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的追回权是什么(破产管理人的追回权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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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的追回权是什么(破产管理人的追回权包括)

一、为什么管理人要行使破产撤销权

1、管理人行使破产撤销权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实现破产程序的目标。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原因:

2、追回资产:破产撤销权的行使可以帮助管理人追回破产债务人转移或转移财产的行为。通过撤销无效的转移,管理人可以将这些资产纳入破产财产,并用于偿还债务。

3、恢复公平:有些时候,债务人可能会在面临破产前将财产转移到他人名下,以逃避债务。通过行使破产撤销权,管理人可以恢复公平,确保债务人的财产公正地用于偿还债务。

4、避免不当受益:有些情况下,债务人可能会通过不当行为或欺诈手段获取利益,例如虚假转让、违反法律要求等。通过行使破产撤销权,管理人可以阻止债务人从这些不当行为中获得不当利益。

5、维护债权人利益:行使破产撤销权可以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护。通过追回债务人转移的财产或阻止不当受益,管理人可以增加可分配给债权人的资产,并确保债权人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得到相应的偿还。

二、什么是取消回款权

1、取消回款权是指投资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取消借款人的回款计划,即要求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及利息。

2、一般情况下,取消回款权是在借款人出现违约行为或者借款人还款能力出现重大问题时才会被行使。取消回款权的存在可以为投资人提供更多的保障,减少投资风险,但同时也需要注意对借款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三、请问破产法中的取回权、别除权、抵销权、追回权的含义是什么

一、别除权企业破产法第32条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该规定中所设定的权利,就是别除权。别除权将破产人特定的财产从破产财产中区别排除出来,授予债人就该财产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权利。这种权利从本质上讲,并不是产法所创设的,而是由破产宣告前破产人特定财产上存在的担保效力沿袭而来。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在民事强制执行中不受影响,仍可优先获得清偿。破产是强制执行程序的一种特殊形式,债务人的破产并不影响债务人的财产上担保的效力,所以,这种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同样应享有优先权。所谓别除权,是针对这种民事权利在破产程序中运用的特点而起的名称。二、取回权企业破产法第29条规定:“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这就是破产诉讼中的取回权。取回权也是基于民事法律规定产生的,破产财产的范围应以破产人的财产为限,将他人财产纳入破产财产中分配,是对该财产权利人的侵害。民法通则规定,权利人有权要求返还原物,破产法上的取回权即是依此产生的。所以,这一权利并非破产法所创设的,不过是因其在破产诉讼中行使的特点而称之为取回权。取回权与别除权虽然都是针对特定财产行使的权利,但财产的所有者却有所不同。取回权人是对自己的财产行使权利,所以在破产诉讼中一般没有什么损失的风险,不像别除权,可能出现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取回权主要表现为权利人取回出租物、被保管物、寄售物等等。三、抵销权企业破产法第33条规定:“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这就是抵销权。根据这一权利,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时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无论是否已到偿还期限,无论债务标的、给付种类是否相同,均可不依破产程序在破产清算前相互抵销。抵销权原也是民法上的权利,但是,它在破产诉讼中的行使又有一定的特点。民法上的抵销权,要求相互抵销的债务必须均已到清偿期限,而且结付种类必须相同,履行劳务的债不能与履行金钱的债抵销。破产法中的抵销权则无此限制,因为在破产程序中,未到期的债权一律视为到期,不同种类的债权也要一律折合为贷币形式方可加以清偿,债权债务没有履行期限与给付种类的区别,所以,均可加以抵销。另一方面,民法上的抵销权对债权债务成立的期间并无限制,无论何时成立的均可抵销。而破产法上的抵销权仅允许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债权债务关系抵销,有时间上的限制,目的在于保证权利的正确行使。四、追回权就是把企业在其他地方的财产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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