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铁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省级农牧业产业园区评审条件是什么和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分享省级农牧业产业园区评审条件是什么以及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的问题,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一)规模适度。集中成片规模打造现代农业产业园。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面积原则上不低于5万亩,不超过20万亩,其中核心区不低于1万亩;区县级现代农业产业园面积原则上不低于3万亩,其中核心区不低于5000亩。
(二)产业突出。有明确清晰、相对集中、优势明显的主导产业1—2个,覆盖产业园面积达到50%以上,主导产业产值占产业园总产值的50%以上。围绕主导产业,有2家以上龙头企业带动,农产品初加工转化率达到70%以上,加工业产值与农业总产值比达到2.5∶1(或二三产业产值与农业总产值比达到3.5∶1)。
(三)要素集聚。有2家以上科研单位为技术支撑,新型职业农民占农业生产经营者比例达到20%以上,农业科技贡献率达到65%以上。农业机械化率、信息化水平分别高于所在区县平均水平5%和10%以上。土地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高于产业园所在地区平均水平30%以上。水、电、路、网络等基础设施配套完备。
(四)机制创新。“三权”分置改革等各项改革全面深化,水利基础设施等产权明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率达到60%以上,农户参加合作社的比例达到70%以上,主导产业80%以上实行产业化经营。产业园管理方式创新,有适应产业园发展要求的管理机构和开发运营机制,形成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建设管理方式。
(五)绿色发展。全面实施“一控二减三基本”,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农用薄膜全部回收处理,亩均化肥和农药施用量比所在区县平均水平低30%以上。产业园内农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9%以上,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比例达到80%以上。产业园核心区和拓展区内农村人居环境全面整治,村容村貌得到明显改善。
(六)增收显著。创建形成合作制、股份制、订单农业等多种利益联结模式,村级集体经济年经营性收入达到5万元以上,产业园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当地平均水平20%以上。
第一条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鼓励、引导现代信息技术在农业农村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等各环节各领域的应用创新,推动信息技术与农业农村深度融合,以信息化引领驱动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数字乡村发展战略纲要》要求,对《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农市发〔2013〕1号)进行修订,形成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经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有效提升了农业生产智能化、经营网络化、管理数字化、服务在线化水平,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形成典型示范、可复制推广模式的各类主体。
第三条坚持“总量控制、优中选优、区域平衡、动态管理”原则组织开展示范基地的申报、认定和监管等工作。
第四条示范基地认定工作程序分为材料申报、专家评审和认定授牌。
第五条示范基地认定工作由农业农村部主管,制定出台有关制度要求,推动解决认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场与信息化司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各省(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区域示范基地的组织申报、材料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配合农业农村部对本区域示范基地建设进行指导、监管。
第七条示范基地按照建设内容和所起作用分为四类:生产型、经营型、管理型、服务型。
第八条生产型示范基地以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种业等农业生产过程为对象,按照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要求,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在动态感知、监测预警、精准作业、智能控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探索出了典型应用场景,形成了可持续发展的运作模式,在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生态改良、环境优化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各类主体。
第九条经营型示范基地以农产品加工、包装、运输、仓储、交易、溯源等过程为对象,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在农产品初加工、分类分拣、智能分仓、物流配送、仓储管理、电子商务、产品溯源等方面,促进了农产品小生产与大市场有效衔接,为农产品流通提供强有力支撑的各类主体。
第十条管理型示范基地以优化管理职责履行过程为对象,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在提高政府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各类主体。
