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附带审查的规定有哪些(行政复议前置的11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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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附带审查的规定有哪些(行政复议前置的11种情形)

一、什么叫附带审查

你说的是不是行政复议中的附带审查?

《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注意:1.公民法人只能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复议时,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某些规定不合法时,可以要求复议机关连同该规定一并审查.

2.只能附带审查,不能单独要求对这些规定审查.

3.只能对规章以下的进行附带审查,就是各种规定命令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不得附带审查.

二、附带性审查的范围

附带性审查,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的,叫做附带性审查。

行政复议附带性审查范围包括:合法性审查、适当性审查。

1.合法性审查。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

2.适当性审查。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

三、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中,一并申请审查范围的有哪些

1、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中,一并申请审查范围的有:《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2、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四、行政复议十大要点

1、要点1:建立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行政复议人员队伍。

2、要点2:扩大了行政复议范围,明确行政裁决、行政赔偿以及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属于复议范围。

3、要点3:列明“负面清单”,明示部分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4、要点4:建立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行政复议法律援助的制度。

5、要点5:将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从六十日延。

6、要点6:将轻微行政处罚和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纳入行政复议前置范围。

7、要点7:健全行政复议证据规则,申请人、第三人享有查阅、复制权。

8、要点8: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为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供咨询意见。

9、要点9:完善行政复议附带审查的程序和处理方式。

10、要点10: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书向社会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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