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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户口迁移所需的证明材料公民因各种原因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应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与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
(1)婚迁,持合法的结婚(离婚)证;
(2)分(购)、建房迁移,持房卡或住房证明;
(3)出国(境)注销户口,持有关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
(4)回国(入境)落户,持定居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录用证明、护照(回乡证)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件收存(收缴)证明,回国后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5)公民入伍注销户口,持入伍通知书;
(6)退伍、复员、转业落户,持县市兵役机关,县市以上复员安置办公室发给的登记户口的证明,异地安置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7)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落户,持释放证、解除劳教通知书,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8)大中专学生入学户口迁移,持入学通知书;
(9)大中专学生分配落户,持派遣证;
(10)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迁移户口,持录用(招收)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11)公务员、职工调动、辞退等户口迁移,持调动、辞退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12)收养小孩落户,持收养公证书或《收养证》;
对在洛阳市购买商品房,且房屋产权人在市内有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的公民,可办理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申请迁入落户地派出所受理并审核下列相关材料,报分、县(市)局核准并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6、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证件证明。
7、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居(村)委会证明。
8、《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一式两份。
1、从邓州市迁户口到洛阳,需要正当的理由,如结婚、购房等。带着身份证、户口本、个人申请书、结婚证或房产证等证件,到邓州市相关派出所办理迁移证,再到洛阳相关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
2、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3、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4、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5、第十一条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6、第十二条被逮捕的人犯,由逮捕机关在通知人犯家属的同时,通知人犯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7、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8、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9、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10、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11、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3、向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
4、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
5、持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理由,前往迁入地的市级公安局户政科申请迁入;
7、持《准迁证》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并开迁移证;
1、首先,到迁入地的派出所或公安局开具准迁证明;
2、其次,携带准迁证到原户籍地,携带上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在校生需开具学校证明)至户籍科,拿到一张户口卡;
3、最后,返回入户地,在户口卡上加盖公安局(县级及以上)的章,再到居民委员会开具接收户籍的证明信;
4、携带以上证件及文件到将要入户的公安局户籍科上户口即可,并带上办理户口本的工本费(约16元)。
去户藉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的迁入和迁出都需要在当地派出所,都需要有准迁证等各项手续。伊滨区目前还属于洛龙区代管,街道或乡镇派出所办完手续需要到上一级的还要到洛龙区办理。
1.需要迁出方,在本地开具户籍证明信,由当地的户籍所出具,如果是农村户口的话,要在当地开启农村户口证明,如果不开具的话就默认为城市居民。
要带你们双方的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到迁出方开具迁出证明信。
将迁出方的证明信,交予迁入方的户籍管理所,然后等待拿到准迁证。
带上这张准迁证和你们两的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到你要迁入的地方派出所领迁移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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