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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预抵押登记制度,就是在购房者与开发商的购房合同、购房者与银行的借款合同签定的同时,在房管局的备案系统上立即生成预抵押登记,以排斥第三人对房产的行使权利。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以预购商品房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1、就是房屋没有峻工,开发商与购买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由购买人交纳首付款,然后由购买人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由开发商担保,涉及的房产进行抵押。
2、由于房屋没有办理不动产登记,暂时预抵押,待办理登记后,再办理正式抵押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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