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收养登记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法律依据包括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2、(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以及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
4、(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5、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6、(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7、(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8、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9、对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登记机关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1、收养是指自然人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依法创设、拟制血亲亲子关系的身份法律行为。
2、现实生活中为了防止收养人收养子女过多却无相应的照顾能力而损害被收养人的利益,同时也防止出现借收养而拐卖人口的情况出现。民法典对于收养人收养子女的数量做出了明确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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