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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自己或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行政相对人采取强制方式,以迫使该相对人履行该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之状态的行为或制度。
2、1.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主体和法院为执行主体。
3、2.行政强制执行以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为执行内容。
4、3.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用代执行等方式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之状态,最终确保行政法上秩序的实现。
5、4.在执行条件上,行政强制执行必须以相对人逾期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为前提。
1、①行政监督检查。为了实现行政职能,行政机关监督检查管理相对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情况;
2、②行政处理决定。行政执法一般通过行政处理决定的形式表现。关于权利的决定可分为奖励性和非奖励性。奖励性行政决定是行政机关对遵守法律法规、完成任务作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的精神和物质鼓励。非奖励性行政决定是指行政机关赋予公民以一般权利和权能的处理决定,其中以行政许可比较突出。关于义务的决定可以分为惩戒性和非惩戒性。惩戒性行政决定主要是行政处罚。非惩戒性行政决定是对公民科以诸如纳税等一般义务的处理;
3、③行政强制执行。在行政管理中行政机关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当事人,用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
1、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在行政法中属于强制执行的方式,但在民法如《侵权责任法》中属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3、(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5、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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