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广告的审查制度是什么(如何管理烟草广告)

大家好,关于烟草广告的审查制度是什么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如何管理烟草广告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烟草广告的审查制度是什么(如何管理烟草广告)

一、化妆品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1、(工商广字〔1988〕第13号一九八八年一月九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2、第一条根据《广告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3、第二条《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包括:

4、(一)利用报纸、期刊、图书、名录等刊登广告。

5、(二)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录像、幻灯等播映广告。

6、(三)利用街道、广场、机场、车站、码头等的建筑物或空间设置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增壁等广告。

7、(四)利用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展览馆、宾馆、饭店、游乐场、商场等场所内外设置、张贴广告。

8、(五)利用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广告。

9、(六)通过邮局邮寄各类广告宣传品。

10、(七)利用馈赠实物进行广告宣传。

11、(八)利用其它媒介和形式刊播、设置、张贴广告。

12、第三条申请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除符合企业登记等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3、(一)有负责市场调查的机构和专业人员。

14、(二)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管理人员及广告设计、制作、编审人员。

15、(四)申请承接或代理外商来华广告,应当具备经营外商来华广告的能力。

16、第四条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7、(一)有直接发布广告的手段以及设计、制作广告的技术、设备。

18、(二)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管理人员和编审人员。

19、(三)单独立帐,有专职或兼职的财会人员。

20、第五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申请经营广告业务,参照《条例》、本细则和有关规定办理。

21、第六条申请经营广告业务的个体工商户,除应具备《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外,本人还应具有广告专业技能,熟悉广告管理法规,并经考试审查合格。

22、第七条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广告经营者的审批登记:

23、(一)全国性的广告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经核准,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

24、地方性的广告企业,向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由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5、(二)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向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由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

26、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申请直接承揽外商来华广告,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经审查转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经营许可证》。

27、(三)经营广告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向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由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营业执照》。

28、(四)举办地方性的临时广告经营活动,举办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经核准,发给《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举办全国性的临时广告经营活动,举办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由举办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

29、第八条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经过核准,可以代理同类媒介的广告业务。

30、第九条广告客户申请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以外的媒介为卷烟做广告,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31、广告客户申请为获得国家级、部级、省级各类奖的优质烈性酒做广告,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刊播39度以下(含39度)酒类的广告,必须标明酒的度数。

32、第十条根据《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广告客户申请发布广告,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

33、(一)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分别交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营业执照》。

34、(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提交本单位的证明。

35、(三)个人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的证明。

36、(四)全国性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应当交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

37、(五)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交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外国企业在中国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38、第十一条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发布商品广告,应当交验符合国家标准、部标准(专业标准)、企业标准的质量证明。

39、第十二条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发布获奖商品广告,应当交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奖的证明。

40、第十三条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发布下列广告应当提交有关证明:

41、(一)报刊出版发行广告,应当交验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机关核发的登记证。

42、(二)图书出版发行广告,应当提交新闻出版机关批准成立出版社的证明。

43、(三)各类文艺演出广告,应当提交所在县以上文化主管部门准许演出的证明。

44、(四)大专院校招生广告,应当提交国家教育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刊播广告的证明;中等专业院校的招生广告,应当提交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刊播广告的证明;外国来中国招生的广告,应当提交国家教育委员会同意刊播广告的证明。

45、(五)各类文化补习班或职业技术培训班招生广告、招工招聘广告,应当提交县以上(含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部门同意刊播广告的证明。

46、(六)个人行医广告,应当提交县以上(含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行医的证明和审查批准广告内容的证明。

47、(七)药品、类药品广告、应当提交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药品广告审批表》。

48、(八)兽药广告应当提交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渔业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的证明。

49、(九)农药广告应当提交农牧渔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渔业厅(局)药检或植保部门审查批准的《农药广告审批表》。

50、第十四条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刊播下列内容的广告,应当提交有关证明:

51、(一)食品广告,应当提交所在地(市)级以上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食品广告审批表》。

52、(二)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等广告,应当提交主办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

53、(三)有奖储蓄广告,应当提交上一级人民银行的证明。

54、(四)个人启事、声明等广告,应当提交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55、第十五条广告客户申请刊播、设置、张贴广告,应当提交各类证明的原件或经原出证部门签章、公证机关公证的复制件。

56、第十六条根据《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承办国内广告业务的代理费,为广告费的10%;承办外商来华广告付给外商的代理费,为广告费的15%。

57、第十七条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员承揽和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具有经营外商广告权的广告经营者办理。

58、第十八条根据《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代理和发布广告,代理者和发布者均应负责审查广告内容,查验有关证明,并有权要求广告客户提交其它必要的证明文件。对于无合法证明、证明不全或内容不实的广告,不得代理、发布。

