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办理流程图的问题,以及和修路占用林地合法吗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根据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林资〔2016〕26号)文件要求:
一、所有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单位(个人),申请使用林地时都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县级信息登记表;
4、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
6、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二、对于相关项目,用地单位还应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1、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2、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项目选址意见书;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乡村规划许可证或县级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符合乡村规划的证明文件;
3、临时占用林地的,还须提供原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方案或者与林地权利人签订的临时占用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协议。
4、违法用地应视情况提供相关案件查处情况材料。行政案件要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办结的刑事案件提供判决书或不予起诉决定书;对于正在查办、尚未办结的刑事案件,待《侦查终结报告书》和《移送起诉意见书》完成后再予办理。
三、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查验和材料审核后,须提供以下材料:
四、视情况还应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
(一)公示: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拟使用的林地,应当在林地所在地的村(组)或者林场范围内将拟使用林地用途、范围、面积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国土部门已经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公示公告的,林业主管部门可不再另行公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需要公示的除外。
(二)申请: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用地单位(个人)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分别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已经办了先行使用林地手续的,整体项目申请时应当附先行使用林地的批文及其申请材料,按照规定权限一次申请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建设项目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用地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审核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公路、铁路、水利水电、航道等建设项目临时占用的林地在批准期限届满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届满之日前3个月,由用地单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临时占用申请。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需要增加使用林地面积的,依据规定权限申报办理用地审核审批手续;需要改变使用林地位置或者减少使用林地面积的,向原审核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申请人申请使用林地,应如实向有关林业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性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受理: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于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依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进行现场查验、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需报省、国家审核审批的项目,下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正式行文。所有申报材料连同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使用林地初步审查意见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通过邮寄等方式一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使用林地申请,相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四)审核审批:有审核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用地单位(个人)提出的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发给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或其它使用林地批准文件。对于不予作出使用林地许可决定的建设项目,应当向用地单位(个人)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书,并告知其不予许可的理由。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使用林地批准文件或不予使用林地决定文书由政务大厅(中心)通知行政被许可人领取或邮寄送达行政被许可人。
1、第一条为了规范占用、征用林地的审核和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2、(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审核;
3、(二)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
4、(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审批。
5、第三条用地单位需要占用、征用林地或者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申请;需要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林地,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提出占用林地申请。
6、第四条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7、(二)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8、(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9、(四)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临时占用林地安置补助费除外)。森林经营单位申请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应当提供前款(一)、(二)项规定的材料。
10、第五条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审核权限,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11、第六条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2、(一)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13、(二)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14、(三)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15、(四)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16、第七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7、(一)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内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批准;
18、(二)其它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19、第八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受理用地单位提交的用地申请后,应派出有资质的人员(不少于2人),进行用地现场查验,并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20、第九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类型、林地地类、面积、权属、树种、林种和补偿标准进行初步审查同意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制定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措施。
21、第十条按照规定需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的征用或者占用林地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应当逐级在《使用林地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后,将全部材料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
22、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核同意或者批准占用、征用林地申请后,按照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并向用地单位发放《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同时将签署意见的《使用林地申请表》等材料退被占用、被征用林地所在地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存档。
23、第十二条对用地单位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申请,或者对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批准的,应当用文件形式批准。
24、第十三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用地单位提出的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或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或者审批意见。
25、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用地单位提出的申请,经审核不予同意或者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使用林地申请表》中明确记载不同意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用地单位。
26、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和审批管理档案。
27、第十六条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将上年度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占用、征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以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情况报告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28、第十七条农村居民按照规定标准修建自用住宅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以行政村为单位编制规划,落实地块,按照年度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在逐级报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行政村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29、第十八条《使用林地申请表》和《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式样,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30、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31、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首先去林业部门申请林地使用权;
2、到土管、规划部门办理土地使用的相关手续;
3、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信息;
4、凭工商部门的《核名通知书》,到县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进行登记备案;
5、最后去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去税务部门、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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