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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复议不服只可行政诉讼。一级复议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得再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制度。即不服从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法定的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是行政终级决定,行政相对人不服不能再向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制度。一级复议制度是中国《行政复议法》确立的基本制度,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不能委托代理人。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这意味着复议被申请人不得委托代理人参加复议。
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构。
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指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处于相对地位,其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一方。
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行政复议活动中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复议代理人,是指以行政复议申请人或者第三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进行行政复议活动的人。
可以。这里的“利害关系”是指独立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说,第三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既不依附于申请人,也不依附于被申请人,而是独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直接的利害关系和间接利害关系(即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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