第十一条服务型示范基地以面向农民和城市消费者提供服务过程为对象,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在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提升农村公共服务水平、提高便民服务能力和农民素质、促进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并形成典型服务新模式的各类主体。
第十二条示范基地认定工作每2年组织一次集中申报、评审和认定,认定有效期为4年,超过有效期需重新申报、评审和认定。
(一)生产型示范基地的申报条件如下:
1.申报主体具有法人资格,成立不少于3年(含3年);
2.具有投入使用的规模化生产基地;
3.现代信息技术在生产活动中广泛应用;
4.在推进生产信息化方面取得突出成效,并开展了推广应用,社会效益明显;
5.在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农业劳动生产率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形成了可持续发展模式,经济效益明显;
6.在促进农业投入品减量增效、生产废弃物治理、循环利用等方面生态效益明显。
(二)经营型示范基地的申报条件如下:
1.申报主体具有法人资格,成立不少于3年(含3年);
2.现代信息技术在经营活动中广泛应用;
3.与合作社或农户、农民等建立了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有效拓展了周边农民的增收和就业空间,社会效益明显;
4.连续三年营业额不低于2000万元,近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达到5%以上,并形成了可持续的经营模式,经济效益明显;
5.在促进农业投入品减量增效等方面生态效益明显。
(三)管理型示范基地的申报条件如下:
1.申报主体具有法人资格,成立不少于3年(含3年);
2.具有专业化的信息技术团队和先进适用的信息技术工具、产品;
3.现代信息技术应用覆盖业务范围或所服务管理部门达到40%以上,有效提升了行政管理效率、节约了管理成本,并形成了成熟的管理模式;
4.三年内在管理信息化方面获得有关方面肯定,社会效益明显;
5.在优化资源配置、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生态效益明显。
(四)服务型示范基地的申报条件如下:
1.申报主体具有法人资格,成立不少于3年(含3年);
2.现代信息技术在农业农村服务中广泛应用;
3.在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提升农村公共服务水平、提高便民服务能力等方面取得了突出成效,社会效益明显;
4.连续三年营业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年均服务人数2万人以上,形成了典型、可复制推广的服务新模式、新业态,经济效益明显;
5.在促进农业投入品减量增效、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生态效益明显。
第十四条示范基地申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省(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受理各类主体提出的申请,统一组织专家初审后形成省级推荐名单(含推荐排序)及初审意见报农业农村部。
(一)申报主体提出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申报书》;
(二)各省(区、市)农业农村部门须向农业农村部报送以下材料:
2.经审核的《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申报书》(纸质材料每个申报主体一式三份,电子材料每个申报主体一份);
3.按申报条件提供的辅证材料(纸质材料每个申报主体一式三份,电子材料每个申报主体一份);
4.初审专家组成员名单及初审意见。
第十六条示范基地认定总量原则上不超过200个。农业农村部综合考虑政策导向、产业发展及区域布局、申报主体类别等因素,研究确定每次示范基地认定数量及各类型比重。
第十七条农业农村部组织评审专家依据申报条件、评分标准严格审查申报材料,视情况采用现场或线上汇报交流、实地考察等方式开展评审,研究提出拟认定示范基地名单,并出具评审意见。
第十八条示范基地拟认定名单由农业农村部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公示无异议,经农业农村部批准发布示范基地名单并授牌“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类型)”。
第二十条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以下情况申报:
(一)已获得省级单位授予农业农村信息化相关示范资格的;
(二)已列入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农业产业强镇、国家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以及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的;
(三)已获得农业农村信息化应用推广等省部级以上奖励,或已获得农业农村信息化领域国家发明专利的。
第二十一条农业农村部及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将以多种形式指导支持示范基地的发展:
(一)结合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方向和重点,鼓励申报相关农业农村信息化项目及神农奖、丰收奖等科技奖项;
(二)农业农村部将采用多种形式加大对示范基地的宣传推广,强化正向激励,总结可复制可推广典型模式,开展网上推介、经验交流、现场观摩等,发挥示范基地的引领带动作用;
(三)农业农村部组织行业协会、研究机构、高校等发挥智库作用,针对不同基地类型,不定期组织专家对示范基地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四)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重点支持示范基地发展,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制定相应扶持政策,建立持续稳定支持长效机制,鼓励示范基地率先承担农业农村改革试点示范任务,并制定相应的示范基地建设和培育计划。
第二十二条农业农村部对示范基地采用分类抽查、“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二十三条农业农村部每年选取不同类型的示范基地进行抽查:被抽查示范基地应按要求报送有关情况,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当地被抽查示范基地报送情况并进行审核;农业农村部组织专家对被抽查示范基地进行评估,并对示范作用发挥不足的示范基地提出整改要求。
