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全文,以及房屋动迁补偿标准对应的知识点,文章可能有点长,但是希望大家可以阅读完,增长自己的知识,最重要的是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可以解决了您的问题,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1、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2、(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4、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5、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6、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7、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8、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9、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10、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11、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1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13、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14、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15、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16、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17、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18、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19、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20、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21、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22、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3、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24、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2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26、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7、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28、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29、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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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规定了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原则、主体、范围和程序,明确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房屋进行征收,并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本条例规定了征收决定的条件、程序和公告要求,明确了征收决定应当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查和批准。
本条例规定了征收评估的原则、方法和程序,明确了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并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本条例规定了补偿与安置的原则、标准和程序,明确了被征收人应当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包括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其他形式。此外,本条例还规定了被征收人的临时安置措施和相关保障。
本条例规定了征收补偿争议的解决途径和程序,明确了被征收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同时,本条例还规定了征收主体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将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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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补偿条例》依据该条例的规定拆迁补偿的内容有三项:
2、一是被拆迁房屋应当按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评估,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3、被拆迁人选择房屋补偿的,则拆迁人将新建房屋按成本价,在拆迁面积范围售给被拆迁人,超过部分按市场价。
4、二是过度费,这个费用是指被拆迁人需要安置住房,从被拆房屋到入住新房期间,需要租赁房屋所支出的费用。
5、三是搬家费。即被拆迁人因搬迁所需要支出的搬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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