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代为履行需要债权人同意吗(第三人代为履行后是否享有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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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代为履行需要债权人同意吗(第三人代为履行后是否享有追偿权)

一、什么是合同第三人

1、从最广义的范围讲,第三人利益合同就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为给付的合同。

2、该种合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双方结构,而是一个三方结构,这就意味着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

3、第三人利益合同成立的正当性也因此备受争论。

4、《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中第313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强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5、根据此规定,第三人享有独立的请求权,可以请求债务人为给付行为,亦可向其主张违约责任。

6、因此可将该合同视为“真正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即比较法与学理上承认的“第三人利益合同”。扩展资料:第三人利益合同是一个典型的三方结构,包括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三方主体之间构成了三种法律关系,分别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的关系,一般被称为“补偿关系”;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对价关系”;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则存在“第三关系”。

7、第三人利益合同之成立,不仅需要约定当事人一方向第三人履行,最为重要的是须使得第三人对债务人取得权利,即第三人享有独立的请求权,否则仅是“不真正的第三人利益合同”,甚至仅能被认定为“被指令而为交付”。

8、这意味着,约定向第三人履行只不过是债权人债务人之间基础合同中有关履行方式的内容或条款,并未突破双方结构下的合同相对性原理。

9、很多学者对我国现行《合同法》第64条规定便倾向于此种解释。

二、保证人必须是第三人吗

保证人首先必须是排除主合同中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因为保证人是为了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代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而设定的,它仅要求提供人的担保,而无须象抵押等其它担保方式要有具体的物、权利或者金钱才能提供担保,所以这种人的担保方式就要由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否则将会失去保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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