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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与被收养人携带收养登记证、户口迁移申请书、双方户口簿、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明,可以向养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收养人在本市有本人或者配偶、子女、父母名下合法稳定住所,被收养人已在外省市办理户口登记且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下,经天津市公安机关DNA打拐比对排除。
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人口服务大厅(市内六区)
本市户籍公民收养子女,取得《收养登记证》,收养人在天津市有本人或者配偶、子女、父母名下合法稳定住所;被收养人已在外省市办理户口登记且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下,经本市公安机关DNA打拐比对排除后,可以向养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1、到场填写《户口迁移申请书》;
3、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
5、我市刑侦部门出具的DNA打拐比对鉴定材料;
8、能够证实房主与落户人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能够系统查询的免予提交)。
民政局办理收养手续需提供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书;夫妻双方提出书面申请;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收养人常住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子女情况的证明;收养人(双方)健康检查证明;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单身免冠二寸照片各一张,合影二寸照片一张;在县级以上报纸刊登《公告》;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经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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