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收养行为不具备法律效力呢(收养的法律特征和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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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收养行为不具备法律效力呢(收养的法律特征和法律效力)

一、寄养和收养的区别

1、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和亲生父母子女间的关系基本相同,收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的行为,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

2、寄养是指父母因特殊原因不能直接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把子女寄托在他人家中生活的一种委托代养行为。寄养不发生父母子女关系的变更。

二、法庭依法不受理的六类案件有哪些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2、(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3、(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5、(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6、(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7、(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8、(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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