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原告住所地管辖是否有效(原告住所地变更后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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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原告住所地管辖是否有效(原告住所地变更后管辖权)

一、哪种情况下是被告方将就原告方的所在管辖

《民事诉讼法》对“原告就被告”原则作了些例外规定,该法第23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可以在原告所在地起诉吗

1、除民事诉讼法22条规定的情形,或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才可以在原告方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其他的案件,只能在被告所在地或者侵权发生地法院起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约定原告或被告住所地管辖是否有效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原告所在地法院绝对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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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例可以清楚的看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直接适用接收货币一方法院有管辖权,驳回了被上诉人的上诉。

(1)2019年1月29日接手一个民间借贷案件,涉诉金额较大,我代理原告,原告户籍所在地郑州市二七区,被告南阳市某县。考虑到被告远离郑州,还不能保证公正性。我决定在郑州起诉。

第二天写好起诉状,准备相关手续,到了二七法院,简单解释直接立案开票!非常速度。

(2)2018年3月份,我方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漯河市临颍县,但经常居住地为郑州市金水区,被告周口某县。我们前去郑州市金水区法院立案,不但需要提供居住证,还要提供居住一年以上的居住证明,该证明原告不好开具。遂就去了原告的户籍所在地漯河市临颍县起诉,原告户籍所在地成功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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