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伤残评定等级标准是怎样的呢(军伤残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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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伤残评定等级标准是怎样的呢(军伤残赔偿标准)

一、部队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伤残军人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完全丧失,日常生活需要专人照顾的,为特等:

1.三肢以上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2.两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装假肢;

3.脊髓或脊神经受伤致两上肢完全瘫痪等。

二、义务兵伤残鉴定方法

1、依据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联合发布的《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和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的基本程序是:一是申报,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下同)可以向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申请评残;

2、二是初审,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进行初审;

3、三是公示,经初审符合评残医学鉴定条件的,进行公示;

4、四是上报,经公示无异议的,经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党委研究通过后上报;

5、五是鉴定,军区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抽组专家组,采取集中方式,在指定医院实施病退和评残医学鉴定工作,医学鉴定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8月份至10月份实施;

6、六是审批,军级单位后勤机关卫生部门审批初级士官、义务兵和学员的残疾等级,并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三、怎样评定伤残军人等级

伤残军人持当地县级以上公立的有关病厉或医疗诊断证明,到当地县级民政局优抚部门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县级民政在接到申请后,组织由省民政厅认定的残疾军人医疗专家小组对其的残疾等级进行重新鉴定,最后将结果经县、市民政上报省厅优抚局审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应当评定残疾等级。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也应当评定残疾等级。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享受抚恤;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享受抚恤。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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