第二十四条示范基地有义务根据农业农村部及所在省(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工作需要,提交示范基地建设与发展情况报告。
第二十五条“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资格仅用于引领和示范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示范基地要爱护“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称号,不得利用该称号从事任何国家法律、法规所不允许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示范基地资格,且在4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在申报评审过程中未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弄虚作假、有欺瞒行为的或在经营期间被纳入失信名单的;
(二)利用示范基地资格从事任何国家法律、法规所不允许的或与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无关的活动;
(三)不配合示范基地监督管理工作,或经农业农村部抽查不合格的;
(四)发生重大农业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问题、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侵犯农民合法权益,损害农民经济利益,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的。
第二十七条农业农村部根据本办法制定《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专家评审标准》等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2013年至2017年依据《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农市发〔2013〕1号)已通过认定的示范基地,认定有效期满后,可依据本办法重新申请认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农市发〔2013〕1号)同时废止。
1.主导产业特色优势明显,主导产业为本县(市、区)特色优势产业和支柱产业,在本省区乃至全国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主导产业集中度高、上下游连接紧密,产业间关联度强,原则上数量为1~2个,产值占产业园总产值的比重达50%以上。主导产业符合“生产+加工+科技”的发展要求,种养规模化、加工集群化、科技集成化、营销品牌化的全产业链开发的格局已经形成,实现了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2.规划布局科学合理,已制定产业园专项规划,并经所在地县级或以上政府批准同意,明确了产业园发展布局和区域范围。产业园种养、加工、物流、研发、服务等一二三产业板块已经形成,且相对集中、联系紧密。产业园专项规划与村镇建设、土地利用等相关规划相衔接,产业发展与村庄建设、生态宜居统筹谋划、同步推进,形成园村一体、产村融合的格局。
3.建设水平区域领先,产业园生产设施条件良好,高标准农田占比较高,主要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高于本省平均水平,生产经营信息化水平高。现代要素集聚能力强,技术集成应用水平较高,职业农民和专业人才队伍初步建立,吸引人才创新创业的机制健全。生产经营体系完善,规模经营显著,新型经营主体成为园区建设主导力量。
4.绿色发展成效突出,种养结合紧密,农业生产清洁,农业环境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治理,“一控两减三基本”全面推行并取得实效。生产标准化、经营品牌化、质量可追溯,产品优质安全,绿色食品认证比重较高。农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长效机制基本建立。
5.带动农民作用显著,产业园积极创新联农带农激励机制,推动发展合作制、股份制、订单农业等多种利益联结方式,推进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农民分享二三产业增值收益有保障。在帮助小农户节本增效、对接市场、抵御风险、拓展增收空间等方面,采取了有针对性的措施,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园区农民可支配收入原则上应高于当地平均水平的30%。
6.政策支持措施有力,地方政府支持力度大,统筹整合财政专项、基本建设投资等资金用于产业园建设,并在用地保障、财政扶持、金融服务、科技创新应用、人才支撑等方面有明确的政策措施,政策含金量高,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水、电、路、讯、网络等基础设施完备。
7.组织管理健全完善,产业园运行管理机制有活力,方式有创新,有适应发展要求的管理机制和开发运行机制。政府引导有力,多企业、多主体建设产业园的积极性充分调动,形成了产业园持续发展的动力机制。
1、一是政府高度重视。市、县、镇政府要有规划,有思路,有目标,有措施,有支持。
2、二是主导产业基础良好。农业主导产业总产值达到要求。
3、三是融合发展初见成效。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农业产值比达到要求。
4、四是产业布局科学合理。主导产业与当地发展基础、资源条件、生态环境、经济区位等相匹配,发展功能定位准确,镇域公共基础设施完备,服务设施配套,产业发展与村庄建设、生态宜居同步推进。并且至少有1家市级以上龙头企业。
5、五是联农带农机制初步建立。在联农带农机制下,镇域农民分享二三产业增值收益。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所在县域平均水平10%以上。
1、规模以上产业园区是指特色产业园区(即依托现有产业发展的园区),工业企业为主的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商贸企业交易额在2000万元以上,设施农业产业规模在1000亩以上园区。
2、开发式产业园区(即在乡镇驻地等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先搞基础设施建设,然后招商的园区),基础设施投入100万元以上,水电路基本齐全的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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