渗水材料覆涂,并贴有1.5m以上的瓷片墙裙。天花应用防霉涂料覆涂。应有完善的防蝇、防尘、防鼠设施,配置纱门、纱窗,木门下端有金属防鼠板,下水道出口处有金属隔栅。应有存放废弃物的带盖垃圾桶。

第九条原料粗加工间应分设洗菜池和洗肉池各2个以上,有条件的应专设水产品清洗池。加工肉、水产品的操作台、用具和容器应与蔬菜分开使用。加工原料应用容器盛放,并置于平台或层架上。

第十条烹调间应设隔墙烧火炉灶,并有良好的排烟排气设备。应设有细加工、配料操作台及食用具存放柜。

第十一条配餐销售间应设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并配置食物输送窗、配餐台、销售窗和空气消毒装置。在外订购集体用餐的学校,其分餐场所应符合本条规定。

第十二条餐(饮)具洗消间应设固定专用洗、冲、消三级池,并配备餐具保洁柜。所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并严格按说明书使用。有条件的,应配备高温消毒柜。

重复使用的餐、饮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进行清洗与消毒,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第十三条原料仓库应设存放食品原料的平台或货架,通风良好。食品原料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调味品用有盖容器盛放。冷库或冰箱(柜)应分架(柜)存放生、熟食品,且标识清楚。

第十四条点心间应配备半成品操作台、烘烤炉(箱)和专用凉冻柜或成品柜。用于制作裱花蛋糕和其他直接入口点心的操作间以及制作冷荤凉菜的熟食间,应当设置空气消毒装置和符合要求的更衣室及洗手、消毒水池,并应配备空调和冷藏设施。

第十五条食品加工用的机械、用具、容器必须符合卫生要求。用于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加工的工具及容器必须分开专门使用,并做到标志清楚、定位存放、用后洗净。

第十六条用餐场所应设置供用餐者使用的洗手、洗餐具的自来水装置,并保持环境卫生。

第十七条使用二次供水或自备水源作为饮用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十八条食堂采购人员要严格把好食品的采购关。在采购食品时,必须确认食品生产经营者持有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禁止向无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经营者购买食品。

采购畜禽肉类原料时,必须索取兽医卫生检验单位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

采购定型包装食品时,必须索取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

腐烂变质、酸败、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

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

未经兽医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第二十条学校应相对固定食品采购单位,并与食品生产经营者签订质量保证责任书,以保证其供应质量。

第二十一条学校订购学生集体用餐时,必须确认生产经营者持有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严禁向无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经营者订购学生集体用餐。订购学生营养餐时,应确认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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