59、广告经营者必须建立广告的承接登记、复审和业务档案制度。广告业务档案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60、第十九条广告客户违反《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利用广告弄虚作假欺骗用户和消费者的,责令其在相应的范围内发布更正广告,并视其情节处广告费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61、广告经营者帮助广告客户弄虚作假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广告费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屡犯不改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其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负连带赔偿责任。

62、发布更正广告的费用分别由广告客户和广告经营者承担。

63、第二十条违反《条例》第四条、第八条第(六)项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

64、第二十一条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无证照或超越经营范围经营广告业务的,取缔其非法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65、第二十二条广告客户违反《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66、第二十三条违反《条例》第八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对广告经营者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广告客户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广告费二倍以下罚款。

67、第二十四条新闻单位违反《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得一万元以下罚款。

68、第二十五条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69、第二十六条广告客户违反《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伪造、涂改、盗用或者非法复制广告证明的,予以通报批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70、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十一条第(二)(三)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71、为广告客户出具非法或虚假证明的,予以通报批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负连责任。

72、第二十七条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由此造成虚假广告的,必须负责发布更正广告,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负连带赔偿责任。

73、第二十八条违反《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非法设置、张贴广告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限斯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设置、张贴者承担。

74、第二十九条违反《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75、第三十条外国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违反《条例》规定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参照本细则的条款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执行。

76、第三十一条本细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77、第三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1、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3、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4、(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

5、(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

6、(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

7、(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

8、(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9、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互联网广告活动,推动互联网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10、第五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11、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的广告。

12、第六条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13、第七条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

14、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15、第八条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16、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17、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18、第九条互联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互联网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19、第十条互联网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0、广告主发布互联网广告需具备的主体身份、行政许可、引证内容等证明文件,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21、广告主可以通过自设网站或者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自行发布广告,也可以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

22、互联网广告主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修改广告内容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可以被确认的方式通知为其提供服务的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23、第十一条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者。

24、第十二条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互联网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审核查验并登记广告主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主体身份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

25、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26、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配备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有条件的还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广告的审查。

27、第十三条互联网广告可以以程序化购买广告的方式,通过广告需求方平台、媒介方平台以及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等所提供的信息整合、数据分析等服务进行有针对性地发布。

28、通过程序化购买广告方式发布的互联网广告,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应当清晰标明广告来源。

29、第十四条广告需求方平台是指整合广告主需求,为广告主提供发布服务的广告主服务平台。广告需求方平台的经营者是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

30、媒介方平台是指整合媒介方资源,为媒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提供程序化的广告分配和筛选的媒介服务平台。

31、广告信息交换平台是提供数据交换、分析匹配、交易结算等服务的数据处理平台。

32、第十五条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的成员,在订立互联网广告合同时,应当查验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身份证明文件、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

33、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违法广告,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予以制止。

34、第十六条互联网广告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35、(一)提供或者利用应用程序、硬件等对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采取拦截、过滤、覆盖、快进等限制措施;

36、(二)利用网络通路、网络设备、应用程序等破坏正常广告数据传输,篡改或者遮挡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擅自加载广告;

37、(三)利用虚假的统计数据、传播效果或者互联网媒介价值,诱导错误报价,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利益。

38、第十七条未参与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仅为互联网广告提供信息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39、第十八条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40、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

41、对广告主自行发布的违法广告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主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42、第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广告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43、(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44、(二)询问涉嫌违法的有关当事人,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45、(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46、(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互联网广告后台数据,采用截屏、页面另存、拍照等方法确认互联网广告内容;

47、(五)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4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49、第二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互联网广告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对违法的互联网广告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

50、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第二款的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烟草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51、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52、第二十三条互联网广告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53、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并确保一键关闭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违反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的,或者未经允许,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54、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55、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56、(一)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通过程序化购买方式发布的广告未标明来源的;

57、(二)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58、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互联网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59、第二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和本办法规定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

三、烟草证审核需要什么手续

烟草证审核,零售户需在有效期满的前30日内提出烟草证延续申请,并提交如下资料供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审核:

4.个体户或企业法人代表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烟草专卖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如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六条以下烟草专卖许可证由省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查,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

(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加工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卷烟、雪茄烟批发业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申请人为从事烟叶、复烤烟叶、烟丝、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经营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免税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或罚没烟草制品拍卖业务的企业,或从事外国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罚没国外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地市级烟草公司。

第七条以下烟草专卖许可证由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查,省级烟草专卖局审批:

(一)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卷烟、雪茄烟批发业务,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外国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罚没国外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县级烟草营销单位。

第八条以下烟草专卖许可证由县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批:

(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申请人为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

申请人所在地未设立县级烟草专卖局的,由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批。

关于烟草广告的审查制度是什么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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