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是纳税申报期限,纳税期限的表述,正确的是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2、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3、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上述规定执行。”
4、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5、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例第二十三条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企业的收入和费用列支要到企业的一个年度结束后才能准确计算出来,但为了保证税款的均衡入库,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征收。
1、预缴企业所得税期限:为了保证企业所得税的均衡入库,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情况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对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也同样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
2、汇缴清缴企业所得税的期限:正常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纳税额的,应在汇算清缴期限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预缴的税款超过全年应纳税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退税或者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情形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于小规模纳税人和有特殊规定的纳税人。营改增后福建地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为按季申报。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提示:纳税申报期一般为次月1日起至15日止,遇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1日;在每月1日至15日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纳税人可以登录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网站查看征期日历。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的,营改增后第一个申报期为7月。
申报期,即指企业纳税申报的期限,除国家规定的特殊节假日外,一般是每个月1-15号,国家规定的节假日,时间会自然延续,申报纳税是每个企业必须要申报的。
1、2021年10月份的纳税申报期截止日期是10月26日
2、按期纳税申报,是以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的一定期间为纳税申报期限,不能按期纳税申报的,实行按次申报纳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如遇国家法定的公休假日,可以顺延。公休假日指元旦、春节、“五一”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以及双休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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