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汇票追索权的效力如何确定,属于汇票持票人行使追索权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汇票的追索权,指持票人在汇据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者发生其他法定事由时,在依法行使或保全了汇票权利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从该定义上来看在票据到期前也是可以行使追索权的,但是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2、按照追索权行使的时间条件,可将其分为期前追索权和到期追索权两种。期前追索权是指在汇票不获承兑或者在付款人破产、死亡时,持票人在付款到期日前即可依法对其前手行使的追索权;到期追索权则是指当汇票到期而不获付款时,持票人在付款到期日后方可依法对其前手行使的追索权。
1、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内通过电子商务汇票系统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期自票据到期之日起10天。支付可以在电子商务汇票系统中提前提示,但建议在提示付款期间自票据到期之日起10天内再次提示付款,以确保提示付款的连续性。
2、实质性拒付应视为出票人或承兑人拒付,持票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提示支付,构成实质性拒付的,可以追偿。
3、持票人应当在票据被拒付之日起6个月内及时向出票人提交到期票据.背书人.承兑人在电子商务汇票系统中追索;被追索人清偿票据并取得票据权的,应当自清偿之日起3个月内在电子商务汇票系统中追索。
4、票据超过追索时效,向出票人或承兑人追偿,要求返还票据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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