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浙江省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浙江义务教育学制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1、加强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各学段之间的课程衔接。
2、注重幼小衔接,坚持零起点教学,将一年级第一学期设置为入学适应期。科学落实小初、初高衔接,把握课程深度和广度的变化,为学生进一步学习做好准备,可根据需要开发开设必要的衔接课程。
3、学校须依据《实施办法》,分析学校的办学条件和教育资源,着眼学生发展目标,制定学校课程实施方案。
据上级资助政策及工作安排,结合学校实际,经学校资助小组讨论,特制订我校义务教育寄宿生及非寄宿生生活资助实施细则。
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的对象应为全日制正式本校学籍的在校寄宿学生,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遵纪守法,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9、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子女;
10、家庭遭受重大意外或家庭成员遭遇重大疾病的家庭;
1、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的资助比例为县级行政区域内寄宿生的30%。寄宿生生活费补助额度为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按学期发放。
2、非寄宿生按照非寄宿的7%左右,根据县教体局下发的名额确定我校资助名额。非寄宿生生活费补助额度为初中每生每年625元,按学期发放。
图1义务教育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助流程
每学年开学一周内,学校应利用班会、校会等多种形式,宣传资助政策和寄(非)宿生生活补助费申请、审批、发放流程。
学生应于9月开学后向学校提交申请,由学生或家长填写《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申请表》,原则上每学年发放一次,根据资助名额,在学生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适当增加或减少资助人员。
学校应成立义务教育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评审小组。评审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进行评审。
班主任召开主题班会,由班主任、班干部及学生代表组成的班级评议小组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评选,并在班会上通过全体同学推选,对于提出申请同学进行筛选。
班主任对于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汇总上报学校,由学校评审小组进行审核。
学校将评审结果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报同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审核通过后学校应将义务教育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评审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将公示照片存档。
各学校报送汇总表后即可进行补助金发放工作。各学校必须严格按照所报送的汇总表发放补助金,不得随意变动资助学生名单。
资金发放完成后,学校应将以下材料交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1)义务教育寄生补助生活费学生信息汇总表。(2)义务教育寄宿生生活补助落实报告。
义务教育寄宿生生活补助发放完成后,学校应建立专门档案,应将学生资助档案材料按照统一要求进行编号,分年度存档备查。学校存档材料如下: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实施方案。
(2)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申请表。
义务教育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学生信息汇总表。
(3)义务教育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学生名单公示表、公示照片;义务教育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受助情况统计表。
(4)义务教育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落实报告。
(5)评审小组成员名单;评审记录(主题班会照片、班级评议材料等)。
(6)发放资金后各班通知学生持卡到储蓄银行查看资金到位情况,政教处安排学生在发放表上签字按手印。
1.对“学区”作了界定。学区是指为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而划定的区域范围。
2.进一步明晰了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区划定的责任主体,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区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划定。同时,进一步明晰了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区划定的原则、考虑因素、依据等。《意见》强调:鉴于一些地方人口分布和学校布局具有不均匀性、街区形状具有不规则性等情况,就近入学并不意味着直线距离最近入学。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公平的各关键要素,确定相对科学的学区划分规则,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整体上相对就近入学。
3.各地可继续通过单校划学区的方式,落实就近入学;条件成熟、群众普遍认同的,也可实施多校划学区。
4.公办初中学校可以按照单独划分学区的方式招生,也可以按照小学学校学区划分,实行小学与初中“校校对口”的方式招生。
1、第一条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举办学历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3、第三条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者(以下简称学生)可以收取学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服务(或代办服务)可以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4、第四条坚持教育公益属性,实行分类收费管理。
5、民办中小学(含中等职业教育)收费政策由各级政府按照市场化方向确定,实行政府制定价格或市场调节价;民办高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
6、第五条实行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民办学校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按隶属关系分级管理。其中:民办技工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人力社保部门制定;其他民办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制定。
7、民办学校举办中外合作办学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自主确定。
8、第六条民办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按照补偿教育成本、住宿成本,并适当考虑市场需求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制定。
9、教育成本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校舍租赁费等学校教育和管理的正常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等非正常费用支出和校办产业及经营性费用支出。
10、住宿成本包括宿舍管理人员经费、固定资产折旧(或宿舍租赁费)、修缮费、水电费用、卫生保洁及其他有关宿舍配套管理服务等正常费用支出。
11、第七条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民办学校实施成本公开制度。定期将学校上一年度的收支概况、成本支出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等在门户网站和校园公示公告栏进行公开,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12、第八条民办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可以收取相应的服务性收费;民办学校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前提下,可以替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相关费用。
13、民办学校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严禁强制服务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
14、民办学校为学生首次办理的校园一卡通等在校学习生活时需使用或应当取得的各类证、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补办时可以按成本收取工本费。
15、第九条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动态管理,收费标准调整时间间隔不得少于2年。收费标准的确定要充分考虑民办学校享受政府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变化等因素,保持合理并相对稳定。
16、第十条发展改革部门制定或调整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应当开展收费成本监审,听取相关意见。
17、民办学校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按要求提供必需的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18、第十一条民办学校教育收取学费、住宿费,可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其中,义务教育阶段应按学期收取。
19、第十二条民办学校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后,如学生因退学、开除、转学、休学、游学等原因提前结束学业或仍需保留学籍的,学校应按学生实际学习和住宿时间,结算应收学费和住宿费,多余部分退还学生。
20、按学年或学期收费的,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30天折算为1个月,不足30天的当月按实际天数计算。
21、民办学校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先有书面约定退费等事项的,可按约定执行。如因学生退学、开除、转学、休学、游学等原因提前结束学业或仍需保留学籍的,学校应按实际结算应收费用,多余部分退还学生。
22、由于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以及不履行事先约定等原因造成学生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收取的全部费用。
23、第十三条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民办学校应在收费场所以公示栏、公告牌等形式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相关内容,同时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调整收费标准时,应当同时公示调价理由及依据,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24、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应写明学校性质、办学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民办学校对贫困学生有学费减免和其他补助办法的,也应在招生简章中明示。
25、第十四条民办学校应将收费收入主要用于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成本核算制度,严格经费收支管理,合理控制教育成本。
26、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办学校收取任何费用。
27、第十五条各级发展改革、教育、人力社保和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协同配合,完善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的教育收费政策。
28、对违反教育收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乱收费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29、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30、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原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价费〔2010〕216号)同时废止。
1、家长需要去学校填写小孩上学延迟入学申请书,清楚说明申请晚一年不上学的原因。
2、补充说明,《义务教育法》规定:
3、孩子晚一年上小学不是由自己决定的,必须提出申请、证明孩子的实际情况,而后延迟上小学时间或者休学等。
4、凡是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孩子入小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幼儿园毕业后的适龄儿童、少年因为身体状况必须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