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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房屋所有权证3年以上,且被单位合法聘录用3年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保3年以上等条件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修订)2007-9-3第一条为适应苏州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凡居民在我市登记的户口,统称为“居民户口”。第三条在本市申请户口迁移实行条件准入制。凡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基本条件的人员,要求将户口从外市迁入本市市区和县级市或从本市县级市迁往市区的,经有关部门受理,符合本办法的准予迁入。在迁入地无直系亲属的18周岁以下人员,不予准迁。凡迁入人员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相关政策,违反规定超生的必须经市人口计生部门核准。在本市市区或县级市范围内申请迁移的,实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条件的准入登记制度。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合法固定住所是指:申请迁移人在本市居住房屋属于自己的产权房屋或租住属公有产权并领取使用权证的房屋。本办法所称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是指:申请迁移人在本市通过合法手续取得的各类工作,且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一定的经济来源,包括退休人员退休工资等其他合法的社会保障,人均收入不低于苏州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第五条下列人员户口准入,由市或县级市人事局受理:(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二)在国外、境外取得学位的留学人员;(三)具有中级职称或本科学历,且年龄男性40周岁以下、女性35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四)被单位合法聘用(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办理特聘工作证),连续工作满2年以上,同时段交纳社保、医保、公积金,具有大专或中专学历且年龄在30周岁以下,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五)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的毕业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及苏州市生源的大中专毕业生;(六)因家庭实际困难需要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干部及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七)需人事局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上述(一)至(三)项人员除本人户口准迁外,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随迁。第六条下列人员户口准入,由市或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一)因家庭实际困难需要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职工及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二)生产急需,经考核符合要求引进的技术、管理人员;(三)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毕业的苏州市生源技(职)校毕业生;(四)往届技(职)校毕业生被单位合法录用,参加社保、医保、公积金,年龄在30周岁以下,工作满2年,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五)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第七条下列人员户口准入,由公安机关受理:(一)在市区个人投资实收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并合法经营3年以上,或近3年累计纳税人民币20万元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保3年以上,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整户迁入;(二)购买市区成套商品住房75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屋所有权证3年以上,且被单位合法聘录用3年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保3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经济收入的,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整户迁入;(三)购买市区成套商品住房75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屋所有权证3年以上,在市区经商、兴办企业3年以上,近3年累计纳税5万元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保3年以上,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整户迁入;(四)投靠父亲或母亲的未成年子女;(五)结婚后需投靠的外市无业城镇或农村配偶;(六)需投靠子女的城镇退休(无业)父母或农村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的父母;(七)符合准入迁移后的人员申请父母投靠的,需自迁入后满5年以上方可提出投靠子女申请迁移,且迁入后人均住房面积和生活保障水平不低于苏州市最低标准;(八)需公安机关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第八条凡被本市各类院校录取的本市籍学生,入学时不再迁移户口,被外地院校录取的,允许不迁户口的可不迁,均待其毕业后根据分配去向直接将户口迁往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被本市各类院校录取的外市籍学生,户口迁移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九条凡本办法第五至第七条中所涉及的年龄、工作年限、投资纳税金额或购房面积,各县级市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第十条凡涉及国家指令性计划安置的人员,由相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第十一条本市居民在市区范围内的户口迁移和农民子女出生、录取学生办理的迁移登记,只作户籍变更登记,不与经济利益挂钩,如涉及经济、土地分配和计划生育等问题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二条凡提出申请要求的人员,应根据申请的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提供证明材料要求由相关受理部门公示。凡以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户口的,注销其已迁入的户口退还原籍,并依照国家相关法规作出处理。第十三条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迁入苏州市区或县级市的人员,统一凭《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至迁入地公安分局或县级市公安局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由公安分局或县级市公安局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当年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凭加盖市或县级市人事部门专用章的《户口迁移证》至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苏府〔2003〕67号)同时废止。
1、首先,住房申请一般在内容的安排上注意依据这样的次序安排。先写申请的内容,再写为什么提出申请,之后写明自己的具体要求。做到井然有序。
2、其次,住房申请书的正文要求将自己的申请理由写清楚。为明白其见,可以分段写。
3、再次,住房申请书的正文还可以简单说明一下自己以前申请住房的情况,以表明自己确实存在住房困难的问题。
4、另外,住房申请书的结尾要委婉的提出希望解决住房的强烈要求。落款署名时要写明自己所工作的具体部门,以免弄错。
5、屋拆迁中,符合无房户(承租公有住房或享受过房改优惠政策的除外)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含16平方米),上述条件的被拆迁居民可优先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6、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手续:
7、(一)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情况证明、身份证。
8、(二)家庭收入证明:从业人员由其单位开具;无就业单位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由所在社区确认后到街道办事处开具。
9、(三)住房情况证明:从业人员由所在单位开具,无就业单位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由所在社区确认后到街道办事处开具。
1、苏州公租房供应给城市居民无房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等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2、城市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3、(一)具有当地户籍,并符合现行城市居民住房保障条件;
4、(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政策,但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核尚在轮候的家庭除外;
5、(三)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申请人及其家庭人员在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后,不再享受住房保障的租赁补贴政策。
6、新就业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7、(一)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从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60个月;
8、(二)在本地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金;
9、(三)申请人及配偶在本地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10、(四)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11、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2、(一)在本地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金;
13、(二)申请人及配偶在本地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14、(三)申请政府提供家庭型成套住房的申请人,应当是在本地居住就业并已有一定的年限;
15、(四)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一、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条件
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法律法规,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有明确的条件和程序。
1、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前提是该房屋已经交存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有交存就没有使用。
2、使用专项维修资金还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需要维修的部位属于业主共有部位和共有设施设备。
第二,需要维修的项目已经超过了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承担的保修期。楼顶漏水保修期最低是5年,以该幢楼的竣工验收备案表所载的备案时间和房屋买卖合同确定的交付时间来计算保修期的开始日期。如果交付时间早于备案时间,则以备案日期开始计算。如果备案时间早于房屋交付时间,则以房屋交付时间开始计算。
需要维修的项目属于重大修缮项目。具体到楼顶漏水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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