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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1、委托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恢复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委托代理人代为执行和解,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2、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执行和解协议,并向人民法院提交变更后的协议,或者由执行人员将变更后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恢复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恢复执行:
3、-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申请恢复执行的;
4、-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
5、-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
6、-其他不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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