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劳动监察大队去企业调查会查什么内容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劳动监察大队去企业调查会查什么内容以及单位怕劳动监察大队吗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1、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询问有关人员、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解释说明、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复制等方式收集情况和资料、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资支付和社保缴纳情况、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当场纠正违法行为。
劳动监察大队收到举报、投诉后有权利进行调查和现场检查,并在60个工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1、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3、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4、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5、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6、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7、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8、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
《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员工申请劳动仲裁立案后,仲裁部门会依法通知企业进行应诉准备。仲裁部门不是劳动监察部门,不会检查企业是否依法经营,只会根据员工申请仲裁的内容,要求企业准备相应的证据证明材料及企业的应诉资料,必要时会到企业封存证据或索要证据材料,所以仲裁机构只注重当事人申请仲裁的相关内容,不进行执法检查。
因为劳动监察大队需要查看公司的考勤表了,那么肯定是单位员工与公司有了劳动纠纷,劳动监察大队上门去核实员工相关信息的。
(一)在执行日常劳动保障监察任务时,必须有两名(或两名以上)劳动保障监察员共同进行。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证件。
(二)告知用人单位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
(三)了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营业执照、员工花名册、职工就业登记、劳动用工登记、劳动合同书、工资表、劳动保障执法年审手册、社会保险登记证、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劳动管理规章制度、工作考勤表等),巡视劳动场所,调阅或复制相关的资料。
(四)现场检查和询问情况应由监察员制作笔录。笔录经核对后,由劳动保障监察员和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人)或劳资人员双方签名或盖章(如询问对象是企业其他人员,笔录应由当事人签名或按手印)。
(五)在对用人单位检查时,如法定代表人或劳资人员不在现场,无法当场了解有关情况的,监察人员应当对用人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约定核对有关资料的内容、时间、地点和人员,并做好笔录。
(六)检查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调查取证,凡复印件证据材料应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被检查单位印章。调查结束后,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及时向支队长汇报调查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经支队长批准后,向用人单位发出《责令改正决定书》,告知用人单位申辩权利,并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并应有证明人签名。
(七)对于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需要当场罚款(个人在五十元以下、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一千元以下)或者处以警告行政处罚的,可按《行政处罚法》的有关条款执行。
(八)劳动保障监察员向用人单位发出《责令改正决定书》后应跟踪监督其整改,并要求用人单位将整改结果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报告。
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案件流程
(1)主动监察: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的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年度检查。在主动监察中对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符合《行政处罚法》有关“简易程序”规定的案件,可以实施当场处罚。当场处罚案件须在二个工作日内报所属机关登记备案。
(2)举报投诉:指公民向劳动保障行政机关检举他人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控告自己劳动保障权利受到他人损害的情况。对举报案件受理与否在三日内给予答复。凡符合规定的举报,应在七日内立案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举报,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信函举报的应将其转交有处理权的机关处理。举报人要求告知受理和查处结果的,应通知举报人。
(3)上级委托和其他机关移送案件:接到上级委托和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及本级机构管辖范围的,应及时立案查处;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应及时回复并说明情况;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同时认为不属于本级机构管辖范围的,及时报送或移送有管辖权的监察机构处理。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对所有案件进行分类登记。
案件经登记后应及时填写立案审批表,送监察机构负责人进行审查,发现用人单位确有违法事实的,应当立案。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之日为立案起始时间。未批准立案的,审批表归档后返回登记处注明案件未批准立案。
案件立案后,劳动监察机构应指定两名以上劳动保障监察员在规定时限内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办案人员完成调查取证后按规定填写案件处理报批表,报告调查取证情况并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指劳动监察机构对案件处理报批表进行审议。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将案件处理报批表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在处罚决定作出前,必须依法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需要举行听证的案件,应依法组织听证。依法不应给予行政处罚以及十五日内经补充调查后仍证据不足的,经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应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当归档后返回登记处注明撤销。
处理、处罚决定作出后,应当制作处理、处罚决定书,并在七日内参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被处理、处罚人,被处理、处罚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但不停止处理、处罚决定的执行。劳动监察机构应当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根据需要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理、处罚决定执行后,办案人员应填写结案审批表,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结案后,由案件经办人员负责按规定制作案件档案卷宗,并交回登记处注明结案并归档。其中处理、处罚决定书应当在结案后十日内报送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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