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如何确定?(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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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如何确定?(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

一、为什么行政复议没有应当通知第三人

1、行政复议法没有应当通知第三人的明确规定。这确实是一个梗。

2、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否送达第三人,行政复议法中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从而导致在工作实际中,行政复议机关往往只把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不送达第三人,以为法律没有规定,就没有这个义务。但从立法本意来看,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送达第三人,否则,就是侵害了第三人的合法诉讼权利。

3、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作为利害关系人,如果认为行政复议决定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当然就享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如果行政复议决定机关不将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第三人,则使第三人不能及时了解行政复议机关所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内容,对该复议决定是否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及对自己权益损害的程度不能作出准确、客观的判断,有可能当第三人知道行政复议决定侵害自己合法权益,想走司法救济途径时,却已超过了诉讼权利,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二、行政复议可以调查第三人吗

1、在进行行政复议时,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根据需要收集相关的证据和材料,其中第三人的陈述也可以作为证据之一。

2、此外,在行政复议的过程中,如果行政复议机关对第三人的权益具有处理的职责,也可以进行相关的调查和处理。

3、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关于第三人的调查需要符合法定程序,并注意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4、此外,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如果第三人提出异议,行政复议机关也应该主动向其说明行政复议对其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尽量减少异议方的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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