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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2、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
3、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国家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规定的行政处罚有:(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三)拒绝卫生监督的;(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罚款一律上交国库。《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是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而制定的条例。
卫生行政处罚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1、处罚的实施主体是行政机关或者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被处罚的主体是外部的行政相对人。
被行政相对人破坏的,由我国卫生法所规定(确认)或调整的,在卫生行政机关和相对人之间所结成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1、行政相对人实施了违法但尚未构罪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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