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合同的特点有哪些(海上保险的雏形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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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合同的特点有哪些(海上保险的雏形是什么)

一、什么是保险合同的默认条款

所谓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于基本条款之外,自由约定的履行特种义务的条款,其实质是对基本条款的修正或者限制。在保险实务中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具体包括:

1.协会条款。协会条款仅见于海上保险合同中,并且专门指伦敦保险人协会根据实际需要而拟定颁布的有关船舶保险和货运保险条款的总称,它是目前国际保险市场通用的特约条款。

2.附加条款。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常常根据需要,在保险单基本条款的基础上,附加一些补充条文,用以扩大或者限制原基本条款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这些补充就是附加条款。

3.保证条款。保证条款是指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保证做或者不做某事,或者保证某事态存在或者不存在,否则就是违背保证,保证如被违背,保险人自被保险人违背保证之日起即有权解除合同责任,因此保证条款实际上是一种消极性的特约条款。按照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通常这些约定形成的保险条款主要有:防灾防损条款、危险增加条款、保证条款、退赔条款、无赔偿优惠条款、保险事故通知条款、索赔期限条款、代位求偿条款、保险标的条款、保险标的的过户和保险单的转让条款中的贷款条款、自杀条款、误报年龄条款、年龄限制条款、弱体保险条款等等。

二、在海上保险实务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证必须从事合法的运输业务,这类保险形式是什么

海上保险合同中通常有三项默示保证,船舶的适航保证,不改变航道的保证和航行合法的保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证必须从事合法的运输业务就属于航行合法这一项。所以这类保险形式是默示保证。

(1)适航性的保证。指被保船只在构造、性能、人员配备、装备给养方面均具备适合预定航线的能力。但保险人不追究被保险人对船舶必须适航这一默示担保的违背。即保险人承认载运船舶已具有适航条件,除非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知道这种不适航的情况;

(2)不绕航的保证。指被保险船只不离两港间的最短航线或习惯性航线,除非合理地为了船舶和货物安全的需要,或为了拯救他船人命。但在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情况下发生的船舶绕道,货物保险单仍继续有效;

(3)合法性的保证,指被保险人从事的航运或贸易是合法的。

三、货物海上运输的平安险的责任范围有哪些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2、(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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