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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辞职若是因为用人单位违法法律规定而必须支付补偿金的情形拒绝支付的,员工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还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工伤未做伤残鉴定,辞职没有工伤补偿金。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解除合同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仅限于经过劳动能力鉴定,达到五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对于未做简单的,视作未构成伤残等级,不享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
3、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4、(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5、(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6、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7、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8、(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9、(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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