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扬州失业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钱这个问题,最新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缴费不满10年的,从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调整为45%;
(2)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从按照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调整为50%;
(3)缴费20年以上的,从按照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调整为55%。下限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调整为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
扬州历年社保的基数4494,公积金2280\医疗,个人承担百分之二单位八,养老个人百分8,单位百分之20失业个人百分一,单位承担2,工伤无单位百分一,生育保险,个人无单位百分一,公积金个人百分十,单位百分十
1、医疗保险:个人承担2%,单位承担8%;
2、养老保险:个人为8%,单位承担20%;失业保险:个人为1%,单位承担2%;工伤保险:个人无,单位1%;生育保险:个人无,单位1%;公积金:个人10%,单位10%。而工伤和生育保险的费用均由单位承担。
3、其中社保缴纳基数如下:(1)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2)职工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3)职工工资在300%60%之间的,按实申报。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时,其缴费基数按当地有关部门公布的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确定。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1、2021-2022年扬州市社保缴费基数档次、标准
2、扬州市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会在每年7月根据上年度江苏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进行调整。
3、此次调整是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省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89号)等文件而进行的。
4、扬州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5、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按本人2017年工资性收入的月平均水平确认基数,其中缴费基数上限按照19935元/月确定,下限3125元/月确定。
6、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
1、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计算失业人员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所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其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标准的80%。失业保险金标准一般都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计算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照失业前累计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计算。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每增1年,期限增加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5年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5年不满10年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5%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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